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0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0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侯寶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7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侯寶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玖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侯寶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 9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侯寶玉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 9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卷附之刑事宣示判決筆錄、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堪認定。經核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