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3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83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李昆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839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鳳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8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鳳城犯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鳳城犯附表所示4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各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楊鳳城犯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 罪,各經本院判刑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並經確定在案(101 年度簡字第272號、101年度簡字第2889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225號、101年度簡字第3031號),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刑事判決書4 份在卷可稽。為此,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李昆南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839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