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83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83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鳳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8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鳳城犯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鳳城犯附表所示4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各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楊鳳城犯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 罪,各經本院判刑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並經確定在案(101 年度簡字第272號、101年度簡字第2889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225號、101年度簡字第3031號),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刑事判決書4 份在卷可稽。為此,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