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9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9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曾一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一哲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一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曾一哲所犯如附表所示2 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