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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3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陳君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35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位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4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位山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位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如係在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受刑人為如附表編號1、2 、6 所示之犯罪行為後,刑法業於民國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修正前之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而修正後之該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法後之規定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依修正前之刑法第51條第5 款,就本件受刑人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刑。

三、經查,受刑人於:(一)93年9 月至94年2 月間,分別犯有連續幫助逃漏稅捐罪、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9年5 月7 日,以98年度中簡字第386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有期徒刑6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並於99年9 月10日確定;(二)95年7 月至97年8 月間、97年11月至97年12月間、98年5 月至98年6 月間,均犯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0 年3 月10日,以99年度上訴字第2417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4 月、3 月,並於100 年6 月15日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受刑人之上訴而確定;(三)92年11月18日後某日至95年間,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經本院於100 年10月31日,以100 年度重訴字第4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減為有期徒刑6 月,並於100 年11月22日確定等情,有上開案件之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經核,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本件聲請意旨於法有據,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陳君杰

中 華 民 國 10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紀龍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罪名      │宣告刑  │最後事實審      │判決日期│確定日期│
├──┼─────┼────┼────────┼────┼────┤
│ 1  │連續幫助逃│有期徒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5 月│99年9 月│
│    │漏稅捐罪  │4 月,減│98年度中簡字第  │7 日    │10日    │
│    │          │為有期徒│3861號          │        │        │
│    │          │刑2 月  │                │        │        │
├──┼─────┼────┼────────┼────┼────┤
│ 2  │連續犯商業│有期徒刑│同上            │同上    │同上    │
│    │會計法第71│6 月,減│                │        │        │
│    │條第1 款之│為有期徒│                │        │        │
│    │填製不實罪│刑3 月  │                │        │        │
├──┼─────┼────┼────────┼────┼────┤
│ 3  │商業會計法│有期徒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100 年3 │100 年6 │
│    │第71條第1 │10月    │分院99年度上訴字│月10日  │月15日  │
│    │款之填製不│        │第2417號        │        │        │
│    │實罪      │        │                │        │        │
├──┼─────┼────┼────────┼────┼────┤
│ 4  │同上      │有期徒刑│同上            │同上    │同上    │
│    │          │4 月    │                │        │        │
├──┼─────┼────┼────────┼────┼────┤
│ 5  │同上      │有期徒刑│同上            │同上    │同上    │
│    │          │3 月    │                │        │        │
├──┼─────┼────┼────────┼────┼────┤
│ 6  │連續犯商業│有期徒刑│本院100 年度重訴│100 年10│100 年11│
│    │會計法第71│1 年,減│字第43號        │月31日  │月22日  │
│    │條第1 款之│為有期徒│                │        │        │
│    │填製不實罪│刑6 月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35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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