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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2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陳培維楊儭華張谷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29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英世
指定辯護人
黃秋葉公設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101年4月25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附表三編號9關於「陳英世轉讓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均更正為「陳英世轉讓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陳英世就該案事實欄三(一)2.所示之犯行亦應構成累犯一節,業據本院於原判決之事實欄、理由欄及據上論斷欄均記載明確,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之顯然錯誤,依前開說明,應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楊儭華

法 官 張谷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29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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