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2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29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英世
- 指定辯護人
- 黃秋葉公設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101年4月25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附表三編號9關於「陳英世轉讓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均更正為「陳英世轉讓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陳英世就該案事實欄三(一)2.所示之犯行亦應構成累犯一節,業據本院於原判決之事實欄、理由欄及據上論斷欄均記載明確,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之顯然錯誤,依前開說明,應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