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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20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劉美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1207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江宏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030號、第26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江宏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1年10月9日19時至20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楠陽國小」前,見莊玉惠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停放於該處,即持自備之鑰匙1支,開啟上揭機車之電門鎖發動後騎乘離去(價值約新臺幣5000元)。嗣於101年10月10日12時10分許,江宏恩在高雄市大社區金龍路與大新路口騎乘上開機車時為警查獲。因認被告江宏恩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另按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係以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同一案件尚未經實體上判決確定者為限。如果已經實體上判決確定,即應依同法第302條第1款諭知免訴之判決,而無諭知不受理之可言,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173號刑事判例要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於101年10月9日16時許,因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楠陽國小」前,持自備之鑰匙1支,竊取莊玉惠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得手之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2年2月22日以101年度審易字第3584號(該偵查案號:101年度偵字第28059號、第2852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同年3月12日確定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查核無訛,並有該案起訴書、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件被告被訴於101年10月9日16時許竊盜之犯罪事實,與上開判決事實欄一㈡所示之竊盜之犯罪事實,就犯罪日期、地點、侵害被害人、客體及行為方式均相同。是本案核與前案101年度審易字第3584號判決所載犯行要屬同一事實,依一事不再理原則,公訴人所指犯罪事實當為前開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揆諸前揭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美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207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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