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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533號

違反藥事法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蔣志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訴字第533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麗珠
選任辯護人
劉妍孝律師

      陳思潔律師

      薛西全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29877號、第2998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陳麗珠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7所示之禁藥,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麗珠明知藥品須經行政院衛生署核發輸入許可證後始得進口、販賣,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者為禁藥,竟基於販賣禁藥之犯意,於民國101 年9 月18日上午8 時2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起訴書誤載為「10號」)攤位前,以新臺幣250 元販賣如附表編號48所示禁藥「加拿大大丈夫硬老二」1瓶予鄭華崑,為警當場查獲,並在鄭蔡佳霖身上扣得其甫購得之上開禁藥1瓶,及上址攤位、陳麗珠位於高雄市○○區○○街000巷0號住處扣得附表編號1至47所示之禁藥。

二、證據名稱: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

㈠證人鄭○於警詢之證述及偵查中之結證。

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扣押筆錄、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南部地區巡防局高雄第二機動查緝隊搜索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蒐證暨扣押之禁藥照片。

㈢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藥商、化妝品抽查紀錄表、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2 年3 月25日FDA 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102 年7 月1 日衛中會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

㈣被告陳麗珠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 按藥事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前項第2 款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藥事法第39條第1 項、第22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物品均含有西藥或中藥成分,應以藥品列管,且外包裝上均無標示行政院衛生署核准之藥品許可證字號,產地復經標示為中國大陸、泰國、日本等地,顯係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有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藥商、化妝品抽查紀錄表(101 年度偵字第29987 號卷第42頁)、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2 年3 月25日FDA 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院卷第20頁至第54頁)、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102 年7 月1 日衛中會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院卷第65頁)附卷可參,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是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禁藥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為貪圖個人之私利,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即陳列禁藥販賣,無視於該來歷、成分不明之禁藥為消費者服用後,可能造成難以想像之風險,嚴重危害社會大眾身體健康,並影響政府對藥品藥物之管理,所為實有不該,惟考量被告係擺攤零售、賺取微薄差價利潤,並非大盤販賣,販售禁藥所牟利益及所生危害尚屬有限,兼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勉持,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末按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 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 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分別著有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93年度台上字第738 號判決意旨供參。查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47所示之禁藥,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該扣案物品尚未經行政機關沒入銷燬,仍在本院贓物庫保管中,有本院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證(院卷第11頁至第15頁),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如附表編號48所示「加拿大大丈夫硬老二」1 瓶,為被告販售並交付予鄭華崑之禁藥,已非被告所有,自無宣告沒收之餘地,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長夏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志宗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藥  品  名  稱  │數量  │
├──┼──────────┼───┤
│1   │Counterpain         │28條  │
├──┼──────────┼───┤
│2   │牛寶                │94瓶  │
├──┼──────────┼───┤
│3   │三體牛鞭(藍)        │15瓶  │
├──┼──────────┼───┤
│4   │三體牛鞭(黃)        │80瓶  │
├──┼──────────┼───┤
│5   │金功夫              │8包   │
├──┼──────────┼───┤
│6   │Gold Fly            │2包   │
├──┼──────────┼───┤
│7   │均隆驅風油          │1瓶   │
├──┼──────────┼───┤
│8   │印度琥珀神丹        │1包   │
├──┼──────────┼───┤
│9   │十鞭王              │1包   │
├──┼──────────┼───┤
│10  │雄壯                │30片  │
├──┼──────────┼───┤
│11  │硬九天              │36包  │
├──┼──────────┼───┤
│12  │生精片              │477包 │
├──┼──────────┼───┤
│13  │德國黑金鋼          │21包  │
├──┼──────────┼───┤
│14  │黑螞蟻              │22瓶  │
├──┼──────────┼───┤
│15  │一砲硬到底          │5瓶   │
├──┼──────────┼───┤
│16  │翹上天              │11瓶  │
├──┼──────────┼───┤
│17  │克林頓              │14瓶  │
├──┼──────────┼───┤
│18  │虫草壯腎丸          │1包   │
├──┼──────────┼───┤
│19  │功夫雄              │13包  │
├──┼──────────┼───┤
│20  │紅螞蟻              │7包   │
├──┼──────────┼───┤
│21  │硬到底              │45瓶  │
├──┼──────────┼───┤
│22  │大老二              │85瓶  │
├──┼──────────┼───┤
│23  │海狗丸              │3包   │
├──┼──────────┼───┤
│24  │金色偉哥            │2包   │
├──┼──────────┼───┤
│25  │硬老二              │20瓶  │
├──┼──────────┼───┤
│26  │美國戰神            │32瓶  │
├──┼──────────┼───┤
│27  │德國金鋼            │13瓶  │
├──┼──────────┼───┤
│28  │精鋼壯增大丸        │19瓶  │
├──┼──────────┼───┤
│29  │早泄克星            │18瓶  │
├──┼──────────┼───┤
│30  │康熙大弟            │16瓶  │
├──┼──────────┼───┤
│31  │一炮到天亮          │58瓶  │
├──┼──────────┼───┤
│32  │金功夫              │65包  │
├──┼──────────┼───┤
│33  │硬八天              │16包  │
├──┼──────────┼───┤
│34  │性高彩烈            │9瓶   │
├──┼──────────┼───┤
│35  │金鋼噴霧劑          │4瓶   │
├──┼──────────┼───┤
│36  │萬應止痛膏          │3瓶   │
├──┼──────────┼───┤
│37  │ciallis             │5瓶   │
├──┼──────────┼───┤
│38  │Mentholatum         │5瓶   │
├──┼──────────┼───┤
│39  │速效三體牛鞭        │4包   │
├──┼──────────┼───┤
│40  │藏鞭佛寶            │2瓶   │
├──┼──────────┼───┤
│41  │活力偉哥            │2瓶   │
├──┼──────────┼───┤
│42  │印度神油            │2瓶   │
├──┼──────────┼───┤
│43  │三體牛鞭            │1包   │
├──┼──────────┼───┤
│44  │硬八天              │11瓶  │
├──┼──────────┼───┤
│45  │五塔牌行軍散        │2瓶   │
├──┼──────────┼───┤
│46  │蒼蠅水              │2包   │
├──┼──────────┼───┤
│47  │日本猛男神油        │1瓶   │
├──┼──────────┼───┤
│48  │加拿大大丈夫硬老二  │1瓶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533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藥事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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