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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57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陳美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574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巧茹 女 2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區○○里○○路000號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

           )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19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巧茹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89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若檢察官所聲請之法院並非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則該法院本無管轄權,該法院檢察署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該法院即應從程序上駁回檢察官之聲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88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劉巧茹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確定裁判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判決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決日期為102 年2月4 日。而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判決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判決日期則為102 年2 月1 日。從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其最後事實審判決法院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並非本院,本院自無管轄權,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  │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號│        │        │(年月日)│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
├─┼────┼────┼────┼────┼─────┼────┼─────┤
│1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1.9.11│臺灣屏東│102.2.4   │臺灣屏東│102.3.23  │
│  │防制條例│3月,如 │下午3時 │地方法院│          │地方法院│          │
│  │        │易科罰金│許      │102 年度│          │102年度 │          │
│  │        │,以新臺│        │簡字第  │          │簡字第  │          │
│  │        │幣1000元│        │127號   │          │127號   │          │
│  │        │折算1日 │        │        │          │        │          │
├─┼────┼────┼────┼────┼─────┼────┼─────┤
│2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1.9.16│本院102 │102.2.1   │本院102 │102.6.25  │
│  │防制條例│3月,如 │凌晨2時 │年度簡字│          │年度簡字│          │
│  │        │易科罰金│許為警採│第477號 │          │第477 號│          │
│  │        │,以新臺│尿時起回│        │          │        │          │
│  │        │幣1000元│溯96小時│        │          │        │          │
│  │        │折算1日 │內之某時│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574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