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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62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賴寶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628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薛宇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執聲字第20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薛宇哲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薛宇哲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月25日施行。修正條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列2 罪,皆屬得易科罰金之罪,並無上述但書所列之例外情形,自應依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合處罰。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2 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之刑,並均諭知以新臺幣(下同)1仟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確定,有本院102年度簡字第352號、102 年度簡字第2842號確定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核符合規定,爰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 月,並諭知與原判決相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寶合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備註                │
├────────┼──────────┼──────────┼──────────┤
│                │                    │                    │                    │
│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仟元折算 │罰金新臺幣1仟元折算 │                    │
│                │一日                │一日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間某日~101年10 │102年01月04日       │                    │
│                │月31日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 │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 │第31號              │第10755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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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 102年度簡字第352號 │102年度簡字第2842號 │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2年02月27日    │   102年07月0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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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 102年度簡字第352號 │102年度簡字第2842號 │                    │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2年04月06日    │   102年07月30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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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 │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 │前開2罪業於102年8月7│
│                │第4493號            │第9115號            │日發監執行中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628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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