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20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1207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江宏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030號、第26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江宏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1年10月9日19時至20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楠陽國小」前,見莊玉惠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停放於該處,即持自備之鑰匙1支,開啟上揭機車之電門鎖發動後騎乘離去(價值約新臺幣5000元)。嗣於101年10月10日12時10分許,江宏恩在高雄市大社區金龍路與大新路口騎乘上開機車時為警查獲。因認被告江宏恩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另按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係以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同一案件尚未經實體上判決確定者為限。如果已經實體上判決確定,即應依同法第302條第1款諭知免訴之判決,而無諭知不受理之可言,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173號刑事判例要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於101年10月9日16時許,因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楠陽國小」前,持自備之鑰匙1支,竊取莊玉惠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得手之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2年2月22日以101年度審易字第3584號(該偵查案號:101年度偵字第28059號、第2852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同年3月12日確定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查核無訛,並有該案起訴書、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件被告被訴於101年10月9日16時許竊盜之犯罪事實,與上開判決事實欄一㈡所示之竊盜之犯罪事實,就犯罪日期、地點、侵害被害人、客體及行為方式均相同。是本案核與前案101年度審易字第3584號判決所載犯行要屬同一事實,依一事不再理原則,公訴人所指犯罪事實當為前開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揆諸前揭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