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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753號

違反要塞堡壘地帶法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林岳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2753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駱明德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要塞堡壘地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4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駱明德犯要塞堡壘地帶法第四條第二款之非法漁獵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暨被告所辯不足採信之理由,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 行補充「嗣經本院以98年度審聲字第325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民國99年6 月21日執行完畢出監。」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補充:被告雖辯稱伊不識字,不清楚告示牌之警告字句,然被告學歷為小學畢業、現從事拆屋及翻修工程之工作,並擔任老闆自己承接客戶等情,業據其於憲兵隊詢問時供承在卷,有被告憲兵隊詢問筆錄可參。以被告之學歷及工作經驗,難謂無法識別告示牌上之警語字句,其所辯顯係卸責之詞,尚非可信。

二、核被告駱明德所為,係犯要塞堡壘地帶法第4條第2款之非法漁獵罪。又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未經要塞司令之許可,擅自進入已經國防部公告列為要塞堡壘地帶第一區之特別指定地區(即高雄市楠梓區之海軍陸戰隊陸戰77旅營地內之高雄市左營軍港),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實有非當,兼衡渠緣於捕捉螃蟹之動機、翻越圍籬進入之方法手段、犯後坦承客觀犯行之態度、自稱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與小康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 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要塞堡壘地帶法第4條第2款、第6條第1 款、第12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岳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要塞堡壘地帶法第4條
(第一區內之禁止限制事項)
第一區內之禁止及限制事項:
一、非受有國防部之特別命令,不得為測量、攝影、描繪、記述
    及其他關於軍事上之偵察事項。
二、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為漁獵、採藻、繫泊船隻及採掘
    沙土、礦石等事項。
三、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新設或改設各種建築物、堆集物
    、墓墳、窯窖、林園、牆垣、溝渠、池塘、水井及變更地面
    高低之工程。
四、建築物應以可燃質物為主要材料,如係不燃質物建築之部份
    ,其高度不得超過一公尺。
五、堆集物之高度,不燃物質不得超過二公尺,可燃物質,不得
    超過四公尺。
六、要塞司令對於本區內裝置無線電短波收音機、播音機或畜養
    鴿類犬類或施放鞭炮、煙火及其他類似事項,得加以禁止。
七、本區內禁止人民遷入居住。但要塞司令對於已居住區內及經
    過之人應詳加考核,如認為確有窺察軍事之嫌疑者,得加以
    拘留、偵訊,依法處理。
八、要塞司令於必要時,經呈准國防部後,得將本區內居民一部
    或全部勒令遷出。
要塞堡壘地帶法第6條
(第一、二兩區共同禁止限制事項)
第一、第二兩區內,應共同禁止及限制事項:
一、第一區全部及第二區特別指定地區如山地或要塞獨立守備地
    區,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論軍、警、人民不得出入。
二、因公出入特別指定地區者,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攜帶
    照相機、武器、觀測器及危險物品。
三、非經中華民國政府之許可,外國商輪、軍艦不得通過或停泊
    。
四、非經國防部之許可,不得新設或變更鐵路、道路、河渠、橋
    樑、堤塔、隧道、永久棧橋等工程。但交通部對於上列工程
    如有設施,除緊急搶修者外,應先與國防部洽商。
要塞堡壘地帶法第12條
(擅行工作、建築、通泊、攜帶物品罪)
犯第四條第二款至第六款或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六條第二
款至第四款之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因過失犯前之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
金。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753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要塞堡壘地帶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