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66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3667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育陞
- 選任辯護人
- 陳富勇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9492
、9780、12209、13216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原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972號),爰不經通常審
理程序,裁定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劉育陞犯竊盜罪,共玖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劉育陞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地,徒手竊取王偉臣、黃逢貴、方雲芳、唐明琦、黃仕青、李美秀、侯慶禎之財物,共9次(各次竊盜之時間、地點、被害人、竊取方式、財物,詳如附表所示)。嗣因方雲芳、黃仕青報警處理,經員警獲報後調閱超商監視器錄影畫面,循線查獲劉育陞如附表編號4、6所示之犯行;又於民國102年4月8日23時,警經附表編號8所示統一超商(慶昌店)店內民眾王麗雯報警到場處理,查獲劉育陞如附表8所示之犯行,並扣得其所竊DHCQ10緊緻煥膚凝露1瓶(已發還侯慶禎);復於102年4月14日6時40分許,警據附表9所示統一超商店員報案到場處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前查獲劉育陞,並扣得其所竊LOREAL MAN EXPERT收斂毛孔爽膚水1瓶(已發還黃仕青);又劉育陞於102年3月30日14時許,因涉犯附表編號4所示竊盜,在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前為警盤問,於偵查機關尚不知犯罪事實前,主動供出其另犯如附表編號1、2、3、5、7所示竊盜之事實,而自首接受裁判,並於劉育陞位在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住處扣得附表編號5所示竊得之AXE牌男仕香體噴霧劑1瓶(已發還被害人),始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即超商負責人王偉臣、黃逢貴、方雲芳、唐明琦、李美秀;證人即超商店員蘇亭宜於警詢中、證人即超商顧客王麗雯於警詢中、證人即被害人即超商負責人黃仕青於警詢及偵訊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且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翠屏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收據各1 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委託書、商業登記抄本各1紙、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21張、現場照片11張、贓證物照片2張、查獲照片2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102 年9月5日高市警左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證相符,應堪認定。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被告所犯前開9罪間,犯意有別,行為互殊、時間不同,應予分論併罰。另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2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案附表編號1、2、3、5、7所示竊盜之事實查獲過程係被告因涉犯附表編號4所示犯行為警盤查,警方詢問被告是否犯有其他竊盜罪時,被告主動告知其尚涉犯附表編號1、2、3、5、7所示之竊盜犯行乙節,此有被告警詢筆錄1份(見警1卷第1頁反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102年9月5日高市警左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佐;又證人即被害人王偉臣、黃逢貴、唐明琦、李美秀並未報案,係受通知而前往警局製作筆錄,亦表示不願提出告訴追究,此有證人即被害人王偉臣、黃逢貴、唐明琦、李美秀之警詢筆錄在卷可佐(見警1卷第6至14頁、警2卷第9至11頁),益徵員警並非未因被害人主動報案而查知有該等犯罪事實,是被告就未發覺如附表編號1、2、3、5、7之犯行,主動向具有偵查權限之機關坦認,並接受裁判,已符合刑法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就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2、3、5、7部分之竊盜犯行酌予減輕其刑。辯護人雖辯稱被告具有重度躁鬱症而無定時服藥,可能因此無法控制自己之行為云云,然經本院函詢被告所就診之高雄市立聯合醫院,被告雖罹患躁鬱症,然主訴為為焦慮、情緒低落,擔心經濟及失眠,並觀察有自我照顧不佳,注意力不集中,倦怠狀,此有高雄市立聯合醫院102年10月2日高市聯醫醫務字第0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故被告雖罹患躁鬱症之精神疾病,但依其前開臨床症狀,並無其因此喪失或顯著減低判斷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行為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故應無刑法第19條之適用,故辯護人所指,不足採信。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之年,不思以付出己力獲得所欲之物,竟數次以竊盜之不法手段,以迅速取得他人財物,忽視並侵害他人財產權,破壞社會治安情節,所為至為不該;另參以其犯後坦承犯行,所竊取之財物價值甚微,及其罹患精神疾病尚需治療、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犯罪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被害人│竊取方式、財物 │主文 │ ├──┼──────┼────────┼───┼────────────┼────────┤ │1 │102年3月22日│高雄市左營區左營│王偉臣│被告於左列時、地,徒手竊│劉育陞犯竊盜罪,│ │ │21時許 │大路14之5號「統 │ │取價值約新臺幣(下同)1,│處拘役拾伍日,如│ │ │ │一超商(新左營門│ │000元之航海王喬巴公仔1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市)」 │ │個,將前揭公仔夾藏在衣服│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內得手 │。 │ ├──┼──────┼────────┼───┼────────────┼────────┤ │2 │102年3月23日│高雄市左營區左營│王偉臣│被告於左列時、地,徒手竊│劉育陞犯竊盜罪,│ │ │上午7時許 │大路14之5號「統 │ │取價值約1,000元之航海王 │處拘役拾伍日,如│ │ │ │一超商(新左營門│ │喬巴公仔1個,將前揭公仔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市)」 │ │夾藏在衣服內得手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3 │102年3月26日│高雄市楠梓區後昌│黃逢貴│被告於左列時、地,徒手竊│劉育陞犯竊盜罪,│ │ │上午6時40分 │路1187號「統一超│ │取價值159元之AXE沐浴乳1 │處拘役拾伍日,如│ │ │許 │商(藍昌門市)」│ │瓶,將前揭沐浴乳夾藏在報│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紙內得手。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4 │102年3月27日│高雄市楠梓區樂群│方雲芳│被告於左列時、地,徒手竊│劉育陞犯竊盜罪,│ │ │上午8時40分 │路76號「統一超商│ │取價值159元之AXE沐浴乳及│處拘役貳拾日,如│ │ │許 │(亞新門市)」 │ │價值209元之AXE男仕香體噴│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霧劑各1瓶得手。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5 │102年3月29日│高雄市三民區自立│唐明琦│被告於左列時、地,徒手竊│劉育陞犯竊盜罪,│ │ │12時8分許 │一路287號「統一 │ │取價值209元之AXE男仕香體│處拘役拾伍日,如│ │ │ │超商(新立寧門市│ │噴霧劑1瓶得手。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6 │102年3月30日│高雄市楠梓區德賢│黃仕青│被告於左列時、地,徒手竊│劉育陞犯竊盜罪,│ │ │凌晨4時25分 │路594之596號「統│ │取價值265元之山多利威士 │處拘役貳拾日,如│ │ │許 │一超商」 │ │忌1瓶得手。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7 │102年3月30日│高雄市楠梓區後昌│李美秀│被告於左列時、地,徒手竊│劉育陞犯竊盜罪,│ │ │清晨5時40分 │路107號「統一超 │ │取價值599元之露得清細白 │處拘役拾伍日,如│ │ │許 │商(新後昌門市)│ │晶透淨斑精華液1瓶,將前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揭精華液夾藏在衣服內得手│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8 │102年4月8日 │高雄市楠梓區後昌│侯慶禎│被告於左列時、地,徒手竊│劉育陞犯竊盜罪,│ │ │22時45分許 │路722號「統一超 │ │取價值589元之DHC Q10緊緻│處拘役貳拾日,如│ │ │ │商(慶昌店)」 │ │煥膚凝露1瓶得手。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9 │102年4月14日│高雄市楠梓區德賢│黃仕青│被告於左列時、地,徒手竊│劉育陞犯竊盜罪,│ │ │上午6時43分 │路594之596號「統│ │取價值359元之LOREAL MAN │處拘役貳拾日,如│ │ │許 │一超商」 │ │EXPERT收斂毛孔爽膚水1瓶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得手。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