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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88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劉美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3885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呈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4561號),嗣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1622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下:

主文

陳呈桗犯竊盜罪,共叁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呈桗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先後於:

(一)民國101年8月1日8時30分許;(二) 同月3日10時許;(三)同月6日10時許,每次均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前往高雄市○○區○○段0000○0000地號之土地上,以徒手方式竊取地主王文欽所有、用來作為該地號土地圍籬之廢棄彈簧床墊1塊,再綁在所騎機車車尾置物架上後,騎乘上開機車將之載往位於高雄市苓雅區輜汽路與武義街口之克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資源回收場),變賣予不知情之負責人石淑惠,共賣予石淑惠3塊廢棄彈簧床墊,得款共新臺幣(下同)391元。嗣又於(四)同月9日15時許,陳呈桗再騎乘上開機車前往上開土地徒手竊取廢棄彈簧床墊1塊,正欲綁在所騎機車車尾置物架上時,遭一旁停車場之管理員當場制止,並記下該機車之車牌號碼,陳呈桗見狀遂將該彈簧床墊棄置現場並騎乘機車離去,因而未能竊取得逞而未遂。嗣經王文欽之子王慶斌報警後,員警調閱設置在遭竊地點附近之監視器錄得影像,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呈桗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之子王慶斌於警詢及偵訊、證人石淑惠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監視器錄得影像翻拍照片8張在卷可稽(見警卷第3至9;偵卷第8頁背面至10頁至),是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竊盜既遂及未遂之區分,係以行為人是否已將他人財物移至自己實力支配之下為準,若已將他人財物移歸自己所持,縱尚未搬離現場,亦難謂為竊盜未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509號、49年台上字第939號判例參照)。經查,被告就犯罪事實一(四) 竊取廢棄彈簧床墊1塊部分,正欲綁在所騎機車車尾置物架上時,尚未置於實力支配之下即遭一旁停車場之管理員當場制止,此部分之行為自屬竊盜未遂。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至(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犯罪事實一(四)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被告所犯上開4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就犯罪事實一(四)之犯行,雖已著手竊盜行為之實施,惟未將客體移入一己實力支配之下,其犯罪係屬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四肢健全,具有完全謀生能力,不思正當努力工作營生,為貪念引誘圖取不勞而獲,竟竊取他人財物;惟其犯後尚能坦承之態度,並斟以所得之財物價值非鉅,暨其為國中畢業、目前無業、生活狀況、犯罪之手段、目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第 320 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美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885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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