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年度簡字第459 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 年度簡字第459 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謝尚珉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緝字第1979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3607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謝尚珉犯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構成累犯之事實:「謝尚珉前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2312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99年度審簡字第104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開2案,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10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9年12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犯罪事實欄第3行至第4行「約定於同年月11日21日歸還」更正為「約定於同年月11日21時歸還」及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謝尚珉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謝尚珉所為,係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侵占罪。又被告有如有上開徒刑宣告及執行完畢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謀取生活所需,竟為貪圖不法利益,將其所承租之機車侵占入己,所為不僅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法益,並危及社會治安,所為實不宜輕縱,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失,有和解書1 紙在卷可查,復衡酌告訴人遭侵占之財產價值及期間,暨其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5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1年度偵緝字第1979號
被 告 謝尚珉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里0鄰○○街000
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
執行)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侵占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尚珉於民國101年7月6日,向位於高雄市○○區○○○路
000號「環球車業行」承租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1部(廠牌為山葉、年份為2011年),約定於同年月11日21
日歸還,每日租金為新臺幣(下同)600元,承租人僅得依
約占有使用,不得任意遷移或為其他處分。詎謝尚珉竟未依
約還車,且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不詳時間,將上開機
車以9000元之代價讓渡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而以此方式侵
占入己。
二、案經環球車業行訴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待證事實及證據清單:
┌──┬──────────┬────────────┐
│編號│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
├──┼──────────┼────────────┤
│1 │被告謝尚珉之供述 │坦承全部犯行。 │
├──┼──────────┼────────────┤
│2 │告訴代理人朱洪希於偵│被告侵占機車之事實。 │
│ │查之證述 │ │
├──┼──────────┼────────────┤
│3 │客戶查訪紀錄表、催告│被告侵占機車之事實。 │
│ │通知書、機車租賃切結│ │
│ │書、本票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 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郭 麗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