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0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01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梁建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51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梁建萬犯如附表所示之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建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此有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號判例可資參照。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院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2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而有2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 號判決可供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梁建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相關刑事判決書(本院101年度審訴字第2571、2939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3150號、101 年度訴字第591 號判決)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2 、3 至4 所示之罪,雖經本院分別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2571、2939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3150號各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4 月、1 年2 月確定,惟參照前揭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 號判例意旨,受刑人既有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上開各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又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5 罪之總和(即有期徒刑3 年8 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 至2 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4 月,加計附表編號3至4所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2 月,加計附表編號5 所判處之有期徒刑10月之總和(即有期徒刑3 年4 月)。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至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5日起施行,修正後增訂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之規定。惟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5 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故無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規定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是不論依修正前刑法第50條或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規定,如附表所示之5 罪均得併合處罰,對受刑人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要旨,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50條第1 項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罪 名 │ 宣 告 刑 │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號│ │ │ (民國) ├──────┬───────┼─────┬───────┤ │ │ │ │ │ 法院、案號 │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 ├─┼────┼──────┼──────┼──────┼───────┼─────┼───────┤ │ 1│施用第一│有期徒刑玖月│100年5月7日 │本院101 年度│101年10月18日 │ 同左 │101年10月18日 │ │ │級毒品 │ │ │審訴字第2571│ │ │ │ │ │ │ │ │、2939號 │ │ │ │ ├─┼────┼──────┼──────┼──────┼───────┼─────┼───────┤ │ 2│施用第一│有期徒刑玖月│101年5月29日│本院101 年度│101年10月18日 │ 同左 │101年10月18日 │ │ │級毒品 │ │ │審訴字第2571│ │ │ │ │ │ │ │ │、2939號 │ │ │ │ ├─┼────┼──────┼──────┼──────┼───────┼─────┼───────┤ │ 3│施用第一│有期徒刑捌月│101年1月17日│本院101 年度│101年11月23日 │ 同左 │101年11月23日 │ │ │級毒品 │ │11時13分為警│審訴字第3150│ │ │ │ │ │ │ │採尿時回溯72│號 │ │ │ │ │ │ │ │小時內某時 │ │ │ │ │ ├─┼────┼──────┼──────┼──────┼───────┼─────┼───────┤ │ 4│施用第一│有期徒刑捌月│101年5月25日│本院101 年度│101年11月23日 │ 同左 │101年11月23日 │ │ │級毒品 │ │11時25分為警│審訴字第3150│ │ │ │ │ │ │ │採尿時回溯72│號 │ │ │ │ │ │ │ │小時內某時 │ │ │ │ │ ├─┼────┼──────┼──────┼──────┼───────┼─────┼───────┤ │ 5│施用第一│有期徒刑拾月│100年12月18 │本院101 年度│101年11月30日 │ 同左 │102年1 月22日 │ │ │級毒品 │ │日14時10分為│訴字第591 號│ │ │ │ │ │ │ │警採尿時回溯│ │ │ │ │ │ │ │ │72小時內某時│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