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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8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陳君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585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蕭裕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86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裕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蕭裕豐犯附表所示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一)於民國99年8 月11日,犯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9年11月18日,以99年度審簡字第400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嗣於99年12月27日確定;(二)於99年9 月22日,犯有竊盜罪,經本院於99年12月20日,以99年度簡字第203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嗣於100 年2 月1 日確定;(三)於99年9 月22日,犯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100 年3 月14日,以100 年度簡字第9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嗣於100 年4 月12日確定;(四)於99年8 月26日下午4 時45分許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點、於99年11月24日下午4 時35分許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點,各犯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另於某不詳時間起至99年9 月8 日止,犯有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100 年7 月14日,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838 號、第1717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3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嗣於100 年8 月1 日確定等情,有上開案件之刑事判決書、刑事宣示判決筆錄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核,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本件聲請意旨於法有據,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另刑法第50條之規定,經立法院於102 年1 月8 日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⑴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⑵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⑶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⑷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並於102 年1 月23日經總統公布,而於同年月25日施行,然本件受刑人所犯,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是尚無修正後刑法50條第1 項但書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法 官 陳君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罪名      │宣告刑  │最後事實審    │判決日期│確定日期│
├──┼─────┼────┼───────┼────┼────┤
│1   │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本院99年度審簡│99年11月│99年12月│
│    │毒品罪    │6 月    │字第4000號    │18日    │27日    │
├──┼─────┼────┼───────┼────┼────┤
│2   │竊盜罪    │有期徒刑│本院99年度簡字│99年12月│100 年2 │
│    │          │3 月    │第2033號      │20日    │月1 日  │
├──┼─────┼────┼───────┼────┼────┤
│3   │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本院100 年度簡│100 年3 │100 年4 │
│    │毒品罪    │6 月    │字第94號      │月14日  │月12日  │
├──┼─────┼────┼───────┼────┼────┤
│4   │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本院100 年度審│100 年7 │100 年8 │
│    │毒品罪    │6 月    │易字第838 號、│月14日  │月1 日  │
│    │          │        │第1717號      │        │        │
├──┼─────┼────┼───────┼────┼────┤
│5   │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同上          │同上    │同上    │
│    │毒品罪    │6 月    │              │        │        │
├──┼─────┼────┼───────┼────┼────┤
│6   │持有第二級│有期徒刑│同上          │同上    │同上    │
│    │毒品罪    │3 月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85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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