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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33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張雅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331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建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2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建凱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建凱因犯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現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不得逕行依職權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至明;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第679 號解釋足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 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部分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2 所示部分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2 罪,已聲請檢察官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聲請狀1 份附卷可參(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執聲字第2601號卷)。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載之2 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原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揆以上揭說明,本院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  名│ 宣  告  刑 │ 犯罪日期 │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備註│
│  │      │            │          ├─────┬─────┼─────┬─────┤    │
│號│      │            │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
│  │竊盜  │有期徒刑3 月│102.03.30 │臺灣高雄地│102.04.23 │臺灣高雄地│102.06.18 │    │
│1 │      │            │          │方法院102 │          │方法院102 │          │    │
│  │      │            │          │年度簡字第│          │年度簡字第│          │    │
│  │      │            │          │2162號    │          │2162號    │          │    │
├─┼───┼──────┼─────┼─────┼─────┼─────┼─────┤    │
│  │毒品危│有期徒刑9月 │102.04.19 │臺灣高雄地│102.08.22 │臺灣高雄地│102.08.22 │    │
│2 │害防制│            │          │方法院102 │          │方法院102 │          │    │
│  │條例  │            │          │年度審訴字│          │年度審訴字│          │    │
│  │      │            │          │第1745號  │          │第1745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331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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