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000年度聲字第470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000年度聲字第470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裕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執聲字第27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裕雄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裕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雖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述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憑(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 2年度執聲字第2700號卷第8頁),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自不受同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之限制,而應依同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刑。
三、再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刑事確定裁判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0 │ 0 │ │ ├────────┼──────────┼──────────┼──────────┤ │ │ │ │ │ │ 罪 名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 │ │ │ │ │ │ ├────────┼──────────┼──────────┼──────────┤ │ │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 │ │ │ │一日.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03月25日 │102年03月26日 │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2年度毒偵 │高雄地檢102年度毒偵 │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019號 │字第2019號 │ │ │ │ │ │ │ ├───┬────┼──────────┼──────────┼──────────┤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376 │102年度審訴字第1376 │ │ │事實審│ │ 號 │ 號 │ │ │ ├────┼──────────┼──────────┼──────────┤ │ │判決日期│ 102年08月15日 │ 102年08月15日 │ │ ├───┼────┼──────────┼──────────┼──────────┤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376 │102年度審訴字第1376 │ │ │判 決│ │ 號 │ 號 │ │ │ ├────┼──────────┼──────────┼──────────┤ │ │判 決│ 102年08月15日 │ 102年08月15日 │ │ │ │確定日期│ │ │ │ ├───┴────┼──────────┼──────────┼──────────┤ │ │ │ │ │ │備 註│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