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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03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周佑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037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丁俊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30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丁俊榕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丁俊榕因犯詐欺等2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上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2 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核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是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且均得易科罰金,揆諸前揭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之規定,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本院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亦仍得易科罰金,爰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周佑倫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編│  罪名  │宣告刑        │ 犯罪日期 ├──────┬─────┼──────┬─────┤
│號│        │              │ (民國) │ 法院、案號 │ 判決日期 │ 法院、案號 │ 確定日期 │
│  │        │              │          │            │ (民國) │            │ (民國) │
├─┼────┼───────┼─────┼──────┼─────┼──────┼─────┤
│1 │詐欺    │有期徒刑4 月,│100 年9 月│本院102 年度│102 年8 月│本院102 年度│102 年9 月│
│  │        │如易科罰金,以│23日      │簡字第872 號│19日      │簡字第872 號│17日      │
│  │        │新臺幣1000元折│          │            │          │            │          │
│  │        │算1 日        │          │            │          │            │          │
│  │        │              │          │            │          │            │          │
├─┼────┼───────┼─────┼──────┼─────┼──────┼─────┤
│2 │侵占    │有期徒刑6 月,│101 年5 月│本院102 年度│102 年10月│本院102 年度│102 年11月│
│  │        │如易科罰金,以│28日至同年│審易字第2318│8 日      │審易字第2318│5 日      │
│  │        │新臺幣1000元折│月30日    │號          │          │號          │          │
│  │        │算1 日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037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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