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98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易字第987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賴育緯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茲發現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30日所為之103 年度審易字第987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四行「暨其包裝袋拾捌只,均沒收之」部分,應更正為「暨其包裝袋捌只,均沒收之」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四行關於包裝袋沒收數量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