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215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3年度審訴字第2155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邱榮華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毒偵字第3610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本院認為適當而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並於民國103 年12月17日上午9 時28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怡君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邱榮華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邱榮華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嗣於民國94年10月21日因停止其處分而出監,並由檢察官以94年度戒毒偵字第573 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復於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3650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復經本院96年度聲字第3057號刑事裁定減刑為5 月確定。另因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1284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復因②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2744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③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3315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再因④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3472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開①至④等罪經本院98年度審聲字第5088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4 月確定,嗣於102 年3 月29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㈡詎邱榮華仍不知悔改,明知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1 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施用及持有,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3 年8 月27日某時許,在高雄市新興區某友人之住處內,以摻入香菸後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同年8 月28日下午3 時16分許,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依法通知其到場採集尿液後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協商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之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程序之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