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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0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劉熙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09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洺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洺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洺瑝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本案受刑人所犯2罪,俱屬竊盜案件,固無高度重複再犯之可能,但衡酌受刑人2次犯行間具一定之密接程度、手段大致類似,故刑事不法並未因之層昇,是衡酌受刑人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劉熙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  名│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
│號│      │          │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1 │竊盜  │有期徒刑2 │102.10.2│本院102年 │102.11. │本院102年 │102.12. │        │
│  │      │月,如易科│        │度簡字第  │11      │度簡字第  │10      │        │
│  │      │罰金,以新│        │4502號    │        │4502號    │        │        │
│  │      │臺幣一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2 │竊盜  │有期徒刑4 │102.7.17│本院102年 │102.11. │本院102年 │102.12. │        │
│  │      │月,如易科│        │度簡字第  │25      │度簡字第  │24      │        │
│  │      │罰金,以新│        │4501號    │        │4501號    │        │        │
│  │      │臺幣一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09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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