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57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2570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郭振宙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103年度簡字第3691號),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307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郭振宙因與告訴人徐子涵發生細故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於民國103年3月15日13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前,以硬鐵絲刺破徐子涵所有、停放在該處騎樓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後車輪,致該車輪胎破損,而致令不堪用,足生損害於徐子涵,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棄損壞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有卷附撤回告訴聲請狀、調解筆錄(本院103年度簡附民字第235號)各1 份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