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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06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賴寶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060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信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執聲字第3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信德因犯竊盜罪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信德因犯竊盜罪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請求,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之刑確定,有本院103 年度簡字第1035號、103 年度簡字第2517號確定判決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案號:103 年度執緝字第1742號〉、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核符合規定,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與原判決相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受刑人已於103年10月2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見附表備註欄),惟仍應先定其應執行刑,再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寶合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103年度聲字第5060號 劉信德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
│號│      │        │(年月日)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1 │竊盜罪│有期徒刑│103.2.13    │本院103 │103.4.11  │本院103 │103.5.13  │
│  │      │3月,如 │8時許       │年度簡字│          │年度簡字│          │
│  │      │易科罰金│            │第1035號│          │第1035號│          │
│  │      │,以新臺│            │        │          │        │          │
│  │      │幣1仟元 │            │        │          │        │          │
│  │      │折算1日 │            │        │          │        │          │
├─┼───┼────┼──────┼────┼─────┼────┼─────┤
│2 │施用第│有期徒刑│103.2.14    │本院103 │103.7.10  │本院103 │103.9.27  │
│  │二級毒│6月,如 │14時30分許為│年度簡字│          │年度簡字│          │
│  │品罪  │易科罰金│警採尿時間回│第2517號│          │第2517號│          │
│  │      │,以新台│溯120小時內 │        │          │        │          │
│  │      │幣1仟元 │某時        │        │          │        │          │
│  │      │折算1日 │            │        │          │        │          │
├─┴───┴────┴──────┴────┴─────┴────┴─────┤
│備註:編號1所示之罪,經高雄地檢以103年度執緝字第1742號執行,103年7月22日入監,│
│      103年10月2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060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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