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8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09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黃顗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090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國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3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國華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國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業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且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刑事判決書(本院103年度交簡字第1511號、103年度交簡字第5253號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090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