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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18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洪韻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188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羅中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中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羅中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相關刑事判決書(本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497)在卷可稽。茲經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上開各罪刑中,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院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韻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 │                    │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有期徒刑9月         │                    │
│                │折算一日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3年04月16日       │103年04月17日       │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3年度毒偵 │高雄地檢103年度毒偵 │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363號          │字第2363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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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497 │103年度審訴字第1497 │                    │
│事實審│        │         號         │         號         │                    │
│      ├────┼──────────┼──────────┼──────────┤
│      │判決日期│   103年09月18日    │   103年09月18日    │                    │
├───┼────┼──────────┼──────────┼──────────┤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497 │103年度審訴字第1497 │                    │
│判  決│        │         號         │         號         │                    │
│      ├────┼──────────┼──────────┼──────────┤
│      │判    決│   103年09月18日    │   103年09月18日    │                    │
│      │確定日期│                    │                    │                    │
├───┴────┼──────────┼──────────┼──────────┤
│                │                    │                    │                    │
│備            註│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188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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