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麥盛創 選任辯護人 林伯祥律師 黃奉彬律師 葉仲原律師 被 告 賴聰明 選任辯護人 林伯祥律師 沈佳儀律師 紀錦隆律師 被 告 蘇達修 指定辯護人 林志輝律師 被 告 葉炳材(原名葉鼎南) 選任辯護人 黃進祥律師 黃建雄律師 蔡志宏律師 被 告 陳淑芳 選任辯護人 黃奉彬律師 吳漢成律師 周振宇律師 被 告 翁少卉 選任辯護人 邱基峻律師 賴柏宏律師 王仁聰律師 被 告 柯登和 陳東宏 謝趙錦姿 柯致宇 陳淑英 上5 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葉仲原律師 被 告 賴羿全 選任辯護人 王仁聰律師 田崧甫律師 被 告 王月品 選任辯護人 黃正男律師 張碧雲律師 盧世欣律師 被 告 陳淑蕙 選任辯護人 王仁聰律師 田崧甫律師 被 告 張淑惠 指定辯護人 樓嘉君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20104 號、103 年度偵字第28697 號),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 麥盛創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拾年。扣案如附表十編號97、98、170 、221 、222 、232 、277 、279 、282 、292 之「2012、2014真善美家族理財資訊」、297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又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編號97、98、170 、221 、222 、232 、277 、279 、282 、292 之「2012、2014真善美家族理財資訊」、297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賴聰明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拾年。扣案如附表十編號97、98、170 、221 、222 、232 、277 、279 、282 、292 之「2012、2014真善美家族理財資訊」、297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又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編號97、98、170 、221 、222 、232 、277 、279 、282 、292 之「2012、2014真善美家族理財資訊」、297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蘇達修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拾年。扣案如附表十編號97、98、170 、221 、222 、232 、277 、279 、282 、292 之「2012、2014真善美家族理財資訊」、297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又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編號97、98、170 、221 、222 、232 、277 、279 、282 、292 之「2012、2014真善美家族理財資訊」、297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葉炳材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編號97、98、170 、221 、222 、232 、277 、279 、282 、292 之「2012、2014真善美家族理財資訊」、297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又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扣案如附表十編號97、98、170 、221 、222 、232 、277 、279 、282 、292 之「2012、2014真善美家族理財資訊」、297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陳淑芳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編號97、98、170 、221 、222 、232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翁少卉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玖年。扣案如附表十編號277 、279 、282 、292 之「2012、2014真善美家族理財資訊」、297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柯登和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如附表十編號97、98、170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陳東宏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表十編號97、98、221 、222 、232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謝趙錦姿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十編號97、98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柯致宇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編號97、98、170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陳淑英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十編號97、98所示之物,均沒收之。緩刑肆年,並應向公庫繳納新臺幣拾伍萬元。 賴羿全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王月品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十編號277 、279 、282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陳淑蕙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編號292 之「2012、2014真善美家族理財資訊」、297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張淑惠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十編號277 、279 、282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 實 一、葉炳材(原名葉鼎南)前為「得億智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得億智公司)行政副總經理,而蘇達修曾在得億智公司所創設之「康乃馨互助聯誼會」擔任顧問。另麥盛創、賴聰明前為「康乃馨互助聯誼會」會員。民國100 年12月19日,因「康乃馨互助聯誼會」招攬會員投資,涉嫌違反銀行法,經檢調查獲。葉炳材、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均明知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且不得以收受投資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竟仍與各招攬下線會員之上下線會員間,共同基於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聯絡,於101 年2 月1 日起,在高雄市○○區○○○路00號8 樓之1 、之2 、之3 (下稱九如一路總部),成立「真善美自治互助聯誼會」(下稱真善美互助聯誼會),由葉炳材擔任行政副總經理兼顧問,負責決策、規劃晉升及獎金制度,並審核財務支出;蘇達修擔任顧問;麥盛創、賴聰明則負責招攬會員,嗣分別擔任會首代表,各掌管彩虹家族(麥系)、飛揚家族(賴系)。並於103 年間,在屏東縣○○鎮○○路○段0 號,成立潮州分部(下稱潮洲分部)。對外利用宣傳文宣、舉辦餐會、旅遊及透過會員介紹,以「會息固定、不必競標、保證獲利」、「可互助、且儲蓄又獲利」等方式,招攬不特定會員加入該互助聯誼會,吸收資金。該互助聯誼會具體內容為:每24會為1 組互助會,每會為新臺幣(下同)1 萬元,每月為1 期,採內標方式,每期標金固定為2,500 元(於102 年12月26日改為2,200 元,自103 年1 月起施行),活會會員每期需繳納7,500 元(103 年1 月起,改繳納7,800 元)活會會款,並以每期服務費200 元為標準,入會時預繳25期共計5,000 元服務費,自起會日次月起每月開標1 次,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何人得標。得標者可領回「其所繳交期數」乘以1 萬元之會款;及退回「未到期之服務費」,且會員標得會後,脫離該互助聯誼會結標,不再繳交會款(各期得標金額及利息部分,均詳如附件四之1 、之2 所示)。另每組互助聯誼會內,亦可區分為每人各參加6 會(即會員4 人,每4 期得標1 次)、每人各參加12會(即會員2 人,每2 期得標1 次)、1 人參加24會(即會員1 人,每期得標1 次),惟均以前開模式,依會份數計算繳交活會會款、服務費及收取會款、退還服務費。又為鼓勵會員招攬下線,擴大吸金規模,會員經由招攬新會員入會,可依序晉升「主任」(個人參加12會或直推12會)、「副理」(兩線主任,且直推共45會)、「經理」(兩線副理,且直推共90會1 年內)、「處長」(三線各70會,共210 會。嗣改為三線各80會,共240 會)、「總監」(3 線各700 會,共2,100 會,嗣改為3 線各800 會,共2,400 會)、「董事」(三線總監)」等職階。且可獲得服務獎金、職務津貼【上述2 種獎金,原則上合計以3,000 元為限。即專員介紹1 會可得1,000 元,上線主任、副理各得500 元,上線經理至董事各得250 元。主任介紹1 會可得1,500 元,上線副理得500 元,上線經理至董事各得250 元。副理介紹1 會可得2,000 元,上線經理至董事各得250 元。經理介紹1 會可得2,250 元,上線處長至董事各得250 元。處長介紹1 會可得2,500 元,上線總監至董事各得250 元。總監介紹1 會可得2,750 元,上線董事可得250 元。董事介紹1 會可得3,000 元】、達成獎金、育成獎金、業績獎金、續繳獎金(處長每會得60元)、三代獎金。另晉升總監,可獲得100 萬元之購車金。再者,葉炳材、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除按月領取薪資外(查獲時,葉炳材月薪已調整為9 萬元;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月薪已調整為各6 萬元),另有「7 包獎金」【即每月15日、30日領有上、下期獎金,每期各有2 筆公司服務獎金及1 筆執行業務獎金,第1 筆公司服務獎金,係會員所繳之服務費(前述每會先繳5,000 元部分)部分,其中60% 存入陳淑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其中40% 由葉炳材分得25% ,其餘3 人各分得5%。第2 筆公司服務獎金,是將上開原存入陳淑芳國泰世華帳戶內之60 %服務費金額部分,再取出40% 分配,葉炳材分得25% ,其餘3 人各為5%。另1 筆執行業務獎金,係每期新招攬會數乘以100 元後,分別由被告葉炳材分得50 %、其餘3 人各分得15% ,其餘5%則由互助聯誼會行政人員分得(以上為每期各有「三包獎金」)。此外,每月10日,再就陳淑芳前述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餘額,進行分配,葉炳材分得25 %、其餘3 人各分得15% ,合稱「7 包獎金」(即上期3 筆、下期3 筆、每月10日額外再發服務獎金1 筆)】。至103 年8 月12日止,葉炳材、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經由會員自己加入或透過他人招攬加入,直接至九如一路總部繳交會款、服務費;或將會款、服務費匯入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或由處長會首自行收取會款、服務費後,再繳交至九如一路總部,而以上開方式,前後計吸金1,762,377,900 元【含自己加入及以優惠券繳交會款及服務費部分,但扣除折讓部分。詳附件一之個別招攬人吸金數額統計表、附件三之吸金金額彙整表(淨額含本人部分)】,並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葉炳材、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除將吸金之會款、服務費,用於支付標金、獎金、互助聯誼會薪資、旅遊、餐會等外,部分充當股款,另成立一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一甲公司)、拾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拾得公司)、辰霖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辰霖公司)、豐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淯公司),將股權掛名於麥盛創等人及其他會員名下(上開公司資本額、負責人、董事、監察人及股東,均詳如附表三所示);部分做為買賣價金,以一甲公司、辰霖公司名義,分別購買如附表六、七所示之不動產。 二、陳淑芳、陳東宏、柯登和、謝趙錦姿、陳淑英、柯致宇(以上為麥系)、翁少卉、賴羿全、陳淑蕙、王月品、張淑惠(以上為賴系)等人,亦明知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且不得以收受投資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竟就其個人加入及親自招攬會員部分,各均與其所屬上線(如個人本身為處長,即含上線總監、上上線董事。如個人本身為總監,僅含上線董事。如個人本身為董事,因之後已列出葉炳材、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等人,即不包含上線)及葉炳材、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就透過各所屬下線(含下下線以下之各下線)分別招攬其他會員加入部分,各均與其所屬上線(同上)、自己以下至該被招攬會員間(不含自己及該被招攬之會員)之各下線,及葉炳材、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各共同基於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聯絡(會員間上下線關係,詳圖一至二所示之賴系組織圖、麥系組織圖),以上開事實一所示之方式,分別吸金如附件三編號5 至15所示之金額【含自己加入及以優惠券繳交會款及服務費部分,但扣除折讓部分。詳附件二之1 至9 所示之下線吸金數額一覽表、附件三之吸金金額彙整表(淨額含本人部分)】,並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嗣陳淑芳、翁少卉分別晉升為董事;陳東宏、柯登和、謝趙錦姿、賴羿全、陳淑蕙、王月品、張淑惠各晉升為總監;陳淑英、柯致宇則晉升為處長。 三、又葉炳材、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吸收上開資金後,為保管會款及服務費,除分由麥盛創、賴聰明各保管約4,500 萬元(保管金額為浮動),並分別存入麥盛創、賴聰明轄下處長級以上會員之金融帳戶內(人員、金融帳戶及金額部分,均詳如附表四、五所示),共同管理,再由麥盛創、賴聰明各別保管存摺、印章外。葉炳材、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為免「真善美互助聯誼會」被查獲,該互助聯誼會所屬相關金融帳戶及前開共同管理之金融帳戶遭凍結,無法動支資金,復共同基於隱匿自己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犯意聯絡,欲將部分資金隱匿存放在金融機關之保管箱內,以避免被查扣。並推由麥盛創指示不知情之何素端、柯登和、陳淑芳,分向彰化銀行九如路分行(起訴書誤載為九如分行。以上為何素端、柯登和)、華南銀行博愛分行租用保管箱,保管箱鑰匙、印章分由葉炳材、麥盛創保管。推由蘇達修指示不知情之妻林秀鳳、女蘇庭宜,分向台北富邦銀行苓雅分行、彰化銀行九如路分行(起訴書誤載為華南銀行,以上為林秀鳳)、華南銀行博愛分行(起訴書誤載為彰化銀行)租用保管箱,保管箱鑰匙、印章分由葉炳材、蘇達修保管。之後,前開吸金之部分款項,即接續推由麥盛創單獨或與賴聰明共同存放至前開以何素端、柯登和、陳淑芳名義租用之保管箱內,至103 年8 月12日止,上開保管箱內各存放900 萬元、600 萬元、1,900 萬元;接續推由賴聰明或麥盛創陪同蘇達修存放至上開以林秀鳳、蘇庭宜名義租用之保管箱內,至103 年8 月12日止,上開保管箱各存放1,700 萬元、900 萬元、1,300 萬元,而共同接續隱匿自己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嗣於103 年8 月12日,警方及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分別持搜索票至九如一路總部、潮州分部等處,實施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十所示之物(搜索扣押時間、地點,均詳如附表十所示),並陸續凍結資金。另於103 年8 月14日,在前開以何素端、柯登和、陳淑芳名義租用之保管箱內,分別查扣900 萬元、600 萬元、1,900 萬元,因而查知上情。 四、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案有罪判決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各項證據資料(不含後述二之部分),因檢察官、被告葉炳材、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陳淑芳、陳東宏、柯登和、謝趙錦姿、陳淑英、柯致宇、翁少卉、賴羿全、陳淑蕙、王月品、張淑惠及其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上開被告及其辯護人之前雖曾爭執證據能力,但嗣後均改稱同意有證據能力。詳本院卷八第507 頁至第509 頁),本院審酌各該傳聞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均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查無證據足以證明言詞陳述之傳聞證據部分,陳述人有受外在干擾、不法取供或違反其自由意志而陳述之情形;書面陳述之傳聞證據部分,亦無遭變造或偽造之情事,衡酌各該傳聞證據,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自均得為證據,而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葉炳材及其辯護人雖認共同被告麥盛創、賴聰明、陳淑芳;證人陳金彤、陳語婷於警詢中之陳述,係屬傳聞證據,均無證據能力。惟因本判決就被告葉炳材部分,並未援引上開證據做為認定事實之基礎,爰不贅述其有無證據能力,附此敘明。 貳、認定被告等人犯罪之理由及依據: 一、訊據被告葉炳材、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陳淑芳、陳東宏、柯登和、謝趙錦姿、陳淑英、柯致宇、翁少卉、賴羿全、陳淑蕙、王月品、張淑惠均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或洗錢防制法犯行。被告葉炳材辯稱:為了處理「得億智」會員問題,才會成立真善美互助聯誼會,對於合會違反銀行法部分,是有所疏忽,法律常識不足,對會員沒有詐騙,財務公開管理,也沒有洗錢行為等語。被告蘇達修辯稱:僅在真善美互助聯誼會擔任顧問,沒有參與任何內部作業等語。被告麥盛創辯稱:一直以來均聽葉炳材指揮,一開始僅是會員,103 年2 月才由葉炳材指定為會首代表,沒有招攬不特定人,都是找自己親戚朋友等語。被告賴聰明辯稱:真善美互助聯誼會是會首制,由會首主持競標、開標,不符合銀行法,沒有藏匿現金等語。被告陳淑芳辯稱:純粹是合會,大家互助,是依照合會規定邀自己兄弟姊妹參加,不知道違法等語。被告陳東宏辯稱:參加真善美互助聯誼會時,認為是合法等語。被告柯登和辯稱:他們表示現在作法都是合法等語。被告謝趙錦姿辯稱:純粹跟會,不曉得這樣會違法等語。被告陳淑英辯稱:純粹是跟會等語。被告柯致宇辯稱:自己跟了1 、2 千萬元,不會去做違法的事,僅係純粹跟會,沒有懷疑是違法等語。被告翁少卉辯稱:未參與決策,係協助而已,僅知道是跟會,是掛名人頭等語。被告賴羿全辯稱:純粹是父親賴聰明要其回來幫忙,對於會務不瞭解,僅係人頭,沒有參加真善美互助聯誼會,未招攬會員等語。被告陳淑蕙辯稱:跟會是要賺標息,並非違法,不知道是犯罪行為,覺得只要不掏空就是合法等語。被告王月品辯稱:僅係純粹跟會,不會覺得違法等語。被告張淑惠辯稱:僅係跟會,裡面之會員說鉅眾係合法,模式一模一樣等語。經查: ㈠被告葉炳材、麥盛創、賴聰明於101 年2 月初起,在高雄市九如一路總部,成立「真善美互助聯誼會」,由葉炳材擔任行政副總經理兼顧問,負責規劃晉升及獎金制度,並審核財務支出;被告蘇達修擔任顧問;被告麥盛創、賴聰明則負責招攬會員,嗣分別擔任會首代表,各掌管彩虹家族(麥系)、飛揚家族(賴系)。並於103 年間,在屏東縣○○鎮○○路○段0 號,成立潮州分部。對外利用宣傳文宣、舉辦餐會、旅遊及透過會員介紹等方式,招攬會員加入該互助聯誼會。該互助聯誼會具體內容為:每24會為1 組互助會,每會為1 萬元,每月為1 期,採內標方式,每期標金固定為2, 500元(於102 年12月26日改為2,200 元,自103 年1 月起施行),活會會員每期需繳納7,500 元(103 年1 月起,改繳納7,800 元)活會會款,並以每期服務費200 元為標準,入會時預繳25期共計5,000 元服務費,自起會日次月起每月開標1 次。得標者可領回「其所繳交期數」乘以1 萬元之會款;及退回「未到期之服務費」,且會員標得會後,脫離該互助聯誼會結標,不再繳交會款(各期得標金額及利息部分,均詳如附件四之1 、之2 所示)。另每組互助聯誼會內,亦可區分為每人各參加6 會(即會員4 人,每4 期得標1 次)、每人各參加12會(即會員2 人,每2 期得標1 次)、1 人參加24會(即會員1 人,每期得標1 次),惟均以前開模式,依會份數計算繳交活會會款、服務費及收取會款、退還服務費。又為鼓勵會員招攬下線,會員經由招攬新會員入會,可依序晉升「主任」(個人參加12會或直推12會)、「副理」(兩線主任,且直推共45會)、「經理」(兩線副理,且直推共90會1 年內)、「處長」(三線各70會,共210 會。嗣改為三線各80會,共240 會)、「總監」(3 線各700 會,共2,100 會,嗣改為3 線各800 會,共2,400 會)、「董事」(三線總監)」等職階。且可獲得服務獎金、職務津貼【上述2 種獎金,原則上合計以3,000 元為限。即專員介紹1 會可得1,000 元,上線主任、副理各得500 元,上線經理至董事各得250 元。主任介紹1 會可得1,500 元,上線副理得500 元,上線經理至董事各得250 元。副理介紹1 會可得2,000 元,上線經理至董事各得250 元。經理介紹1 會可得2,250 元,上線處長至董事各得250 元。處長介紹1 會可得2,500 元,上線總監至董事各得250 元。總監介紹1 會可得2,750 元,上線董事可得250 元。董事介紹1 會可得3,000 元】、達成獎金、育成獎金、業績獎金、續繳獎金(處長每會得60元)、三代獎金。另晉升總監,可獲得100 萬元之購車金。再者,被告葉炳材、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除按月領取薪資外(查獲時,被告葉炳材月薪已調整為9 萬元;被告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月薪已調整為各6 萬元),另有「7 包獎金」【即每月15日、30日領有上、下期獎金,每期各有2 筆公司服務獎金及1 筆執行業務獎金,第1 筆公司服務獎金,係會員所繳之服務費(前述每會先繳5,000 元部分)部分,其中60% 存入被告陳淑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其中40% 由被告葉炳材分得25 %,其餘3 人各分得5%。第2 筆公司服務獎金,是將上開原存入被告陳淑芳國泰世華帳戶內之60% 服務費金額部分,再取出40% 分配,被告葉炳材分得25% ,其餘3 人各為5%。另1 筆執行業務獎金,係每期新招攬會數乘以100 元後,分別由被告葉炳材分得50% 、其餘3 人各分得15% ,其餘5%則由互助聯誼會行政人員分得(以上為每期各有「三包獎金」)。此外,每月10日,再就被告陳淑芳前述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餘額,進行分配,被告葉炳材分得25% 、其餘3 人各分得15% ,合稱「7 包獎金」(即上期3 筆、下期3 筆、每月10日額外再發服務獎金1 筆)】。再者,該互助聯誼會收取之會款、服務費,除用於支付標金、獎金、互助聯誼會薪資、旅遊、餐會等外,部分充當股款,另成立一甲公司、拾得公司、辰霖公司、豐淯公司,將股權掛名於麥盛創等人及其他會員名下(上開公司資本額、負責人、董事、監察人及股東,均詳如附表三所示);部分做為買賣價金,以一甲公司、辰霖公司名義,分別購買如附表六、七所示之不動產等情。業據被告葉炳材、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陳淑芳、陳東宏、柯登和、謝趙錦姿、陳淑英、柯致宇、翁少卉、賴羿全、陳淑蕙、王月品、張淑惠於本院準備程序或審理中陳述或證述在卷(詳本院卷二第39頁背面以下之不爭執事項;本院卷三第143 頁倒數第9 行以下;本院卷五第145 頁背面倒數第10行至第146 頁第4 行、第164 頁背面第9 行以下;本院卷七第62頁背面第1 行以下、第79頁背面第1 行以下),核與證人黃顯智、證人即真善美互助聯誼會員工陳金彤、陳語婷;證人即會員趙秀娥於本院審理中證述之情節相符(詳本院卷三第73頁第5 行以下、第78頁第6 行至第13行、第89頁背面第1 行至第14行、第93頁背面倒數第5 行以下、第95頁背面至第96頁第14行;本院卷四第46頁背面倒數第12行以下、第53頁第7 行以下、第62頁第5 行以下、第70頁背面第16行以下、第71頁)。並有真善美互助聯誼會103 年6 月份薪資表、改良後互助會文宣、公司服務獎金分配明細、103 年5 月份獎金總表(上半月)、真善美家族聯誼會(成功掌握理財資訊)2014文宣本、一甲公司所有如附表七所示不動產之地籍總歸戶資料、一甲公司股東名簿、辰霖公司所有如附表八所示不動產經禁止處分登記資料、繳款收據、真善美互助聯誼會公司股名冊及出資額、真善美家族聯誼會(成功掌握賺錢資訊)2012文宣本、會員繳款帳號名片、晉升辦法、拾得公司股東名簿、辰霖公司股東資料及股東名冊、豐淯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參【詳偵一卷第99頁背面、第101 頁至第102 頁、第122 頁背面至第123 頁(以上均係以右上角之頁數為準);偵三卷第108 頁至第116 頁;偵五卷第15頁以下、第251 頁;偵七卷第184 頁;偵八卷第238 頁至第242 頁;偵十二卷第5 頁;偵十五卷第15頁至第16頁、第36頁至第38頁、第47頁、第67頁、第108 頁至第109 頁、第128 頁至第129 頁;偵十六卷第17頁】。復有扣案之晉升要件、制度表(附於扣案會議資料夾內)、真善美講師養成訓練手冊、真善美自治互助聯誼會總監會首聯席會議紀錄及簽到簿(附於扣案之真善美會員家族資料內)可資佐證(以上證物均外放)。此外,103 年8 月12日起,警方及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分別持搜索票至九如一路總部、潮州分部等處,實施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十所示之物等情(搜索扣押時間、地點,均詳如附表十所示),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憑(出處詳如附表十所示)。是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自101 年2 月1 日起至103 年8 月12日止,真善美互助聯誼會經由會員自己加入或透過他人招攬加入,直接至九如一路總部繳交會款、服務費;或將會款、服務費匯入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或由處長會首自行收取會款、服務費後,再繳交至九如一路總部,而以上開方式,前後計收取1,762,377,900 元【含以優惠券繳交會款及服務費部分,但扣除折讓部分。詳附件一之個別招攬人吸金數額統計表、附件三之吸金金額彙整表(即淨額含本人部分)】等情,有本院資料卷一至卷十在卷可參【此部分係經由將查扣之真善美互助聯誼會會員、會員繳費紀錄電子檔,列印為書面資料,其中本院資料卷一係會員資料;其中本院卷二至四係會員繳費紀錄,原為49,662筆,金額為1,905,255,500 元,但經核對後,扣除重複之4,000 筆交易、金額139,507,900 元後(詳本院資料卷十),計45,662筆,金額共為1,765,747,600 元,再扣除折讓部分,金額共為1,762,377,900 元】。另將前開真善美互助聯誼會會員資料、會員繳費紀錄彙整、比對後,以推薦人姓氏筆畫排序,製成真善美互助聯誼會繳款明細表(詳本院資料卷五至八)。並以推薦人作為基礎,分別製成圖一賴系組織圖、圖二麥系組織圖,確認會員間之上下線關係。嗣再以上開上下線關係,並配合真善美互助聯誼會繳款明細表,確認以被告陳淑芳、陳東宏、柯登和、謝趙錦姿、陳淑英、柯致宇(以上為麥系)、翁少卉、賴羿全、陳淑蕙、王月品、張淑惠(以上為賴系)等人名義之投資金額;及其名義上身為推薦人,其下線及以下之會員透過個人投資、招攬會員投資金額,製成附件一之個別招攬人吸金數額統計表、附件二之1 至9 所示之下線吸金數額一覽表、附件三之吸金金額彙整表,得出被告陳淑芳、陳東宏、柯登和、謝趙錦姿、陳淑英、柯致宇、翁少卉、賴羿全、陳淑蕙、王月品、張淑惠等人,名義上身為推薦人,其個人名義、下線及以下會員繳交會款、服務費金額,分別如附件三編號5 至15所示之金額(即淨額含本人部分。含以優惠券繳交會款及服務費部分,但扣除折讓部分)。再者,經由前開上下線關係表所示之下線會員陸續加入,被告陳淑芳、翁少卉分別晉升為董事;被告陳東宏、柯登和、謝趙錦姿、賴羿全、陳淑蕙、王月品、張淑惠各晉升為總監;被告陳淑英、柯致宇則晉升為處長之事實,業據被告陳淑芳、陳東宏、柯登和、謝趙錦姿、陳淑英、柯致宇、翁少卉、賴羿全、陳淑蕙、王月品、張淑惠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承在卷(詳本院卷二第40頁第12行以下之不爭執事項),並有真善美家族聯誼會處長會議出席通知名單、真善美自治互助聯誼會總監會首聯席會議簽到簿在卷可參(附於扣案之真善美會員家族資料內,該扣案物外放)。 ㈢真善美互助聯誼會運作模式是否屬銀行法之吸金行為? ①觀之真善美家族聯誼會(成功掌握賺錢資訊)2012文宣本(標金、會利每月2,500 元),其上確實記載「會息固定、不必競標、保證獲利」、「可互助、且儲蓄又獲利」、「每月公開抽標1 次抽出得標者」等語(詳偵十五卷第36頁背面、第38頁)。顯見真善美互助聯誼會於101 年2 月1 日成立後至102 年底,確實以上開用語招攬會員加入。另觀之真善美家族聯誼會(成功掌握理財資訊)2014文宣本(標金、會利每月已改為2,200 元),其上除保留「每月公開抽標一次抽出得標者」等語外,固未記載「會息固定、不必競標、保證獲利」、「可互助、且儲蓄又獲利等語(詳偵十五卷第40頁背面)。惟因扣案之真善美講師養成訓練手冊(證物外放),已明確記載「1 會1 萬元,每月固定標金2,200 元」、「每月公開抽標1 次」、「完全制止搶標」、「會利固定、保證獲利」等語。且前開真善美家族聯誼會(成功掌握理財資訊)2014文宣本內之各表格,均係以每會每月7,800 元(即會費10,000元減2,200 元),作為活會會員每月應繳金額之基礎。足認真善美互助聯誼會於103 年1 月起,仍維持以「會息固定、不必競標、保證獲利」方式,招攬會員加入。縱開標時,現場會員投標金額非2,200 元,亦均以2,200 元作為標金,採公開抽籤方式,決定何人得標甚明。 ②按合會原則上係指由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擔任會首邀集2 人以上之自然人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其僅由會首與會員為約定者,亦成立合會。合會應訂立會單,會員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民法第709 條之1 、第709 條之2 、第709 條之3 )。又首期合會金不經投標,由會首取得;其餘各期,原則上採競標方式,出標最高金額相同者或無人出標時,以抽籤定之或定其得標人(民法第709 條之5 、第709 條之6 )。第2 期之後,會首於每期標會3 日內,代得標會員收取會款,連同自己之會款,於前開期限期滿之翌日前,交付得標會員。會員經會首及全體會員同意,得退會,亦得將自己之會份轉讓他人(民法第709 條之7 、第709 條之8 )。整體而言,在合會進行過程中,如採內標制,已得標會員之會份即為死會,死會會員無再為競標之權利,與會首須按時繳交每期約定會款,不因得標而當然退出合會;反之,未得標會員之會份即為活會,仍享有競標之權利,僅須按期繳交約定會款扣除得標人所出標息後之會款。因此,會員如有資金需求,可透過競標之方式,標得合會,支付利息,融通資金,具有互助、應急功能。如會員並無資金需求,可待會期過半後,再標得合會,賺取利息,達到儲蓄之目的。會員於參與合會過程中,愈早得標者,須支付之利息較多;愈晚得標者,賺取較多利息,各會員並不當然均能獲利,並無均保證獲利之情形。再者,第2 期以後之合會,會首係將應收取合會金【即死會(含會首)及活會會員繳納之會款】,繳交予各期之得標會員,各期應支付予得標會員之合會金,即為向死會(含會首)及活會會員收取之會款,在合會進行過程中,如會員均有按期繳納約定會款,各期累計收入之款項,等於各期累計支出之款項,並不會發生收取之款項,低於應支出之款項,會首因成立合會而造成虧損,負擔額外之債務。 ③本件真善美互助聯誼會係採用「會息固定、不必競標」、「每月公開抽標1 次抽出得標者」、「完全制止搶標」;會員標得會後,脫離該互助聯誼會結標,不再繳交會款等方式,進行招攬會員及運作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固與合會原則上採競標方式投標,出標最高金額相同者或無人出標時,始以抽籤定之或定其得標人;死會會員得標後,仍須繳納之後各期之約定會款,並不當然退出合會等規定不符。惟會首與會員間約定之合會模式,如有違反民法第709 條之1 以下各條之規定,雖該合會有可能因與民法規定不符,致會首或會員之權利義務發生變動,但不當然因此即推認該合會之運作已屬銀行法所規範之吸金行為。是本件不論真善美互助聯誼會之運作是否違反上開民法合會章之規定,亦不論死會會員脫離互助會,是否即由該互助聯誼會會首受讓會份,本件判斷有無構成銀行法吸金行為之重點,仍在於審酌該合會之運作,是否已明顯違背合會互助、儲蓄之功能,逸脫合會之本質及目的,有無形式上透過合會運作,實質上達到吸金之目的。關於真善美互助聯誼會「每月標金固定為2,500 元」部分(採用時間自101 年2 月1 日起至102 年12月底止),依真善美家族聯誼會(成功掌握賺錢資訊)2012文宣本所載之收入、支出表(詳偵十五卷第36頁背面以下,並參照附件四之一),會員各期累計繳納之會款、服務費合計為237 萬元【會款部分,會員加入時,計24人各繳交7,500 元;第1 期時,扣除死會1 人,計23人各繳交7,500 元;第2 期時,扣除死會2 人,計22人各繳交7,500 元,以此類推,第23期時,扣除死會23人,計1 人繳交7,500 元。會員總繳納會款金額應為225 萬元,即(1 +24)乘24/2乘7,500 元=225 萬元。服務費部分,會員加入時,計24人各繳交500 元,共12萬元。225 萬+12萬元=237 萬元】,真善美互助聯誼會各期累計應支出之金額為306 萬元【即14,800元+24,600元+34,400元+‧‧+240,200 元=306 萬元】,應支出款項高於實際收取款項69萬元(即306 萬元-237 萬元)。關於真善美互助聯誼會「每月標金固定為2,200 元」部分(採用時間自103 年1 月1 日起至103 年8 月12日被查獲止),依真善美家族聯誼會(成功掌握理財資訊)2014文宣本所載之收入、支出表(詳偵十五卷第40頁背面以下,並參照附件四之二),會員各期累計繳納之會款、服務費合計為234 萬元【會款部分,會員加入時,計24人各繳交7,800 元;第1 期時,扣除死會1 人,計23人各繳交7,800 元;第2 期時,扣除死會2 人,計22人各繳交7,800 元,以此類推,第23期時,扣除死會23人,計1 人繳交7,800 元。會員總繳納會款金額應為234 萬元,即(1 +24)乘24 /2 乘7,800 元=234 萬元。服務費部分,會員加入時,計24人各繳交500 元,共12萬元。234 萬+12萬元=246 萬元】,真善美互助聯誼會各期累計應支出之金額為306 萬元【即14,800元+24,600元+34,400元+‧‧+240,200 元=306 萬元】,應支出款項高於實際收取款項60萬元(即306 萬元-246 萬元)。因真善美互助聯誼會每招攬一組會(24期,即2 年期),2 年屆期後,累計應支出予會員之款項,均高於向會員實際收取之款項,分別有69萬元(標息2,500 元部分)、60萬元(標息2,200 元部分)之負額。而真善美互助聯誼會除曾將土地出租,每月獲取約1 、2 萬元之租金外,該互助聯誼會之主要收入係來自於會員所繳交之會款等情,業據證人即真善美互助聯誼會出納人員陳語婷於本院審理中證陳明確(詳本院卷四第74頁第17行至背面第17行)。則在真善美互助聯誼會向會員收取之會款、服務費,尚不足以支付應給付予會員之得標金下,仍須給付前述之服務獎金、職務津貼、達成獎金、育成獎金、業績獎金、續繳獎金、三代獎金、晉升總監購車金,並負擔人事薪資、經營場所水電等雜費,實已入不敷出。基於上開事實,並參以扣案之真善美講師養成訓練手冊(證物外放),其上記載:「1 會1 萬元,每月固定標金2,200 元,也就是7,800 元換1 萬,收眾人7,800 元委由專業人員做專業管理,專業投資,由管理委員會共同管理」等語;扣案之成功掌握賺錢資訊Q&A 文宣(證物外放),其封面及內頁Q3記載:「最佳獲利的投資管道」、「最具實力的投資標地(的)」、「獲利能力:相關投資之事業,目前都在高屏縣市可以看得到、查得到;從短期之M .P . L到中期創投、長期規劃,都有完整的資料可供會員查閱,作到完全公平、公開的原則」、「合理利潤:投資者和經營者都可接受的投資報酬率、雙贏的策略」、「系統管理:任何投資,投資部必須規劃完整的企劃書,由投資部經管理委員監督、簽證,始能付之執行事業、工程的進度,財務的控管都有一定的程序和系統控管」等語。及真善美互助聯誼會收取會款、服務費後,將部分款項充當股款,另成立一甲公司、拾得公司、辰霖公司、豐淯公司;部分款項做為買賣價金,以一甲公司、辰霖公司名義,分別購買如附表六、七所示之不動產等情,亦經本院認定如前。堪認真善美互助聯誼會係以投資、保證獲利、給付獎金之方式,鼓勵會員持續招攬會員加入該互助聯誼會,藉由操作財務槓桿,一方面經由持續向會員收取會費及服務費,支付之前加入會員之得標金;一方面經由鼓勵會員再將得標金繼續投入,避免得標金被領走,造成無法支付後期之得標金;再透過投資土地等不動產,賺得價差,補足該互助聯誼會之前開負額。且最終須以投資所得,給付互助聯誼會所有收支赤字。已明顯違背前述合會互助、儲蓄之功能,且因該互助聯誼會保證獲利之結果,如投資不動產操作不佳,無法轉賣,或轉賣之金額不如預期,無法補足該互助聯誼會應支出予會員之款項,會造成入不敷出,亦逸脫合會之本質及目的,是該互助聯誼會形式上雖係透過合會名義運作,實質上係以投資名義,達到吸收資金之目的。 ④自101 年1 月起至103 年12月止,五大銀行1 年期或2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固定利率,均不超過年息1.5 %之事實,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3 月10日銀營運乙字第10450025681 號函、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3 月12日營營字第1040010406號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4 年3 月16日合金總業字第1040012732號函、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3 月16日一總營劃字第1040009860號函、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3 月19日總業存字第1045009266號函其其附件在卷可參(詳本院卷三第6 頁至第11之2 頁)。又102 年6 月至12月間,高雄市民間借貸利率平均最高月息為2.36%(換算年息為28.32 %)等情,亦有民間借貸利率表附卷可憑(詳本院卷三第2 頁)。本件參酌近年來之經濟、社會狀況,係屬低利率時代,且經採用內部報酬率法進行計算,本件真善美互助聯誼會之利息,不論係固定標金2,500 元或2,200 元,其各期年息(年息及計算方式,均詳附件四之1 、2 之真善美聯誼會互助會報酬率計算表及說明)均數倍於前開五大銀行1 年期或2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固定利率,亦均高於民法第205 條所定週年利率20%之上限。且如以會員1 人參加24會作為計算標準,其平均月報酬率各為月息2.92%、2.49%(換算年息為35.06 %、29.90 %。計算方式,均詳前開報酬率計算表之說明),亦高於前開民間借貸利率,自屬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甚明。因此,真善美互助聯誼會以收受投資名義,利用前述之成功掌握賺錢資訊Q&A 、真善美家族聯誼會(成功掌握理財資訊)2014、真善美家族聯誼會(成功掌握賺錢資訊)2012等文宣,透過上下線會員招攬他人加入該會,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等情,應堪認定。 ㈣違法性認識係指行為人對於其行為有法所不容許之認識,但不以行為人確切認識其行為之處罰規定或可罰性為必要,只須行為人知其行為違反法律規範,即有違法性認識。又刑法第16條規定,係指行為人誤信法所不許之行為係法所允許,且須有正當理由,並屬通常人均無法避免之誤信,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4574號判決參照)。證人即前真善美互助聯誼會職員陳金彤固於本院審理中證陳:葉炳材有向其及其他參與之人說互助會性質是合乎法律規定;不只是在初期草創時告訴我們,後來有一些處長產生,處長會也公然說,甚至於把(民法)第709 條整個節錄印成DM給大家,後來還購買小六法給大家,所有升上處長的人都會有1 本,然後說這些都是合法的;有會員懷疑是否會有問題,然後問蘇達修是否合法,蘇達修說是合法的等語(詳本院卷三第92頁第11行以下、第94頁第16行以下)。且證人即真善美互助聯誼會會員趙秀娥亦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葉炳材跟我們說這是合法的;他說是延續鉅眾,鉅眾已經做那麼久,鉅眾是合法的,只要資金不掏空,大家共管資金,應該沒有問題等語(詳本院卷四第43頁倒數第14行以下)。另鉅眾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鉅眾公司)經營「大臺中互助會」,涉嫌違反銀行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8年8 月13日以98年度金上更㈠第93號判決無罪,因未上訴而確定等情,復有該判決書在卷可參(詳本院卷二第71頁以下)。惟本院審酌: ①被告葉炳材前為得億智公司行政副總經理,被告蘇達修曾在得億智公司所創設之「康乃馨互助聯誼會」擔任顧問;被告麥盛創、賴聰明、陳淑芳、翁少卉、謝趙錦姿、陳淑英、陳淑蕙前為「康乃馨互助聯誼會」會員之事實,業據被告葉炳材、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陳淑芳、翁少卉、謝趙錦姿、陳淑英、陳淑蕙於本院審理中陳述或證述在卷(詳本院卷三第133 頁背面第14行以下、第143 頁倒數第5 行以下、第164 頁倒數第3 行至背面第1 行、第165 頁第2 行以下;本院卷七第60頁第19行、第71頁背面倒數第4 行以下、第75頁第12行以下、第77頁倒數第9 行以下、第78頁第5 行以下、第86頁背面第4 行至第11行、第80頁第19行以下;本院卷八第522 頁第9 行以下、第524 頁倒數第11行以下、第529 頁第2 行以下)。另100 年12月19日,「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因招攬會員投資,涉嫌違反銀行法,經檢調查獲之事實,亦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36160 號、10 1年度偵字第18589 號起訴書在卷可參(詳本院卷七第101 頁以下)。又被告柯登和於參加真善美互助聯誼會之前,經由被告麥盛創告知,已得知康乃馨互助聯誼會被查獲之事;被告陳東宏、張淑惠曾參加一般民間合會;被告王月品雖未曾參加一般民間合會,但知悉一般民間合會標金係採競標,死會會員須繼續繳納會款,要負擔利息;被告柯登和、陳東宏知悉向會員收取會款後,資金係支付得標金、獎金、成立公司及購買不動產;被告王月品、張淑惠知悉真善美互助聯誼會曾購買土地等情,分據被告柯登和、陳東宏、張淑惠、王月品於警詢、偵查或本院審理中自承在卷(詳警一卷第12 7頁背面倒數第5 行以下、第142 頁第6 行以下;偵十一卷第305 頁倒數第3 行、第306 頁第4 行以下、第323 頁倒數第7 行;本院卷八第518 頁第15行以下、倒數第5 行以下、第520 頁倒數第9 行以下、第530 頁倒數第10行以下)。再者,被告柯致宇於招攬會員時,會向會員表明真善美互助聯誼會收取會款後,將投資房產、土地;被告賴羿全知悉會員繳交會款、服務費後,該資金係支付得標金或係投資買賣土地之事實,亦分據被告柯致宇、賴羿全於警詢或偵查中自承在卷(詳偵十卷第327 頁第13行以下;偵十一卷第332 頁第8 行以下)。 ②依前開康乃馨互助聯誼會被查獲後之起訴書內容,真善美互助聯誼會之運作、制度,均與康乃馨互助聯誼會相同。則在康乃馨互助聯誼會被查獲後,被告葉炳材、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陳淑芳、翁少卉、謝趙錦姿、陳淑英、陳淑蕙分別身為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之幹部、顧問或會員,不論康乃馨互助聯誼會是否有掏空情事,當知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可能涉及不法情事,否則檢調人員不至於介入調查。又觀之扣案之成功掌握賺錢資訊Q&A 文宣(證物外放),其內頁Q1記載已記載一般傳統民間互助會與真善美互助聯誼會之比較,並認真善美互助聯誼會係改良式互助聯誼會,詳細列出標金設定、開標方式及領款方式不同。是被告葉炳材、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陳淑芳、陳東宏、柯登和、謝趙錦姿、陳淑英、柯致宇、翁少卉、賴羿全、陳淑蕙、王月品、張淑惠或經由曾參與一般民間互助會;或經由擔任真善美互助聯誼會幹部、顧問或會員,取得上開文宣資料,當知真善美互助聯誼會與民法所規定之一般合會,應有不同之處。再者,真善美互助聯誼會每組互助聯誼會(24期)而言,單從累計向會員收取該組之會費、服務費,並不足以支付該組互助聯誼會各期累計之得標金,遑論該互助聯誼會尚有其他獎金、經營成本費用尚須負擔。故該互助會為繼續維持運作,惟有持續以投資、保證獲利、支付高額利息之方式,招攬會員加入該互助聯誼會,或持續向會員收取會費及服務費,支付之前加入會員之得標金;或鼓勵會員再將得標金繼續投入,避免得標金被領走造成無法支付後期之得標金;或透過投資土地等不動產,賺得價差,補足該互助聯誼會之前開負額等情,均業如前述。而被告葉炳材、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陳淑芳、陳東宏、柯登和、謝趙錦姿、陳淑英、柯致宇、翁少卉、賴羿全、陳淑蕙、王月品、張淑惠分別擔任真善美互助聯誼會幹部、顧問或會員,對真善美互助聯誼會之運作模式,係以支付高額利息,招攬會員投資,吸收資金,當應知之甚稔。又近來違法吸金案件層出不窮,影響經濟秩序、社會治安及被害人權益甚為重大,屢經政府公告,報章媒體並廣為報導,乃眾所週知之事實,被告葉炳材、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陳淑芳、陳東宏、柯登和、謝趙錦姿、陳淑英、柯致宇、翁少卉、賴羿全、陳淑蕙、王月品、張淑惠等人,均非毫無智識及社會經驗之人,亦難諉為不知。因此,被告葉炳材、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陳淑芳、陳東宏、柯登和、謝趙錦姿、陳淑英、柯致宇、翁少卉、賴羿全、陳淑蕙、王月品、張淑惠等人,均瞭解真善美互助聯誼會與民法所規定之一般合會,應有不同之處,且或經由康乃馨互助聯誼會被查獲,而知悉真善美互助聯誼會可能涉及不法;或經由參加真善美互助聯誼會,得知真善美互助聯誼會之運作模式,實與一般違法吸金行為,係以支付高額利息,吸收資金之態樣相符,難謂均無違法性之認識。另因被告葉炳材、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陳淑芳、陳東宏、柯登和、謝趙錦姿、陳淑英、柯致宇、翁少卉、賴羿全、陳淑蕙、王月品、張淑惠等人,均有違法性認識,已如前述,則上開被告應無誤信法所不許之行為係法所允許,而有刑法第16條規定禁止錯誤之情事。因此,縱使前開證人陳金彤、趙秀娥證述屬實,且鉅眾公司招攬互助聯誼會一案,曾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亦不能認定上開被告並無違法性認識。是被告葉炳材、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陳淑芳、陳東宏、柯登和、謝趙錦姿、陳淑英、柯致宇、翁少卉、賴羿全、陳淑蕙、王月品、張淑惠關於此部分之辯詞,均無法為其有利之認定。 ㈤被告陳淑芳、翁少卉、賴羿全分別係真善美互助聯誼會董事、總監,被告翁少卉曾輪流主持該互助聯誼會餐會或旅遊活動;被告陳淑芳、賴羿全曾主持該互助聯誼會開標等情,分經證人即會員趙秀娥、麥瑞玲、劉楚瑤、田春雪、洪麗香於警詢或本院審理中證陳明確(詳警三卷第221 頁倒數第3 行以下;警卷四第112 頁背面第3 行以下、第122 頁背面第1 行、第137 頁倒數第7 行以下;本院卷四第48頁背面倒數第5 行以下、第49頁倒數第10行以下)。又被告陳淑芳、翁少卉、賴羿全曾以董事、總監名義,參與真善美互助聯誼會總監會首聯席會議;被告賴羿全曾被安排擔任開標主持人員。真善美互助聯誼會於103 年1 月28日召開總監會首聯席會議時,當場曾宣讀管理委員會章程及總監條款,被告葉炳材以主席身分表示總監才是責任的開始,要向上學習,向下傳承。其中管理委員會章程第1 條記載:「委員會成員為前18位總監為當然人選」等語;其中總監條款記載:「總監享有250 元之制度獎金差額」、「總監享有100 萬購車基金,只取前18席享其權利」、「總監需配合所有活動,帶領處長之表率」、「總監要配合管理委員會之成立,成為管理委員,並向董事階邁進,成為正式管理委員」、「總監需帶組織培養處長,成為總監」、「總監更需參與資金控管,投資方向,與家族共同成長」等語,被告陳淑芳、翁少卉、賴羿全並均在該總監條款上簽名,嗣分別經公告負責管理委員會之公益組或紀律組之事實,有管理委員會組織架構圖在卷可參(詳偵十五卷第68頁),復有扣案之真善美互助聯誼會總監會首聯席會議紀錄、簽到簿、開標服務人員分配(以上均附於扣案真善美會員家族資料內,證物外放)、管理委員會章程、總監條款(以上均附於扣案管理委員會資料夾內,證物外放)可憑。爰審酌: ①真善美互助聯誼會設立總監職階之目的,除具有鼓勵招攬會員,依序晉升外,亦欲以總監作為管理委員,控管資金,參與互助聯誼會活動,並帶領下線處長,傳承經驗。本件不論真善美互助聯誼會之管理委員會,是否已正式運作,被告陳淑芳、翁少卉、賴羿全既分別在真善美互助聯誼會擔任董事、總監,並分別以董事、總監身分,出席總監會首聯席會議,平日或曾主持該互助聯誼會餐會或旅遊活動;或曾主持該互助聯誼會開標,嗣各受指派欲負責管理委員會之公益組或紀律組,顯見被告陳淑芳、翁少卉、賴羿全已以董事、總監身分,實際參與真善美互助聯誼會事務,應非單純人頭。基於上開事實,並參以被告陳淑芳係在真善美互助聯誼會負責招攬會員等情,業據被告陳淑芳於警詢中自陳在卷(詳偵十一卷第54頁背面第11行以下)。及被告翁少卉於偵查中證稱:我自己也有招攬很多會員等語(詳偵一卷第90頁第15行以下,以右上角之頁數為準),核與證人陳金彤於本院審理中證陳:翁少卉自己有再找會員進來;翁少卉就是在招攬會員的部分等語相符(詳本院卷三第85頁第3 行以下、第第16行)。堪認被告陳淑芳、翁少卉確實透過招攬會員參加真善美互助聯誼會,並因而晉升為董事,再參與真善美互助聯誼會前開事務,並非人頭甚明。 ②又被告賴羿全於警詢、偵查中陳稱:平常收入有真善美聯誼會支付每月3 萬元薪水,還有拾得負責人月薪3 萬元,及賴聰明會以一甲公司名義,用他的錢,每月匯給伊77,000餘元,所以每月總收入大約13萬餘元,總支出約6 萬餘元;101 年2 月間即開始入會;有招攬郭苙豐、潘麗莉、莊世弘入會;於101 年2 月入會迄今,共獲利200 萬至300 萬元之間;已經領到100 萬元購車基金;由我們這些會首去找親朋好友當會員,招攬名義就是加入互助會;擔任總監會首,其旗下目前有3 千多個會員;伊有加入4 、50會等語(詳偵十一卷第333 頁背面倒數第3 行至第334 頁第3 行;第334 頁第5 行、第7 行至第8 行、倒數第7 行以下、第373 頁背面第10行以下、第374 頁第2 行以下、第375 頁第5 行以下)。因被告賴羿全並非單純人頭,已如前述。且被告賴羿全上開所陳,核與前述真善美互助聯誼會之制度,係會員透過再招攬會員取得獎金獲利,逐步晉升為總監,總監可取得100 萬元購車金相符。堪認被告賴羿全確曾招攬會員入會,且因其名下會員人數已達晉升總監標準,而晉升為總監,並因此獲得獎金及購車金,而有獲利。被告賴羿全嗣雖於本院中翻異前詞,除以前開情詞置辯外,並辯稱:13萬餘元中之7 萬餘元,係賴聰明說要買房子借貸,如果薪資轉帳,可能成數會比較高,嗣做完薪資轉帳,就還給賴聰明;獲利200 萬至300 萬元,係指每月13萬餘元部分(即真善美互助聯誼會每月3 萬元、拾得公司每月3 萬元、薪資轉讓每月7 萬元)等語(詳本院卷八第527 頁)。且被告賴聰明亦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賴羿全係其人頭會員;賴羿全之會員都是伊招攬等語(詳本院卷七第82頁背面第5 行以下、第83頁背面倒數第6 行以下)。惟薪資與獲利係不同之概念,一般而言,薪資所得係個人工作之收入,並不會稱之為獲利,惟有投資所得,始會稱所得為獲利,則被告賴羿全於警詢所述共獲利200 萬至300 萬元,是否係屬於薪資所得,而非投資或招攬會員所得,已有可疑。況前述13萬餘元之7 萬餘元部分,如薪資轉帳後,仍需返還被告賴聰明,被告賴羿全每月僅收入6 萬元,則被告賴羿全自陳於102 年2 月起在真善美互助聯誼會工作(詳偵四卷第130 頁倒數第10行以下),至103 年8 月12日被查獲止,前後約工作18個月(未達19個月),以每月6 萬元計算,僅108 萬元(即6 萬元乘18個月),亦與前述之獲利之200 萬至300 萬元,金額明顯不符。另前述7 萬餘元部分,被告賴羿全先於警詢中陳述:為何會用一甲公司名義匯給我錢,並不清楚等語(詳偵十一卷第334 頁第1 行);嗣於偵查中改稱:在真善美互助聯誼會薪水大概1 個月10萬元(應為13萬餘元之誤),一部分是父親(即賴聰明)給的零用錢,大概4 萬元(應為7 萬餘元之誤),以現金給零用錢;其他3 萬元係月薪,另外還有拾得公司薪水1 個月3 萬元等語(詳偵四卷第130 頁倒數第8 行以下)。不僅前後所述不一致,並未言之薪資轉帳之目的,且如以現金支付,又如何薪資轉帳,製造財力證明。是被告賴羿全前開翻異之詞,已難採信。再者,縱被告賴聰明曾以被告賴羿全名義招攬會員,依前述真善美互助聯誼會之獎金制度,被告賴聰明僅能取得前開之7 包獎金,不能再取得其他服務獎金、職務津貼、達成獎金、育成獎金、業績獎金、續繳獎金、三代獎金,惟有以被告賴羿全名義,始能取得上開服務獎金等獎金。因被告葉炳材、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每月僅在真善美互助聯誼會領取月薪9 萬元或6 萬元,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被告賴羿全在真善美互助聯誼會之位階,均低於被告葉炳材、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自不可能每月領取高達13萬餘元之月薪。況依被告賴羿全前開所述,扣除被告賴聰明每月支付之7 萬餘元,其每月薪資已有6 萬元,與每月支出6 萬餘元,大約可維持收支平衡,被告賴聰明縱需資助,亦無資助高達7 萬餘元之必要,顯見被告賴聰明之給付應係基於其他原因,並非資助或給付月薪。又被告賴聰明每月給付被告賴翌全7 萬餘元,既難認定係資助或給付月薪,且被告賴聰明之收入來源,係來自於真善美互助聯誼會,則該7 萬餘元應與真善美互助聯誼會相關。被告賴羿全既稱自101 年2 月起,獲利達200 萬元至300 萬元,該金額扣除購車金100 萬元後,尚有100 萬至200 萬元,適與被告賴聰明102 年2 月起至103 年8 月12日被查獲止,按月給付被告賴羿全7 萬餘元之金額相當(以7 萬元計算,即7 萬元乘18個月=126 萬元)相當,且尚有餘額。顯見縱被告賴聰明曾以被告賴羿全名義招攬會員,但自102 年2 月起,應曾將該取得之服務獎金獎金,分配予被告賴羿全。被告賴聰明既有意將取得之服務獎金等獎金,分配予被告賴羿全,則在102 年2 月前,衡情亦會將該獎金分配予被告賴羿全。因此,縱被告賴聰明曾以被告賴羿全名義招攬會員,但被告賴羿全已從中取得分配之服務獎金等獎金,並因該會員數已達晉升總監之標準,再以總監身分,取得購車金100 萬元,亦不能解免其共同非法吸金之罪責。從而,被告賴聰明前開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尚不能為被告賴羿全有利之認定。 ㈥違反洗錢防制法部分: ①被告麥盛創指示不知情之何素端、同案被告柯登和、陳淑芳,分向彰化銀行九如路分行(起訴書誤載為九如分行。以上為何素端、柯登和)、華南銀行博愛分行租用保管箱,保管箱鑰匙、印章分由被告葉炳材、麥盛創保管。另被告蘇達修指示不知情之妻林秀鳳、女蘇庭宜,分向台北富邦銀行苓雅分行、彰化銀行九如路分行(起訴書誤載為華南銀行,以上為林秀鳳)、華南銀行博愛分行(起訴書誤載為彰化銀行)租用保管箱,保管箱鑰匙、印章分由被告葉炳材、蘇達修保管。至103 年8 月12日止,上開以林秀鳳、蘇庭宜名義租用之保管箱內,各存放現金1,700 萬元、900 萬元、1,300 萬元,嗣經同案被告陳淑芳、翁少卉各領取現金1,700 萬元、2,200 萬元(即900 萬元+1,300 萬元)。又103 年8 月14日,警方及高雄市調查站人員,在前開以何素端、同案被告柯登和、陳淑芳名義租用之保管箱內,分別查扣現金900 萬元、600 萬元、1,900 萬元等情,業據被告葉炳材、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於偵查或本院準備程序中陳述在卷【詳偵一卷第126 頁背面倒數第11行以下(以右上角頁數為準);偵三卷第48頁倒數第12行以下、第49頁第7 行以下、第14行以下;本院卷二第41頁背面之不爭執事項】,核與證人林秀鳳、蘇庭宜於警詢中;證人何素端、同案被告翁少卉、柯登和、陳淑芳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詳警卷一第216 頁以下、第221 頁以下;偵三卷第28頁第2 行以下、第34頁第10行以下、第41頁第8 行以下、第65頁第17行以下)。並有華南銀行保管箱出租契約、台北富邦銀行保管箱出租契約、彰化銀行九如路分行保險箱開箱紀錄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參(警一卷第218 頁、第227 頁;警三卷第116 頁以下、第176 頁以下;偵十六卷第86頁以下;偵十七卷第19頁以下)。是上開事實,應堪認定。 ②真善美互助聯誼會向會員收取會款、服務費,當累計金額達600 萬元時,即會將之提領,分別由被告葉炳材、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保管,其中被告麥盛創、賴聰明各保管約4,500 萬元(保管金額為浮動),並分別存入被告麥盛創、賴聰明轄下處長級以上會員之金融帳戶內(人員、金融帳戶及金額部分,均詳如附表四、五所示),再由被告麥盛創、賴聰明各別保管存摺、印章。其中被告葉炳材保管之部分,接續由被告麥盛創單獨或與被告賴聰明共同存放至前開以何素端、柯登和、陳淑芳名義租用之保管箱內。其中被告蘇達修保管部分,接續由被告賴聰明或麥盛創陪同被告蘇達修存放至上開以林秀鳳、蘇庭宜名義租用之保管箱內等情,亦據被告葉炳材、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於偵查或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陳述在卷【詳偵一卷第127 頁第2 行以下(以右上角之頁數為準);本院卷二第41頁之不爭執事項;本院卷三第147 頁背面第5 行以下;本院卷七第66頁倒數第9 行至背面第2 行、第73頁第12行以下、第80頁倒數第9 行以下、第89頁第11行以下】,並經證人陳語婷於本院審理中證陳明確(詳本院卷四第66頁第5 行以下、第67頁背面倒數第7 行至第68頁第2 行),復有共同管理檔案文件列印資料、大眾銀行客戶相關帳號及餘額等明細資料、陳顯文存摺資料在卷可稽【詳警三卷第193 頁至第194 頁;偵一卷第42頁背面、第77頁背面至第78頁(以上均係以右上角之頁數為準);偵三卷第87頁至第88頁】。是此部分之事實,亦堪認定。 ③因被告麥盛創已於本院審理中證陳:之所以想要把款項放到保管箱,就是為了避免銀行帳戶內之資金如果遭凍結,真善美互助聯誼會還保有一些現金可以活用等語(詳本院卷七第73頁倒數第7 行至背面第1 行)。且被告葉炳材、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既有意共同保管會款、服務費,在被告麥盛創、賴聰明已將其保管之會款、服務費部分,分別存入轄下處長級以上會員之金融帳戶內下,則被告葉炳材、蘇達修所保管之會款、服務費部分,亦可藉由存入金融機構帳戶之方式,達到共同保管之目的,並有金融帳戶明細資料佐證,更具透明性。縱被告葉炳材、蘇達修轄下並無處長級以上之會員,亦可借用被告麥盛創、賴聰明轄下處長級以上之會員名義,存入金融機構帳戶內。實無需將所欲共同保管之會款、服務費,部分存入轄下處長級以上會員之金融帳戶內,部分存放於金融機構保管箱內。本件刻意將部分會款、服務費存放於金融機構保管箱內,不無利用檢警機關、金融機構無法明確查知其內置何物,達到隱匿之效果。是被告麥盛創前開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詞,尚非無據,應可採信。基於上開事實,並參以被告葉炳材、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決議將部分會款、服務費存放於金融機構保管箱之事實,復據被告麥盛創、賴聰明於本院審理中證陳在卷(詳本卷七第72頁背面第1 行至第4 行、第13行以下、第88頁保渡第9 行至背面第4 行)。堪認被告葉炳材、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為避免真善美互助聯誼會被查獲,該互助聯誼會所屬相關金融帳戶及前開共同管理之金融帳戶遭凍結,無法動支資金,遂決議將部分會款、服務費存放於金融機構保管箱內,以逃避追查,達到隱匿非法吸金所得之效果,並接續由被告麥盛創單獨或與被告賴聰明共同;接續由被告賴聰明或麥盛創陪同被告蘇達修,將如前述①所示之會款、服務費存放至前述金融機構保管箱內甚明。被告葉炳材、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共同隱匿自己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犯行,應堪認定。 ㈦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並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179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葉炳材、蘇達修,分別在「真善美互助聯誼會」,擔任行政副總經理兼顧問、顧問;被告麥盛創、賴聰明則負責招攬會員,嗣分別擔任會首代表。又被告葉炳材、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除按月領取薪資外,另領有「7 包獎金」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因「7 包獎金」之來源,或係將所有會員繳交之服務費,按比例分配予被告葉炳材、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或係按每期新招攬會數乘以100 元後,按比例分配予被告葉炳材、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是被告葉炳材、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就本件所有會員繳納之款項,均能從中獲取一定比例之獎金,不論本件被招攬之會員是否為其親自招攬,亦不論其是否參與真善美互助聯誼會決策或執行、參與程度之高低,在間接聯絡下,連同個人繳交之會款及服務費,就本件所有吸金金額1,762,377,900 元(詳後述),應共同負非法吸金之責。再者,被告陳淑芳、翁少卉、賴羿全確實參與招攬會員之事實,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且被告柯登和、柯致宇、謝趙錦姿、陳淑英、王月品、張淑惠、陳東宏、陳淑蕙亦確實參與招攬會員等情,復分經被告柯登和、柯致宇、謝趙錦姿、陳淑英、王月品、張淑惠、陳東宏、陳淑蕙於警詢或偵查中自陳在卷(詳警一卷第141 頁第3 行以下;警三卷第120 頁背面第11行以下;偵十卷第259 頁背面第3 行以下、第318 頁第5 行以下;偵十一卷第141 頁背面第16行以下、第277 頁倒數第1 行以下、第282 頁背面第10行以下、第289 頁倒數第8 行以下)。因被告陳淑芳、翁少卉、賴羿全、柯登和、柯致宇、謝趙錦姿、陳淑英、王月品、張淑惠、陳東宏、陳淑蕙經由個人或透過其他會員招攬下線會員後,依真善美互助聯誼會之獎金制度,均可取得服務金等獎金,是其所屬下線會員部分,不論該會員是否為其親自招攬,在間接聯絡下,連同個人繳交之會款及服務費,就吸金如附件三編號5 至15所示之金額(詳後述)(即淨額含本人部分),應分別共同負非法吸金之責。 ㈧犯罪所得部分: ①銀行法於78年7 月17日修正公布,同時增訂第29條之1 規定。考其立法理由,係以當時社會上有所謂地下投資公司等係利用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等名義,大量吸收社會資金,以遂行其收受存款之實,而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為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實有將該脫法收受存款行為,擬制規定為收受存款必要,且為貫徹取締地下投資公司等立法目的,並參考當時刑法第336 條第1 項、第340 條有關該2 罪之刑責,修正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之規定予以加重刑責。又鑒於非銀行違法吸金,除侵害人民財產法益外,並對於社會秩序之安定妨礙甚鉅,93年2 月4 日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乃提高罰金刑度為1 千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其次,針對違法吸金、違法辦理匯兌業務之金融犯罪而言,行為人犯罪所得愈高,對金融秩序之危害通常愈大,爰於第1 項後段增訂,如犯罪所得達1 億元以上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2 千5 百萬元以上5 億元以下罰金。足見該條項係就未經允許收受資金之行為予以刑罰制裁,其行為之可責性在於違法吸金之行為足以侵害人民財產法益、破壞社會金融秩序之安定,其應處罰者乃違法吸金之事實,非事後有無利用該等資金獲利。參酌93年2 月4 日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125 條立法理由說明,該條第1 項規定之「犯罪所得」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等。而該條項所欲處罰者,既係違法吸金之犯罪行為,是該條項後段所稱之「犯罪所得」,應係指違法吸收之資金總額而言,不應以事後損益計算之,縱行為人負有依約返還本息之義務,亦不得用以扣抵。況此類型之犯罪,行為人於非法吸收資金時,均以保證獲利定期回收本息之方式為犯罪手段,誘使他人投入資金,若認行為人仍須依契約約定給付本息,即認其無犯罪所得,顯與本條項後段之立法目的相違背(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543 號、第1137號、第6399號判決參照;最高法院102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亦同此認定) ②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規定之立法意旨,既在處罰行為人(包括單獨正犯及共同正犯)違法吸金之規模,則其所稱「犯罪所得」,在解釋上自應以行為人對外所吸收之全部資金、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及變得之物或財產上之利益為其範圍。而違法經營銀行業務所吸收之資金或存款,依法律及契約約定均須返還予被害人,甚至尚應支付相當高額之利息。若計算犯罪所得時,將已返還被害人之本金予以扣除,則其餘額即非原先違法吸金之全部金額,顯然無法反映其違法對外吸金之真正規模。況已返還被害人之本金若予扣除,而將來應返還被害人之本金則不予扣除,理論上亦有矛盾。且若將已返還或將來應返還被害人之本金均予以扣除,有可能發生無犯罪所得之情形,自與上揭立法意旨有悖。從而被害人所投資之本金,不論事後已返還或將來應返還,既均屬行為人違法對外所吸收之資金,於計算犯罪所得時,自應計入,而無扣除之餘地(最高法院102 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③我國金融法規中關於處罰犯罪之規定,雖旨均在促進交易市場整體之健全與發展,維持金融秩序之穩定,然因對社會肩負不同之引導任務,而異其規範目的。其或為達成市場資訊公開,避免少數壟斷之要求,使投資大眾享有均等獲取資訊之機會,以維護交易公平者,例如:內線交易之禁止;或為落實金融監理,有效控管資金供需中介者金融機構,以彌補市場機制自我修復功能之不足,防止系統性風險所肇致之市場失序,保護投資大眾者,例如:禁止非依組織登記而經營銀行業務。前者,共同參與犯罪之行為人,因無資訊不對稱可言,自非受規範保護之人;後者,無關乎資訊公開之問題,舉凡提供資金而為非法聚資之來源者,不論是否共同參與犯罪之人,均屬市場投資者之一員,其地位應屬相同。從而,共同正犯被吸收之資金,既係該共同正犯以市場投資者即存款人之地位所存入之資金,而享有與其他存款人相同之權利與義務,則其被吸收之資金,與其他存款人被吸收之資金,在法律上自應作相同之評價。雖然該項資金來源係共同正犯之一,原屬於該共同正犯個人所有,但該資金一旦被吸收以後,其性質已經轉變為該共同正犯與其他正犯共同違法經營銀行存款業務所得之財物,應屬於該共同正犯與其他正犯共同犯罪所得之一部分,而不再屬於該被吸收資金之共同正犯所有,該共同正犯僅能以存款人之身分主張其權利(例如本金償還請求權及利息支付請求權),而不能以該資金原係其所有,而認為非其犯罪所得。故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所處罰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行為,共同正犯被吸收之資金,自應列入其犯罪所得,不應扣除(最高法院102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④準此,本件犯罪所得應係指違法吸收之資金總額而言,不應以事後損益計算之,亦無需扣除已返還被害人之金額,且共同正犯所投入之資金,亦應計入犯罪所得。是本件被告葉炳材、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共同吸金金額應為1,762,377,900 元。被告陳淑芳、翁少卉、賴羿全、柯登和、柯致宇、謝趙錦姿、陳淑英、王月品、張淑惠、陳東宏、陳淑蕙各別吸金金額詳如附件三編號5 至15所示之金額(即淨額含本人部分)。 ㈨從而,被告葉炳材、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陳淑芳、陳東宏、柯登和、謝趙錦姿、陳淑英、柯致宇、翁少卉、賴羿全、陳淑蕙、王月品、張淑惠前開所辯,均無法為其有利之認定。本院綜合以上事證,認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葉炳材、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陳淑芳、陳東宏、柯登和、謝趙錦姿、陳淑英、柯致宇、翁少卉、賴羿全、陳淑蕙、王月品、張淑惠違反銀行法之犯行;被告葉炳材、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行,均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被告葉炳材、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陳淑芳、陳東宏、柯登和、謝趙錦姿、陳淑英、柯致宇、翁少卉、賴羿全、陳淑蕙、王月品、張淑惠等人以投資名義,向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及收受款項,並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利息,依據銀行法第29條之1 之規定,應以收受存款論。其中被告葉炳材、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陳淑芳、陳東宏、柯登和、謝趙錦姿、翁少卉、賴羿全、陳淑蕙、王月品、張淑惠部分,犯罪所得均逾1 億元;其中被告陳淑英、柯致宇部分,犯罪所得均未逾1 億元,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是核被告葉炳材、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陳淑芳、陳東宏、柯登和、謝趙錦姿、翁少卉、賴羿全、陳淑蕙、王月品、張淑惠所為,均係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至被告陳淑英、柯致宇所為,則均係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檢察官認被告陳淑英、柯致宇均係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容有誤會,惟起訴基本社會事實同一,起訴法條應予變更。又被告葉炳材、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所犯之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係屬洗錢防制法第3 條第1 項第9 款所稱之重大犯罪,被告葉炳材、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將部分非法吸金之重大犯罪所得財物,隱匿在金融機構保管箱內,核其所為,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 項之洗錢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再銀行法第29條所謂之業務,係指反覆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被告葉炳材、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陳淑芳、陳東宏、柯登和、謝趙錦姿、陳淑英、柯致宇、翁少卉、賴羿全、陳淑蕙、王月品、張淑惠先後多次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行為,依社會客觀通念,各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均屬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被告葉炳材、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多次洗錢行為,均係於時間、空間密切接近情形下,所為之接續行為,應各論以接續犯而分別論以一罪。被告葉炳材、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就非法吸金金額合計1,762,377,900 元部分,關於會員繳交之每筆金額,與各招攬下線會員之上下線會員間(上下線會員關係詳圖一、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葉炳材、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間,就違反洗錢防制法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均為共同正犯。被告陳淑芳、陳東宏、柯登和、謝趙錦姿、陳淑英、柯致宇、翁少卉、賴羿全、陳淑蕙、王月品、張淑惠等人,就其個人加入及親自招攬會員部分,各均與其所屬上線(如個人本身為處長,即含上線總監、上上線董事。如個人本身為總監,僅含上線董事。如個人本身為董事,因之後已列出葉炳材、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等人,即不包含上線)及葉炳材、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間;就透過各所屬下線(含下下線以下之各下線)分別招攬其他會員加入部分,各均與其所屬上線(同上)、自己以下至該被招攬會員間(不含自己及該被招攬之會員)之各下線,及葉炳材、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間(上下線會員關係,詳圖一、二),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均為共同正犯。又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後段乃最輕本刑分別為3 年、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爰審酌被告陳東宏、柯登和、謝趙錦姿、陳淑英、柯致宇、賴羿全、陳淑蕙、王月品、張淑惠雖參與招攬本件互助聯誼會,但會員所繳交之款項,均由該互助聯誼會統籌運用,其僅賺取獎金利潤,不論參與程度、招攬金額及獲取獎金數額,均較被告葉炳材、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陳淑芳、翁少卉為輕。況被告陳東宏、柯登和、謝趙錦姿、陳淑英、柯致宇、賴羿全、陳淑蕙、王月品、張淑惠本人及其親友亦參與該互助聯誼會,在持續以得標金繼續參加互助聯誼會下,不僅多年積蓄可能無法取回,亦隨時面臨親友質疑、責難、求償之處境,其犯行之惡性與法定刑權衡結果,均情輕法重,在客觀上均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各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爰分別依刑法第59條規定,均酌減其刑。起訴書記載被告葉炳材、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共同吸金金額合計為1,685,492,500 元(如附表二),嗣本院認定應為1,762,377,900 元,其間之差額雖未據起訴,惟與前開起訴論罪科刑之違反銀行法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㈡爰審酌被告葉炳材係真善美自治互助聯誼會行政副總經理兼顧問;被告蘇達修於該互助聯誼會擔任顧問;被告麥盛創、賴聰明負責招攬會員,嗣分別於該互助聯誼會擔任會首代表;被告陳淑芳、翁少卉分別於該互助聯誼會晉升為董事;被告陳東宏、柯登和、謝趙錦姿、賴羿全、陳淑蕙、王月品、張淑惠各於該互助聯誼會晉升為總監;被告陳淑英、柯致宇於該互助聯誼會晉升為處長。其等形式上透過合會名義,實質上係以投資名義,向不特定之多數人吸收資金,影響金融秩序,並損害會員之權益;且被告葉炳材、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為避免真善美互助聯誼會被查獲,該互助聯誼會所屬相關金融帳戶及共同管理之金融帳戶遭凍結,無法動支資金,遂將部分會款、服務費存放於金融機構保管箱內,以逃避追查,隱匿非法吸金所得,行為均有可議之處。並參以被告葉炳材自陳工專畢業,之前從事傳銷,月入1 、20萬元;被告蘇達修自陳高職畢業,之前從事藤家具,月入約10萬元;被告麥盛創自陳高職畢業,從事殯喪業,月入1 、20萬元;被告賴聰明自陳政治作戰學校畢業,之前參與真善美互助聯誼會;被告陳淑芳自陳高職畢業,為家庭主婦;被告陳東宏自陳高職畢業,在超商擺設娃娃機,月入7 、8 萬元;被告柯登和自陳高職畢業,從事超商、民宿,月入10萬元左右;被告謝趙錦姿自陳高中肄業,退休前於國泰人壽工作,月入1 、20萬元;被告陳淑英自陳大學畢業,目前無工作;被告柯致宇自陳高中補校畢業,從事超商,月入20萬元;被告翁少卉自陳高職肄業,為家管;被告賴羿全自陳大學畢業,現為打雜工,月入2 萬餘元;被告陳淑蕙自陳國小畢業,之前從事家庭代工,月入3 、4 萬元,被告王月品自陳高職畢業,從事土地代書,月入5 至10萬元;被告張淑惠自陳高職畢業,從事早餐店,月入5 、6 萬元(詳本院卷八第533 頁至第534 頁)。暨本件被告葉炳材、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陳淑芳、陳東宏、柯登和、謝趙錦姿、陳淑英、柯致宇、翁少卉、賴羿全、陳淑蕙、王月品、張淑惠吸金金額分別詳如附件三所示(即淨額含本人部分);被告葉炳材、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陳淑芳、翁少卉參與程度較高,自應受較高之刑事評價;及本件洗錢金額非微,吸金部分縱有和解或調解,但目前尚未完全給付所有會員款項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被告葉炳材、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又被告陳淑英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酌其一時失慮,致罹刑案,且參與程度較低,吸金金額較低,諒其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應均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之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緩刑4 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5萬元,以啟自新。㈢按犯第11條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銀行法第136 條之1 規定:「犯本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法院並無裁量權限,且應發還或沒收、追徵、抵償之犯罪所得,並不以扣押者為限。又該條所以規定「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乃側重在剝奪犯罪行為人從犯罪中取得並保有所有權之財物,有將之強制收歸國家所有,使其無法享受犯罪之成果,故得為沒收之「犯罪所得」財物,必須是別無他人對於該物得以主張法律上之權利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2507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葉炳材、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陳淑芳、陳東宏、柯登和、謝趙錦姿、陳淑英、柯致宇、翁少卉、賴羿全、陳淑蕙、王月品、張淑惠取得之7 包獎金、服務獎金等獎金或購車獎金(已購買車輛),主要係來自於會員繳交之服務費、會款,此部分之獎金及購得之車輛,自應發還被害會員,爰不宣告沒收之。又真善美互助聯誼會收取會員繳納之會款、服務費後,或出資成立如附表三所示之公司、購買如附表六、七所示之不動產;或將之存放在如附表四、五所示之金融帳戶;或將之隱匿在以何素端、柯登和、陳淑芳、林秀鳳、蘇庭宜名義租用之金融機構保管箱內,因該金額須發還被害會員,亦不宣告沒收之。至如附表八之不動產、如附表九被查扣之金融帳戶存款(不含附表四、五部分);如附表十所示被扣押之現金、首飾、龍銀、袁大頭(不含前開隱匿於保箱之現金)部分,如與本案無關,本不應宣告沒收之。如與本案有關,不論係以所取得之獎金存入金融帳戶;或係以所取得之獎金購入,本應發還予被害會員,亦不宣告沒收之。再者,共犯本身投入之金額,雖然在計算同法第125 條第1 項所定之「犯罪所得」時,依上述理由,應將共犯等人本身投入之金額併予計入,但此等金額終究係共犯等人本身支出之金額,充其量僅係犯罪所用之財物(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規定參考),而非其等因犯罪而得自他人之不法利益,應不在銀行法第136 條之1 所定之「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範圍內,自不得適用該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追徵或抵償。 ㈣按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及第2 項前段規定,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而屬於犯人者,得沒收之。又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始得沒收之;而此得沒收之「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必於犯罪有直接關係者,始屬相當。故如於犯罪無直接關係,僅間接使用者,即不含在內(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3672號判決參照)。扣案如附表十編號97、98、170 、221 、222 、232 、277 、279 、282 、292 (僅指2012、2014真善美家族理財資訊)、297 所示之物,係犯本罪或預備犯本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於相關共同被告(即上下線關係)項下,宣告沒收之。至其餘扣案物,或屬真善美互助聯誼會、一甲公司、辰霖公司、豐淯公司所有;或僅係證明真善美互助聯誼會非法吸金、設立公司投資之資料;或與本案無直接關連,均非直接供犯罪所用之物,故爰均不宣告沒收之(理由均詳如附表十所示)。 ㈤另修正前公平交易法或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範之多層次傳銷,係指銷售商品或服務之一種行銷方式,同時兼具介紹他人參加、建立多層級組織及銷售商品或服務之要件。縱加入者取得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建立多層級組織及獎金之方式,推廣加入及投入金錢,惟倘無涉銷售商品或服務,則涉非法吸金行為,核其性質與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8 條或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 條有關多層次傳銷之定義,均屬有別。本件真善美互助聯誼會之資料,似為民間互助會會首邀集2 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尚無涉銷售商品或服務,爰難逕謂屬修正前公平交易法或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稱之多層次傳銷等情,有公平交易委員會105 年1 月30日公競字第1050001384號書函在卷可參。是本件應無修正前公平交易法或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適用,附此敘明。 參、不另為無罪判決部分: 被告陳淑芳、翁少卉、陳東宏、柯登和、謝趙錦姿、陳淑英、柯致宇、賴羿全、陳淑蕙、王月品、張淑惠分別詳如附件三編號5 至15所示吸金金額(即淨額含本人部分),與起訴書所載吸金金額1,685,492,500 元(如附表二)之差額部分,檢察官認上開被告亦有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惟依真善美互助聯誼會之晉升及獎金制度,會員經由招攬新會員入會,可依序晉升「主任」(個人參加12會或直推12會)、「副理」(兩線主任,且直推共45會)、「經理」(兩線副理,且直推共90會1 年內)、「處長」(三線各70會,共210 會。嗣改為三線各80會,共240 會)、「總監」(3 線各700 會,共2,100 會,嗣改為3 線各800 會,共2,400 會)、「董事」(三線總監)」等職階。且可獲得服務獎金、職務津貼【上述2 種獎金,原則上合計以3,000 元為限。即專員介紹1 會可得1,000 元,上線主任、副理各得500 元,上線經理至董事各得250 元。主任介紹1 會可得1,500 元,上線副理得500 元,上線經理至董事各得250 元。副理介紹1 會可得2,000 元,上線經理至董事各得250 元。經理介紹1 會可得2,250 元,上線處長至董事各得250 元。處長介紹1 會可得2,500 元,上線總監至董事各得250 元。總監介紹1 會可得2,750 元,上線董事可得 250 元。董事介紹1 會可得3,000 元】、達成獎金、育成獎金、業績獎金、續繳獎金(處長每會得60元)、三代獎金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顯見真善美互助聯誼會之會員係透過招攬關係,各自建立上下線關係,每一會員均有所屬之上下線關係。因此,每一會員就其個人加入及親自招攬會員;或透過各所屬下線(含下下線以下之各下線)分別招攬其他會員加入部分,應獨立計算。不應將不屬於上下線關係之會員所招攬之部分計入。本件被告陳淑芳、陳東宏、柯登和、謝趙錦姿、陳淑英、柯致宇、翁少卉、賴羿全、陳淑蕙、王月品、張淑惠等人,名義上身為推薦人,其個人名義、下線及以下會員繳交會款、服務費金額,分別詳如附件三編號5 至15所示之金額(即淨額含本人部分。含以優惠券繳交會款及服務費部分,但扣除折讓部分),業如前述。是計算被告陳淑芳、陳東宏、柯登和、謝趙錦姿、陳淑英、柯致宇、翁少卉、賴羿全、陳淑蕙、王月品、張淑惠等人之吸金金額,自應以如附件三編號5 至15所示之金額為準。從而,如附件三編號5 至15所示吸金金額(即淨額含本人部分),各與起訴書所載吸金金額1,685,492,500 元(如附表二)之差額部分,即不應計入為被告陳淑芳、陳東宏、柯登和、謝趙錦姿、陳淑英、柯致宇、翁少卉、賴羿全、陳淑蕙、王月品、張淑惠之吸金金額。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上開被告就前述差額部分,亦均有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此部分不能證明上開被告犯罪,原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上開被告前述起訴論罪科刑之違反銀行法部分,分別具有實質上之一罪關係,爰均不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肆、本院經採用內部報酬率法進行計算後,本件真善美互助聯誼會之年息及計算方式,均詳附件四之1 、2 之真善美聯誼會互助會報酬率計算表及說明。是本件應無再送利息鑑定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9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伍振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林玉珊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所依據之法條 銀行法第125條 違反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 1 億元以上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500 萬元以上 5 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 項 有第 2 條第 1 款之洗錢行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會員入款帳戶 ┌──────┬──────┬────┬───────┐│帳戶戶名 │銀行 │分行 │帳號 │├──────┼──────┼────┼───────┤│麥盛創 │合作金庫銀行│九如分行│0000000000000 │├──────┼──────┼────┼───────┤│麥盛創 │國泰世華銀行│大昌分行│000000000000 │├──────┼──────┼────┼───────┤│麥盛創賴聰明│聯邦銀行銀行│三民分行│000000000000 │├──────┼──────┼────┼───────┤│賴聰明 │合庫金庫銀行│鼓山分行│0000000000000 │├──────┼──────┼────┼───────┤│賴聰明 │國泰世華銀行│左營分行│000000000000 │└──────┴──────┴────┴───────┘附表二 吸金金額( 統計期間:101年02月1 日至103 年08月12日) ┌──────────────┬────────┐ │期間 │金額(新台幣) │ ├──────────────┼────────┤ │101年02月1日至101年06月30日 │ 39,733,300元│ ├──────────────┼────────┤ │101年07月01日至101年09月30日│ 47,362,750元│ ├──────────────┼────────┤ │101年10月01日至101年11月30日│ 46,761,700元│ ├──────────────┼────────┤ │101年12月01日至101年12月31日│ 27,857,400元│ ├──────────────┼────────┤ │102年01月01日至102年01月31日│ 31,440,050元│ ├──────────────┼────────┤ │102年02月01日至102年02月28日│ 28,941,900元│ ├──────────────┼────────┤ │102年03月01日至102年03月31日│ 33,935,800元│ ├──────────────┼────────┤ │102年04月01日至103年04月30日│ 33,159,750元│ ├──────────────┼────────┤ │102年05月01日至102年05月31日│ 36,517,200元│ ├──────────────┼────────┤ │102年06月01日至102年06月30日│ 37,785,350元│ ├──────────────┼────────┤ │102年07月01日至102年07月31日│ 50,104,400元│ ├──────────────┼────────┤ │102年08月01日至102年08月31日│ 62,085,300元│ ├──────────────┼────────┤ │102年09月01日至102年09月20日│ 33,161,200元│ ├──────────────┼────────┤ │102年09月21日至102年10月10日│ 42,153,600元│ ├──────────────┼────────┤ │102年10月11日至102年10月31日│ 60,822,100元│ ├──────────────┼────────┤ │102年11月01日至102年11月30日│ 88,688,000元│ ├──────────────┼────────┤ │102年12月01日至102年12月31日│ 129,244,400元│ ├──────────────┼────────┤ │103年01月01日至103年01月31日│ 113,448,800元│ ├──────────────┼────────┤ │103年02月01日至103年02月28日│ 97,913,200元│ ├──────────────┼────────┤ │103年03月01日至103年03月31日│ 123,833,100元│ ├──────────────┼────────┤ │103年04月01日至103年04月30日│ 114,951,500元│ ├──────────────┼────────┤ │103年05月01日至103年05月30日│ 119,928,500元│ ├──────────────┼────────┤ │103年6月1日至103年06月30日 │ 112,410,400元│ ├──────────────┼────────┤ │103年07月01日至103年07月31日│ 122,845,500元│ ├──────────────┼────────┤ │103年08月01日至103年08月12日│ 50,407,300元│ │(不足月) │ │ ├──────────────┼────────┤ │合計 │ 1,685,492,500元│ └──────────────┴────────┘ 附表三 互助會成立公司一覽表 ┌────────────┬────┬───────┬────────────┐ │公司名稱 │統一編號│資本額 │登記股東/出資額 │ ├────────────┼────┼───────┼────────────┤ │一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1億1,000萬元 │負責人 │ │ │ │ │麥盛創/ 2,025萬元 │ │ │ │ │董事 │ │ │ │ │陳淑芳/ 2,025萬元 │ │ │ │ │賴羿全/ 925萬元 │ │ │ │ │(起訴書誤載為2,025 萬元│ │ │ │ │) │ │ │ │ │監察人 │ │ │ │ │賴聰明/ 2,025萬元 │ │ │ │ │股東 │ │ │ │ │辰霖公司/ 2,000萬元 │ │ │ │ │拾得公司/ 2,000萬元 │ ├────────────┼────┼───────┼────────────┤ │辰霖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2億300萬元 │負責人 │ │ │ │ │陳淑芳/ 1312萬元 │ │ │ │ │董事 │ │ │ │ │柯登和/ 659萬元 │ │ │ │ │謝趙錦姿/ 525萬元 │ │ │ │ │賴羿全/ 900萬元 │ │ │ │ │王月品/ 525萬元 │ │ │ │ │監察人 │ │ │ │ │陳東宏/ 609萬元 │ │ │ │ │賴聰明/ 900萬元 │ │ │ │ │麥盛創/ 900萬元 │ │ │ │ │其他股東 │ │ │ │ │陳奕蓁、柯致宇、趙秀娥、│ │ │ │ │辜俊富、陳顯堂、黃麗卿、│ │ │ │ │陳珏蓉、洪麗香、林哪惠、│ │ │ │ │孫環玲、呂秀蓮、王淑春、│ │ │ │ │蔡佩珊、周美玉、溫富森、│ │ │ │ │張雅妃、張淑惠、郭英育、│ │ │ │ │黃炳隆、徐顯光、邱金村、│ │ │ │ │陳美蓮、龔清美 │ ├────────────┼────┼───────┼────────────┤ │拾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2300萬元 │負責人 │ │ │ │ │賴羿全/ 437.5萬元 │ │ │ │ │董事 │ │ │ │ │林軒伃/ 230萬元 │ │ │ │ │張勢斌/ 115萬元 │ │ │ │ │郭英育/ 115萬元 │ │ │ │ │許家銘/ 115萬元 │ │ │ │ │監察人 │ │ │ │ │黃浚葳/ 115萬元 │ │ │ │ │龔清美/ 115萬元 │ │ │ │ │蔡佩珊/ 115萬元 │ │ │ │ │其他股東 │ │ │ │ │賴建志/ 22.5萬元 │ │ │ │ │王淑春/ 345萬元 │ │ │ │ │王月品/ 115萬元 │ │ │ │ │周美玉/ 115萬元 │ │ │ │ │王陳金鶴/ 115萬元 │ │ │ │ │黃炳隆/ 115萬元 │ │ │ │ │張淑惠/ 115萬元 │ ├────────────┼────┼───────┼────────────┤ │豐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3500萬元 │負責人 │ │ │ │ │賴聰明/ 500萬元 │ │ │ │ │董事 │ │ │ │ │郭英育/ 500萬元 │ │ │ │ │陳東宏/ 500萬元 │ │ │ │ │柯登和/ 500萬元 │ │ │ │ │謝趙錦姿/500萬元 │ │ │ │ │黃炳隆/ 500萬元 │ │ │ │ │監察人 │ │ │ │ │麥盛創/ 500萬元 │ └────────────┴────┴───────┴────────────┘ 附表四 麥系共管資金 (金額係浮動的,但合計約4500萬元) (以下列帳戶存款於被凍結時,存款數額單位為百萬元為準) ┌──┬────┬────────┬────────────┐ │編號│姓名 │銀行帳戶 │共管金額 │ ├──┼────┼────────┼────────────┤ │1 │麥盛創 │大眾銀行明誠分行│3,000,000元 │ │ │ │ │起訴書記載6,000,000 元 │ ├──┼────┼────────┼────────────┤ │2 │陳淑芳 │大眾銀行明誠分行│4,000,000元 │ │ │ │ │起訴書記載不詳 │ ├──┼────┼────────┼────────────┤ │3 │陳東宏 │大眾銀行明誠分行│4,000,000 元 │ │ │ │ │起訴書記載6,000,000 元 │ ├──┼────┼────────┼────────────┤ │4 │柯登和 │大眾銀行明誠分行│4,000,000元 │ │ │ │ │起訴書記載3,000,000元 │ ├──┼────┼────────┼────────────┤ │5 │謝趙錦姿│大眾銀行明誠分行│4,000,000 元 │ │ │ │ │起訴書記載不詳 │ ├──┼────┼────────┼────────────┤ │6 │陳顯文 │大眾銀行明誠分行│2,000,000元 │ ├──┼────┼────────┼────────────┤ │7 │黃麗卿 │大眾銀行明誠分行│2,000,000元 │ │ │ │ │起訴書記載3,000,000元 │ ├──┼────┼────────┼────────────┤ │8 │黃麗鄉 │大眾銀行明誠分行│2,000,000 元 │ │ │ │ │起訴書記載不詳 │ ├──┼────┼────────┼────────────┤ │9 │彭健芳 │大眾銀行明誠分行│1,000,000元 │ ├──┼────┼────────┼────────────┤ │10 │李淑携 │大眾銀行明誠分行│1,000,000元 │ ├──┼────┼────────┼────────────┤ │11 │陳淑英 │大眾銀行明誠分行│2,000,000 元 │ │ │ │ │起訴書記載不詳 │ ├──┼────┼────────┼────────────┤ │12 │陳奕蓁 │大眾銀行明誠分行│1,000,000元 │ ├──┼────┼────────┼────────────┤ │13 │辜俊富 │大眾銀行明誠分行│0元 │ │ │ │ │起訴書記載不詳 │ ├──┼────┼────────┼────────────┤ │14 │柯致宇 │大眾銀行明誠分行│3,000,000元 │ │ │ │ │起訴書記載6,000,000 元 │ ├──┼────┼────────┼────────────┤ │15 │趙秀娥 │大眾銀行明誠分行│2,000,000元 │ ├──┼────┼────────┼────────────┤ │16 │陳珏蓉 │大眾銀行明誠分行│1,000,000元 │ │ │ │ │起訴書記載6,000,000 元 │ ├──┼────┼────────┼────────────┤ │17 │陳顯堂 │大眾銀行明誠分行│0元 │ │ │ │ │起訴書記載7,340,000元 │ ├──┼────┼────────┼────────────┤ │18 │謝常嚴 │大眾銀行明誠分行│0元 │ │ │ │ │起訴書記載不詳 │ ├──┼────┼────────┼────────────┤ │19 │孫環玲 │大眾銀行明誠分行│1,000,000元 │ ├──┼────┼────────┼────────────┤ │20 │林哪惠 │大眾銀行明誠分行│2,000,000元 │ │ │ │ │起訴書記載6,000,000 元 │ ├──┼────┼────────┼────────────┤ │21 │張禮維 │大眾銀行明誠分行│2,000,000元 │ │ │ │ │起訴書記載3,000,000元 │ ├──┼────┼────────┼────────────┤ │22 │林子芸 │大眾銀行明誠分行│0元 │ │ │ │ │起訴書記載不詳 │ ├──┼────┼────────┼────────────┤ │23 │洪麗香 │大眾銀行明誠分行│1,000,000元 │ ├──┼────┼────────┼────────────┤ │ │ │共管資金合計 │42,000,000元 │ │ │ │ │起訴書記載45,000,000元 │ └──┴────┴────────┴────────────┘ 附表五 賴系共管資金(金額係浮動的,但合計約4500萬元) ┌──┬────┬────────┬──────┐ │編號│姓名 │銀行帳戶/帳號 │共管金額 │ ├──┼────┼────────┼──────┤ │1 │邱金村 │土銀東港1004 │5,750,000元 │ ├──┼────┼────────┼──────┤ │2 │徐顯光 │聯邦三民0103 │2,000,000元 │ ├──┼────┼────────┼──────┤ │3 │蕭勝聖和│玉山澄清 │0元 │ ├──┼────┼────────┼──────┤ │4 │蔡佩珊 │華南三民8061 │1,010,000元 │ ├──┼────┼────────┼──────┤ │5 │黃炳隆 │聯邦三民3838 │2,250,000元 │ ├──┼────┼────────┼──────┤ │6 │張淑惠 │聯邦三民2130 │1,000,000元 │ ├──┼────┼────────┼──────┤ │7 │王月品 │陽信五甲1688 │6,880,000元 │ ├──┼────┼────────┼──────┤ │8 │張雅妃 │聯邦三民9633 │2,000,000元 │ ├──┼────┼────────┼──────┤ │9 │溫富森 │聯邦三民0813 │2,000,000元 │ ├──┼────┼────────┼──────┤ │10 │周美玉 │陽信高雄1004 │1,100,000元 │ ├──┼────┼────────┼──────┤ │11 │郭英育 │合庫三民0820 │5,010,000元 │ ├──┼────┼────────┼──────┤ │12 │吳登結 │聯邦三民1012 │2,000,000元 │ ├──┼────┼────────┼──────┤ │13 │楊光源 │聯邦三民9899 │3,000,000元 │ ├──┼────┼────────┼──────┤ │14 │顏瑩筠 │渣打乃如258369 │2,000,000元 │ ├──┼────┼────────┼──────┤ │15 │楊孫淑娟│一銀三民4339 │3,000,000元 │ ├──┼────┼────────┼──────┤ │16 │陳李玉葉│合庫大順3838 │2,000,000元 │ ├──┼────┼────────┼──────┤ │17 │陳美蓮 │聯邦三民 │2,000,000元 │ ├──┼────┼────────┼──────┤ │18 │陳亭如 │合庫大社3589 │2,000,000元 │ ├──┼────┼────────┼──────┤ │ │ │共管資金合計 │45,000,000元│ └──┴────┴────────┴──────┘ 附表六、以一甲公司名義購買不動產 ┌──┬───┬────┬──────┬────┬─────┬───────┬──┬───────┐ │序號│縣市 │鄉鎮市區│取得日期 │段小段 │地/建號 │面積(平方公尺)│登記│債權(權利)範圍│ │ │ │ │ │ │ │、門牌 │次序│ │ ├──┼───┼────┼──────┼────┼─────┼───────┼──┼───────┤ │1 │高雄市│三民區 │101年9月24日│水源段 │0000-0000 │493.5 │110 │30000 分之 894│ ├──┼───┼────┼──────┼────┼─────┼───────┼──┼───────┤ │2 │高雄市│三民區 │101年9月24日│水源段 │0000-0000 │1,871.29 │110 │30000 分之 894│ ├──┼───┼────┼──────┼────┼─────┼───────┼──┼───────┤ │3 │高雄市│三民區 │101年9月24日│水源段 │00000-000 │九如一路61號│6 │1 分之 1 │ │ │ │ │ │ │ │八樓之1 │ │ │ ├──┼───┼────┼──────┼────┼─────┼───────┼──┼───────┤ │4 │高雄市│三民區 │101年9月24日│水源段 │00000-000 │九如一路61號│6 │1 分之 1 │ │ │ │ │ │ │ │八樓之2 │ │ │ ├──┼───┼────┼──────┼────┼─────┼───────┼──┼───────┤ │5 │高雄市│三民區 │101年9月24日│水源段 │00000-000 │九如一路61號│6 │1 分之 1 │ │ │ │ │ │ │ │八樓之3 │ │ │ ├──┼───┼────┼──────┼────┼─────┼───────┼──┼───────┤ │6 │高雄市│鳳山區 │101年5月5日 │文山段 │0000-0000 │6,884.00 │558 │10000 分之 32 │ ├──┼───┼────┼──────┼────┼─────┼───────┼──┼───────┤ │7 │高雄市│鳳山區 │101年5月5日 │文山段 │00000-000 │八德路二段14│531 │10000 分之 32 │ │ │ │ │ │ │ │7號二樓 │ │ │ ├──┼───┼────┼──────┼────┼─────┼───────┼──┼───────┤ │8 │高雄市│鳳山區 │101年5月5日 │文山段 │00000-000 │文清街32號十│3 │1 分之 1 │ │ │ │ │ │ │ │八樓 │ │ │ ├──┼───┼────┼──────┼────┼─────┼───────┼──┼───────┤ │9 │屏東縣│竹田鄉 │101年5月1日 │頓物段 │0000-0000 │1,609.15 │4 │1 分之 1 │ ├──┼───┼────┼──────┼────┼─────┼───────┼──┼───────┤ │10 │屏東縣│竹田鄉 │101年5月1日 │頓物段 │0000-0000 │52.73 │4 │1 分之 1 │ ├──┼───┼────┼──────┼────┼─────┼───────┼──┼───────┤ │11 │屏東縣│竹田鄉 │101年5月1日 │頓物段 │0000-0000 │7.46 │4 │1 分之 1 │ ├──┼───┼────┼──────┼────┼─────┼───────┼──┼───────┤ │12 │屏東縣│竹田鄉 │102年11月7日│頓物段 │0000-0000 │2,147.51 │3 │1 分之 1 │ ├──┼───┼────┼──────┼────┼─────┼───────┼──┼───────┤ │13 │屏東縣│竹田鄉 │102年11月7日│頓物段 │0000-0000 │409.86 │3 │1 分之 1 │ ├──┼───┼────┼──────┼────┼─────┼───────┼──┼───────┤ │14 │屏東縣│潮州鎮 │102年7月25日│新光華段│0000-0000 │189.2 │3 │1 分之 1 │ ├──┼───┼────┼──────┼────┼─────┼───────┼──┼───────┤ │15 │屏東縣│潮州鎮 │102年7月25日│新光華段│00000-000 │南京路南段2號│3 │1 分之 1 │ ├──┼───┼────┼──────┼────┼─────┼───────┼──┼───────┤ │16 │臺南市│玉井區 │102年1月30日│中正段 │0000-0000 │1.79 │2 │1 分之 1 │ ├──┼───┼────┼──────┼────┼─────┼───────┼──┼───────┤ │17 │臺南市│玉井區 │102年1月30日│中正段 │0000-0000 │1,003.62 │2 │1 分之 1 │ ├──┼───┼────┼──────┼────┼─────┼───────┼──┼───────┤ │18 │臺南市│玉井區 │102年1月30日│中正段 │0000-0000 │26.99 │2 │1 分之 1 │ ├──┼───┼────┼──────┼────┼─────┼───────┼──┼───────┤ │19 │臺南市│玉井區 │102年1月30日│中正段 │0000-0000 │19.11 │4 │3 分之 1 │ ├──┼───┼────┼──────┼────┼─────┼───────┼──┼───────┤ │20 │臺南市│玉井區 │102年1月30日│中正段 │0000-0000 │64.7 │5 │3 分之 1 │ └──┴───┴────┴──────┴────┴─────┴───────┴──┴───────┘ 附表七、 辰霖公司名義購買不動產 ┌──┬───┬────┬───┬─────┬───────┬──────┐ │序號│縣市 │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取得日期 │ ├──┼───┼────┼───┼─────┼───────┼──────┤ │1 │高雄市│鳥松區 │林內段│0000-0000 │213.00 │103年6月25日│ ├──┼───┼────┼───┼─────┼───────┼──────┤ │2 │高雄市│鳥松區 │林內段│0000-0000 │271.00 │103年6月25日│ ├──┼───┼────┼───┼─────┼───────┼──────┤ │3 │高雄市│鳥松區 │林內段│0000-0000 │233.00 │103年6月25日│ ├──┼───┼────┼───┼─────┼───────┼──────┤ │4 │高雄市│鳥松區 │林內段│0000-0000 │76.00 │103年6月25日│ ├──┼───┼────┼───┼─────┼───────┼──────┤ │5 │高雄市│鳥松區 │林內段│0000-0000 │90.00 │103年6月25日│ ├──┼───┼────┼───┼─────┼───────┼──────┤ │6 │高雄市│鳥松區 │林內段│0000-0000 │245.00 │103年6月25日│ ├──┼───┼────┼───┼─────┼───────┼──────┤ │7 │高雄市│鳥松區 │林內段│0000-0000 │257.00 │103年6月25日│ ├──┼───┼────┼───┼─────┼───────┼──────┤ │8 │高雄市│鳥松區 │林內段│0000-0000 │57.00 │103年6月25日│ ├──┼───┼────┼───┼─────┼───────┼──────┤ │9 │高雄市│鳥松區 │林內段│0000-0000 │217.00 │103年6月25日│ ├──┼───┼────┼───┼─────┼───────┼──────┤ │10 │高雄市│鳥松區 │林內段│0000-000 │328.00 │103年6月25日│ ├──┼───┼────┼───┼─────┼───────┼──────┤ │11 │高雄市│鳥松區 │林內段│0000-0000 │104.00 │103年6月25日│ ├──┼───┼────┼───┼─────┼───────┼──────┤ │12 │高雄市│鳥松區 │林內段│0000-0000 │128.00 │103年6月25日│ ├──┼───┼────┼───┼─────┼───────┼──────┤ │13 │高雄市│鳥松區 │林內段│0000-0000 │154.00 │103年6月25日│ ├──┼───┼────┼───┼─────┼───────┼──────┤ │14 │高雄市│鳥松區 │林內段│0000-0000 │76.00 │103年6月25日│ ├──┼───┼────┼───┼─────┼───────┼──────┤ │15 │高雄市│鳥松區 │林內段│0000-0000 │174.00 │103年6月25日│ ├──┼───┼────┼───┼─────┼───────┼──────┤ │16 │高雄市│鳥松區 │林內段│0000-0000 │178.00 │103年6月25日│ ├──┼───┼────┼───┼─────┼───────┼──────┤ │17 │高雄市│鳥松區 │林內段│0000-0000 │185.00 │103年6月25日│ ├──┼───┼────┼───┼─────┼───────┼──────┤ │18 │高雄市│鳥松區 │林內段│0000-0000 │99.00 │103年6月25日│ └──┴───┴────┴───┴─────┴───────┴──────┘ 附表八、以個人名義購買之不動產 ⑴以麥盛創之名義購買之不動產並與王月品、白桂錦、吳連強、周光宙、楊竣宇、羅定遠、邱吳雪華共有 ┌──┬───┬────┬───┬────────┬───────┬──────┐ │序號│市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建號 │面積(平方公尺)│取得日期 │ │ │ │ │ │ │、門牌 │ │ ├──┼───┼────┼───┼────────┼───────┼──────┤ │1 │高雄市│六龜區 │六龜段│0000-0000 │951 │103年6月30日│ ├──┼───┼────┼───┼────────┼───────┼──────┤ │2 │高雄市│六龜區 │六龜段│0000-0000 │31,048.00 │103年6月30日│ ├──┼───┼────┼───┼────────┼───────┼──────┤ │3 │高雄市│六龜區 │六龜段│0000-0000 │2,310.00 │103年6月30日│ ├──┼───┼────┼───┼────────┼───────┼──────┤ │4 │高雄市│六龜區 │六龜段│0000-0000 │576 │103年6月30日│ ├──┼───┼────┼───┼────────┼───────┼──────┤ │5 │高雄市│六龜區 │六龜段│0000-0000 │606 │103年6月30日│ ├──┼───┼────┼───┼────────┼───────┼──────┤ │6 │高雄市│六龜區 │六龜段│0000-0000 │931 │103年6月30日│ ├──┼───┼────┼───┼────────┼───────┼──────┤ │7 │高雄市│六龜區 │六龜段│0000-0000 │176 │103年6月30日│ ├──┼───┼────┼───┼────────┼───────┼──────┤ │8 │高雄市│六龜區 │六龜段│0000-0000 │746 │103年6月30日│ ├──┼───┼────┼───┼────────┼───────┼──────┤ │9 │高雄市│六龜區 │六龜段│0000-0000 │1,355.00 │103年6月30日│ ├──┼───┼────┼───┼────────┼───────┼──────┤ │10 │高雄市│六龜區 │六龜段│0000-0000 │273 │103年6月30日│ ├──┼───┼────┼───┼────────┼───────┼──────┤ │11 │高雄市│六龜區 │六龜段│0000-0000 │363 │103年6月30日│ ├──┼───┼────┼───┼────────┼───────┼──────┤ │12 │高雄市│六龜區 │六龜段│0000-0000 │70 │103年6月30日│ ├──┼───┼────┼───┼────────┼───────┼──────┤ │13 │高雄市│六龜區 │六龜段│0000-0000 │241 │103年6月30日│ ├──┼───┼────┼───┼────────┼───────┼──────┤ │14 │高雄市│六龜區 │六龜段│0000-0000 │3,155.00 │103年6月30日│ ├──┼───┼────┼───┼────────┼───────┼──────┤ │15 │高雄市│六龜區 │六龜段│0000-0000 │664 │103年6月30日│ ├──┼───┼────┼───┼────────┼───────┼──────┤ │16 │高雄市│六龜區 │六龜段│0000-0000 │12,793.00 │103年6月30日│ └──┴───┴────┴───┴────────┴───────┴──────┘ ⑵以麥盛創、賴羿全、賴聰明名義購買之不動產 ┌──┬───┬───┬────┬───────┬───┬─────┬──────┬──┬───────┐ │序號│姓名 │縣市 │鄉鎮市區│取得日期 │段小段│地/建號 │面積(平方公 │登記│債權(權利)範圍│ │ │ │ │ │ │ │ │尺)、門牌 │次序│ │ ├──┼───┼───┼────┼───────┼───┼─────┼──────┼──┼───────┤ │1 │麥盛創│高雄市│仁武區 │103年5月28日 │仁雄段│0000-0000 │150.07 │8 │1 分之 1 │ ├──┼───┼───┼────┼───────┼───┼─────┼──────┼──┼───────┤ │2 │麥盛創│高雄市│仁武區 │103年5月28日 │仁雄段│00000-000 │赤西四街98│2 │1 分之 1 │ │ │ │ │ │ │ │ │號 │ │ │ ├──┼───┼───┼────┼───────┼───┼─────┼──────┼──┼───────┤ │3 │賴羿全│新北市│三峽區 │102年10月22日 │礁溪段│0000-0000 │306 │17 │1 分之 1 │ ├──┼───┼───┼────┼───────┼───┼─────┼──────┼──┼───────┤ │4 │賴羿全│高雄市│鳥松區 │103年3月21日 │同心段│0000-0000 │158.94 │6 │1 分之 1 │ ├──┼───┼───┼────┼───────┼───┼─────┼──────┼──┼───────┤ │5 │賴羿全│高雄市│鳥松區 │103年3月21日 │同心段│00000-000 │松富路20號│3 │1 分之 1 │ ├──┼───┼───┼────┼───────┼───┼─────┼──────┼──┼───────┤ │6 │賴聰明│屏東縣│潮州鎮 │103年4月10日 │五魁段│0000-0000 │3,608.00 │4 │1 分之 1 │ ├──┼───┼───┼────┼───────┼───┼─────┼──────┼──┼───────┤ │7 │賴聰明│屏東縣│潮州鎮 │103年4月10日 │五魁段│0000-0000 │290.95 │4 │1 分之 1 │ └──┴───┴───┴────┴───────┴───┴─────┴──────┴──┴───────┘ 附表九 查扣帳戶金額 (1)查扣帳戶之分類 說明:①:提供銀行帳戶供被告麥盛創、賴聰明分別共同共管4500萬元資金(即附表五、六) ②:係參與共管資金之人的其他帳戶,經查有大額現金存提款之情形。 ┌──────────┬─────┬─────┬──────┬──────┬──────┬─────┬──────┐ │銀行帳戶戶名 │人頭帳戶 │參與共管資│待發服務獎金│會員入款帳戶│公司帳戶內資│共管資金人│ 總計 │ │ (新臺幣:元)│ │金的帳戶①│暫存帳戶 │(即附表二) │金 │其他帳戶②│ │ ├──────────┼─────┼─────┼──────┼──────┼──────┼─────┼──────┤ │公司 │ │ │ │ │ │ │ │ ├──────────┼─────┼─────┼──────┼──────┼──────┼─────┼──────┤ │一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 │ │ 44,725,031│ │ 44,725,031│ ├──────────┼─────┼─────┼──────┼──────┼──────┼─────┼──────┤ │辰霖投資開發股份有限│ │ │ │ │ 40,944,773│ │ 40,944,773│ │公司 │ │ │ │ │ │ │ │ ├──────────┼─────┼─────┼──────┼──────┼──────┼─────┼──────┤ │辰霖投資開發股份有限│ │ │ │ │ 0│ │ 0│ │公司籌備處 │ │ │ │ │ │ │ │ ├──────────┼─────┼─────┼──────┼──────┼──────┼─────┼──────┤ │拾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 2,442,519│ │ 2,442,519│ ├──────────┼─────┼─────┼──────┼──────┼──────┼─────┼──────┤ │賴羿全-拾得投資股份 │ │ │ │ │ 0│ │ 0│ │有限公司籌備處 │ │ │ │ │ │ │ │ ├──────────┼─────┼─────┼──────┼──────┼──────┼─────┼──────┤ │豐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 │ 35,006,217│ │ 35,006,217│ ├──────────┼─────┼─────┼──────┼──────┼──────┼─────┼──────┤ │公司 │ │ │ │ 小計 │ 123,118,540│ 小計 │ 123,118,540│ ├──────────┼─────┼─────┼──────┼──────┼──────┼─────┼──────┤ │會員入款帳戶 │ │ │ │ │ │ │ │ ├──────────┼─────┼─────┼──────┼──────┼──────┼─────┼──────┤ │麥盛創 │ │ │ │ 23,151,734│ │ │ 23,151,734│ ├──────────┼─────┼─────┼──────┼──────┼──────┼─────┼──────┤ │麥盛創賴聰明 │ │ │ │ 28,349,052│ │ │ 28,349,052│ ├──────────┼─────┼─────┼──────┼──────┼──────┼─────┼──────┤ │賴聰明 │ │ │ │ 20,236,111│ │ │ 20,236,111│ ├──────────┼─────┼─────┼──────┼──────┼──────┼─────┼──────┤ │會員入款帳戶 小計 │ │ │ 小計 │ 71,736,897│ │ 小計 │ 71,736,897│ ├──────────┼─────┼─────┼──────┼──────┼──────┼─────┼──────┤ │會首代表 │ │ │ │ │ │ │ │ ├──────────┼─────┼─────┼──────┼──────┼──────┼─────┼──────┤ │麥盛創 │ │ │ │ │ │ 3,973,008│ 3,973,008│ ├──────────┼─────┼─────┼──────┼──────┼──────┼─────┼──────┤ │賴聰明 │ │ │ │ │ │ 1,489,067│ 1,489,067│ ├──────────┼─────┼─────┼──────┼──────┼──────┼─────┼──────┤ │會首代表 小計 │ │ │ │ │ 小計 │ 5,462,075│ 1,489,067│ ├──────────┼─────┼─────┼──────┼──────┼──────┼─────┼──────┤ │葉鼎南人頭 │ │ │ │ │ │ │ │ ├──────────┼─────┼─────┼──────┼──────┼──────┼─────┼──────┤ │王沛淇(葉鼎南使用) │ 5,196│ │ │ │ │ │ 5,196│ ├──────────┼─────┼─────┼──────┼──────┼──────┼─────┼──────┤ │郭紫晴(葉鼎南使用) │10,933,479│ │ │ │ │ │ 10,933,479│ ├──────────┼─────┼─────┼──────┼──────┼──────┼─────┼──────┤ │葉鼎南人頭 小計 │10,938,675│ │ │ │ │ │ 10,938,675│ ├──────────┼─────┼─────┼──────┼──────┼──────┼─────┼──────┤ │麥系董事 │ │ │ │ │ │ │ │ ├──────────┼─────┼─────┼──────┼──────┼──────┼─────┼──────┤ │陳淑芳 │ │ 4,942,299│ 994,635│ │ │ 1,480,263│ 7,417,197│ ├──────────┼─────┼─────┼──────┼──────┼──────┼─────┼──────┤ │麥系董事 小計 │ 小計 │ 4,942,299│ 994,635│ │ 小計 │ 1,480,263│ 7,417,197│ ├──────────┼─────┼─────┼──────┼──────┼──────┼─────┼──────┤ │麥系總監 │ │ │ │ │ │ │ │ ├──────────┼─────┼─────┼──────┼──────┼──────┼─────┼──────┤ │柯致宇 │ │ 3,146,616│ │ │ │ │ 3,146,616│ ├──────────┼─────┼─────┼──────┼──────┼──────┼─────┼──────┤ │柯登和 │ │ 4,006,451│ │ │ │ 208,328│ 4,214,779│ ├──────────┼─────┼─────┼──────┼──────┼──────┼─────┼──────┤ │張淑惠 │ │ 1,006,085│ │ │ │ │ 1,006,085│ ├──────────┼─────┼─────┼──────┼──────┼──────┼─────┼──────┤ │陳東宏 │ │ 4,077,380│ │ │ │ │ 4,077,380│ ├──────────┼─────┼─────┼──────┼──────┼──────┼─────┼──────┤ │謝趙錦姿 │ │ 4,005,607│ │ │ │ 2,295,773│ 6,301,380│ ├──────────┼─────┼─────┼──────┼──────┼──────┼─────┼──────┤ │麥系總監 小計 │ 小計 │16,242,139│ │ │ 小計 │ 2,504,101│ 18,746,240│ ├──────────┼─────┼─────┼──────┼──────┼──────┼─────┼──────┤ │麥系處長 │ │ │ │ │ │ │ │ ├──────────┼─────┼─────┼──────┼──────┼──────┼─────┼──────┤ │呂秀蓮 │ │ 1,004,348│ │ │ │ 1,138,976│ 2,143,324│ ├──────────┼─────┼─────┼──────┼──────┼──────┼─────┼──────┤ │李淑携 │ │ 1,005,157│ │ │ │ 7,792│ 1,012,949│ ├──────────┼─────┼─────┼──────┼──────┼──────┼─────┼──────┤ │林子芸 │ │ 1,639│ │ │ │ 9,443│ 11,082│ ├──────────┼─────┼─────┼──────┼──────┼──────┼─────┼──────┤ │林哪惠 │ │ 2,002,944│ │ │ │ │ 2,002,944│ ├──────────┼─────┼─────┼──────┼──────┼──────┼─────┼──────┤ │洪麗香 │ │ 1,003,321│ │ │ │ 327,091│ 1,330,412│ ├──────────┼─────┼─────┼──────┼──────┼──────┼─────┼──────┤ │孫環玲 │ │ 1,002,197│ │ │ │ 563,578│ 1,565,775│ ├──────────┼─────┼─────┼──────┼──────┼──────┼─────┼──────┤ │張禮維 │ │ 2,005,379│ │ │ │ 856,361│ 2,861,740│ ├──────────┼─────┼─────┼──────┼──────┼──────┼─────┼──────┤ │陳奕蓁 │ │ 1,042,793│ │ │ │ 5,871│ 1,048,664│ ├──────────┼─────┼─────┼──────┼──────┼──────┼─────┼──────┤ │陳珏蓉 │ │ 1,004,948│ │ │ │ │ 1,004,948│ ├──────────┼─────┼─────┼──────┼──────┼──────┼─────┼──────┤ │陳淑英 │ │ 2,002,940│ │ │ │ │ 2,002,940│ ├──────────┼─────┼─────┼──────┼──────┼──────┼─────┼──────┤ │陳顯堂 │ │ 297,927│ │ │ │ 20,988│ 318,915│ ├──────────┼─────┼─────┼──────┼──────┼──────┼─────┼──────┤ │彭健芳 │ │ 1,005,157│ │ │ │ │ 1,005,157│ ├──────────┼─────┼─────┼──────┼──────┼──────┼─────┼──────┤ │辜俊富 │ │ 3,789│ │ │ │ 159,322│ 163,111│ ├──────────┼─────┼─────┼──────┼──────┼──────┼─────┼──────┤ │黃麗卿 │ │ 3,002,704│ │ │ │ │ 3,002,704│ ├──────────┼─────┼─────┼──────┼──────┼──────┼─────┼──────┤ │黃麗鄉 │ │ 2,006,113│ │ │ │ 3,152,722│ 5,158,835│ ├──────────┼─────┼─────┼──────┼──────┼──────┼─────┼──────┤ │趙秀娥 │ │ 2,015,111│ │ │ │ │ 2,015,111│ ├──────────┼─────┼─────┼──────┼──────┼──────┼─────┼──────┤ │謝常嚴 │ │ 3,885│ │ │ │ 125,597│ 129,482│ ├──────────┼─────┼─────┼──────┼──────┼──────┼─────┼──────┤ │麥系處長 小計 │ 小計 │20,410,352│ │ │ 小計 │ 6,367,741│ 26,778,093│ ├──────────┼─────┼─────┼──────┼──────┼──────┼─────┼──────┤ │賴系董事人頭 │ │ │ │ │ │ │ │ ├──────────┼─────┼─────┼──────┼──────┼──────┼─────┼──────┤ │林軒(翁少卉使用) │ 301,729│ │ │ │ │ │ 301,729│ ├──────────┼─────┼─────┼──────┼──────┼──────┼─────┼──────┤ │賴系董事人頭 小計 │ 301,729│ │ │ │ │ │ 301,729│ ├──────────┼─────┼─────┼──────┼──────┼──────┼─────┼──────┤ │賴系總監 │ │ │ │ │ │ │ │ ├──────────┼─────┼─────┼──────┼──────┼──────┼─────┼──────┤ │王月品 │ │ 5,698,457│ │ │ │ 4,019,140│ 9,717,597│ ├──────────┼─────┼─────┼──────┼──────┼──────┼─────┼──────┤ │賴羿全 │ │ │ │ │ │ 78,086│ 78,086│ ├──────────┼─────┼─────┼──────┼──────┼──────┼─────┼──────┤ │賴系總監 小計 │ 小計 │ 5,698,457│ │ │ 小計 │ 4,097,226│ 9,795,683│ ├──────────┼─────┼─────┼──────┼──────┼──────┼─────┼──────┤ │賴系處長 │ │ │ │ │ │ │ │ ├──────────┼─────┼─────┼──────┼──────┼──────┼─────┼──────┤ │吳登結 │ │ 1,202│ │ │ │ │ 1,202│ ├──────────┼─────┼─────┼──────┼──────┼──────┼─────┼──────┤ │周美玉 │ │ 1,104,087│ │ │ │ │ 1,104,087│ ├──────────┼─────┼─────┼──────┼──────┼──────┼─────┼──────┤ │邱金村 │ │ 2,057│ │ │ │ 1,237│ 3,294│ ├──────────┼─────┼─────┼──────┼──────┼──────┼─────┼──────┤ │徐顯光 │ │ 5,052│ │ │ │ │ 5,052│ ├──────────┼─────┼─────┼──────┼──────┼──────┼─────┼──────┤ │張雅妃 │ │ 7,902│ │ │ │ │ 7,902│ ├──────────┼─────┼─────┼──────┼──────┼──────┼─────┼──────┤ │郭英育 │ │ 5,016,030│ │ │ │ 2,256│ 5,018,286│ ├──────────┼─────┼─────┼──────┼──────┼──────┼─────┼──────┤ │陳李玉葉 │ │ 2,001,191│ │ │ │ │ 2,001,191│ ├──────────┼─────┼─────┼──────┼──────┼──────┼─────┼──────┤ │陳亭如 │ │ 1,000│ │ │ │ │ 1,000│ ├──────────┼─────┼─────┼──────┼──────┼──────┼─────┼──────┤ │陳美蓮 │ │ 1,978│ │ │ │ │ 1,978│ ├──────────┼─────┼─────┼──────┼──────┼──────┼─────┼──────┤ │黃炳隆 │ │ 256,449│ │ │ │ 407│ 256,856│ ├──────────┼─────┼─────┼──────┼──────┼──────┼─────┼──────┤ │楊光源 │ │ 3,071,019│ │ │ │ │ 3,071,019│ ├──────────┼─────┼─────┼──────┼──────┼──────┼─────┼──────┤ │楊孫淑娟 │ │ 1,429│ │ │ │ │ 1,429│ ├──────────┼─────┼─────┼──────┼──────┼──────┼─────┼──────┤ │溫富森 │ │ 6,102│ │ │ │ │ 6,102│ ├──────────┼─────┼─────┼──────┼──────┼──────┼─────┼──────┤ │蔡佩珊 │ │ 1,013,580│ │ │ │ 99│ 1,013,679│ ├──────────┼─────┼─────┼──────┼──────┼──────┼─────┼──────┤ │蕭勝和 │ │ 1,000│ │ │ │ │ 1,000│ ├──────────┼─────┼─────┼──────┼──────┼──────┼─────┼──────┤ │顏瑩筠 │ │ 442│ │ │ │ │ 442│ ├──────────┼─────┼─────┼──────┼──────┼──────┼─────┼──────┤ │賴系處長 小計 │ 小計 │12,490,520│ │ │ 小計 │ 3,999│ 12,494,519│ ├──────────┼─────┼─────┼──────┼──────┼──────┼─────┼──────┤ │總計 │11,240,404│59,783,767│ 994,635│ 71,736,897│123,118,540 │19,915,405│ 286,789,648│ └──────────┴─────┴─────┴──────┴──────┴──────┴─────┴──────┘ (2)查扣帳戶之明細 ┌──┬──────────┬──────┬─────┬──────────┬──────┬──────┬──────────┐ │編號│帳戶名稱 │銀行 │分行 │帳號 │查扣金額 │性質 │說明 │ ├──┼──────────┼──────┼─────┼──────────┼──────┼──────┼──────────┤ │1 │麥盛創 │合庫 │九如分行 │0000000000000 │ 20,026,730│會員入款帳戶│會員入款帳戶 │ ├──┼──────────┼──────┼─────┼──────────┼──────┼──────┼──────────┤ │2 │麥盛創 │國泰世華銀行│大昌分行 │000000000000 │ 3,125,004│會員入款帳戶│會員入款帳戶 │ ├──┼──────────┼──────┼─────┼──────────┼──────┼──────┼──────────┤ │3 │麥盛創賴聰明 │聯邦銀行 │三民分行 │活儲 │ 28,349,052│會員入款帳戶│會員入款帳戶 │ ├──┼──────────┼──────┼─────┼──────────┼──────┼──────┼──────────┤ │4 │賴聰明 │合庫 │鼓山分行 │銀行未提供帳號 │ 5,387,425│會員入款帳戶│會員入款帳戶 │ ├──┼──────────┼──────┼─────┼──────────┼──────┼──────┼──────────┤ │5 │賴聰明 │國泰世華銀行│左營分行 │000000000000 │ 14,848,686│會員入款帳戶│會員入款帳戶 │ ├──┼──────────┼──────┼─────┼──────────┼──────┼──────┼──────────┤ │6 │一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 │ 4,722,745│公司 │屬互助會資金 │ ├──┼──────────┼──────┼─────┼──────────┼──────┼──────┼──────────┤ │7 │一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 │ 40,000,000│公司 │屬互助會資金 │ ├──┼──────────┼──────┼─────┼──────────┼──────┼──────┼──────────┤ │8 │一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聯邦銀行 │三民分行 │ │ 2,286│公司 │屬互助會資金 │ ├──┼──────────┼──────┼─────┼──────────┼──────┼──────┼──────────┤ │9 │辰霖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 │ 24,070,215│公司 │屬互助會資金 │ │ │公司 │ │ │ │ │ │ │ ├──┼──────────┼──────┼─────┼──────────┼──────┼──────┼──────────┤ │10 │辰霖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 │ 14,874,558│公司 │屬互助會資金 │ │ │公司 │ │ │ │ │ │ │ ├──┼──────────┼──────┼─────┼──────────┼──────┼──────┼──────────┤ │11 │辰霖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 │ 2,000,000│公司 │屬互助會資金 │ │ │公司 │ │ │ │ │ │ │ ├──┼──────────┼──────┼─────┼──────────┼──────┼──────┼──────────┤ │12 │辰霖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 │ 已結清│公司 │屬互助會資金 │ │ │公司籌備處 │ │ │ │ │ │ │ ├──┼──────────┼──────┼─────┼──────────┼──────┼──────┼──────────┤ │13 │拾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永豐銀行 │ │02518XXXX6585 │ 2,442,519│公司 │屬互助會資金 │ ├──┼──────────┼──────┼─────┼──────────┼──────┼──────┼──────────┤ │14 │賴羿全-拾得投資股份 │永豐銀行 │ │ │ 已銷戶│公司 │屬互助會資金 │ │ │有限公司籌備處 │ │ │ │ │ │ │ ├──┼──────────┼──────┼─────┼──────────┼──────┼──────┼──────────┤ │15 │豐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 │ 35,006,217│公司 │屬互助會資金 │ ├──┼──────────┼──────┼─────┼──────────┼──────┼──────┼──────────┤ │16 │豐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 │ 0│公司 │屬互助會資金 │ ├──┼──────────┼──────┼─────┼──────────┼──────┼──────┼──────────┤ │17 │豐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聯邦銀行 │ │ │ │公司 │屬互助會資金 │ ├──┼──────────┼──────┼─────┼──────────┼──────┼──────┼──────────┤ │18 │麥盛創 │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 │ 1,075│麥系會首 │ │ ├──┼──────────┼──────┼─────┼──────────┼──────┼──────┼──────────┤ │19 │麥盛創 │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 │ 188│麥系會首 │ │ ├──┼──────────┼──────┼─────┼──────────┼──────┼──────┼──────────┤ │20 │麥盛創 │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 │ 10,397│麥系會首 │ │ ├──┼──────────┼──────┼─────┼──────────┼──────┼──────┼──────────┤ │21 │麥盛創 │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 │ 256│麥系會首 │ │ ├──┼──────────┼──────┼─────┼──────────┼──────┼──────┼──────────┤ │22 │麥盛創 │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 │ 256│麥系會首 │ │ ├──┼──────────┼──────┼─────┼──────────┼──────┼──────┼──────────┤ │23 │麥盛創 │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 │ 3,000,000│麥系會首 │ │ ├──┼──────────┼──────┼─────┼──────────┼──────┼──────┼──────────┤ │24 │麥盛創 │中信銀 │ │000000000000 │ 80,000│麥系會首 │ │ ├──┼──────────┼──────┼─────┼──────────┼──────┼──────┼──────────┤ │25 │麥盛創 │台北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美金1.7│ 54.3│麥系會首 │ │ │ │ │ │ │5) │ │ │ │ ├──┼──────────┼──────┼─────┼──────────┼──────┼──────┼──────────┤ │26 │麥盛創 │台北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 │ 0│麥系會首 │ │ ├──┼──────────┼──────┼─────┼──────────┼──────┼──────┼──────────┤ │27 │麥盛創 │台北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 │ 0│麥系會首 │ │ ├──┼──────────┼──────┼─────┼──────────┼──────┼──────┼──────────┤ │28 │麥盛創 │台北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 │ 721,043│麥系會首 │ │ ├──┼──────────┼──────┼─────┼──────────┼──────┼──────┼──────────┤ │29 │麥盛創 │合庫 │東高雄分行│銀行未提供帳號 │ 30│麥系會首 │ │ ├──┼──────────┼──────┼─────┼──────────┼──────┼──────┼──────────┤ │30 │麥盛創 │高雄銀行 │ │000000000000 │ 61,500│麥系會首 │ │ ├──┼──────────┼──────┼─────┼──────────┼──────┼──────┼──────────┤ │31 │麥盛創 │國泰世華銀行│鳳山分行 │000000000000 │ 196│麥系會首 │ │ ├──┼──────────┼──────┼─────┼──────────┼──────┼──────┼──────────┤ │32 │麥盛創 │聯邦銀行 │九如分行 │活儲 │ 186│麥系會首 │ │ ├──┼──────────┼──────┼─────┼──────────┼──────┼──────┼──────────┤ │33 │麥盛創 │聯邦銀行 │五甲分行 │活儲 │ 97,827│麥系會首 │ │ ├──┼──────────┼──────┼─────┼──────────┼──────┼──────┼──────────┤ │34 │郭紫晴(葉鼎南使用) │合庫 │大樹分行 │00000000000000000000│ 3,059,713│葉鼎南人頭 │人頭帳戶 │ │ │ │ │ │928 │ │ │ │ ├──┼──────────┼──────┼─────┼──────────┼──────┼──────┼──────────┤ │35 │郭紫晴(葉鼎南使用) │ │ │000000000000 │ 7,873,766│葉鼎南人頭 │人頭帳戶 │ ├──┼──────────┼──────┼─────┼──────────┼──────┼──────┼──────────┤ │36 │王沛淇(葉鼎南使用) │高雄銀行 │ │000000000000 │ 5,196│葉鼎南人頭 │人頭帳戶 │ ├──┼──────────┼──────┼─────┼──────────┼──────┼──────┼──────────┤ │37 │賴聰明 │土地銀行 │東港分行 │000000000000 │ 7,099│賴系會首 │ │ ├──┼──────────┼──────┼─────┼──────────┼──────┼──────┼──────────┤ │38 │賴聰明 │中信銀 │ │000000000000 │ 193│賴系會首 │ │ ├──┼──────────┼──────┼─────┼──────────┼──────┼──────┼──────────┤ │39 │賴聰明 │台灣銀行 │ │銀行未提供帳號 │ 1,353,821│賴系會首 │ │ ├──┼──────────┼──────┼─────┼──────────┼──────┼──────┼──────────┤ │40 │賴聰明 │永豐銀行 │ │025018XXXX0691 │ 31,789│賴系會首 │ │ ├──┼──────────┼──────┼─────┼──────────┼──────┼──────┼──────────┤ │41 │賴聰明 │合庫 │三民分行 │0000000000000 │ 17,290│賴系會首 │ │ ├──┼──────────┼──────┼─────┼──────────┼──────┼──────┼──────────┤ │42 │賴聰明 │合庫 │一心路分行│銀行未提供帳號 │ 10│賴系會首 │ │ ├──┼──────────┼──────┼─────┼──────────┼──────┼──────┼──────────┤ │43 │賴聰明 │合庫 │大順分行 │銀行未提供帳號 │ 1,004│賴系會首 │ │ ├──┼──────────┼──────┼─────┼──────────┼──────┼──────┼──────────┤ │44 │賴聰明 │合庫 │南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 │ 74,494│賴系會首 │ │ ├──┼──────────┼──────┼─────┼──────────┼──────┼──────┼──────────┤ │45 │賴聰明 │國泰世華銀行│前金分行 │000000000000 │ 41│賴系會首 │ │ ├──┼──────────┼──────┼─────┼──────────┼──────┼──────┼──────────┤ │46 │賴聰明 │第一銀行 │灣內分行 │711680XXXX1 │ 0│賴系會首 │ │ ├──┼──────────┼──────┼─────┼──────────┼──────┼──────┼──────────┤ │47 │賴聰明 │第一銀行 │前鎮分行 │00000000000 │ 0│賴系會首 │ │ ├──┼──────────┼──────┼─────┼──────────┼──────┼──────┼──────────┤ │48 │賴聰明 │聯邦銀行 │三民分行 │000000000000 │ 3,326│賴系會首 │ │ ├──┼──────────┼──────┼─────┼──────────┼──────┼──────┼──────────┤ │49 │陳淑芳 │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 │ 543,593│麥系董事 │共管帳戶 │ ├──┼──────────┼──────┼─────┼──────────┼──────┼──────┼──────────┤ │50 │陳淑芳 │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 │ 5,976│麥系董事 │共管帳戶 │ ├──┼──────────┼──────┼─────┼──────────┼──────┼──────┼──────────┤ │51 │陳淑芳 │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 │ 4,000,000│麥系董事 │共管帳戶 │ ├──┼──────────┼──────┼─────┼──────────┼──────┼──────┼──────────┤ │52 │陳淑芳 │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折合台 │ 392,730│麥系董事 │共管帳戶 │ │ │ │ │ │幣) │ │ │ │ ├──┼──────────┼──────┼─────┼──────────┼──────┼──────┼──────────┤ │53 │陳淑芳 │台新銀行 │ │銀行未提供帳號 │ 547,713│麥系董事 │ │ ├──┼──────────┼──────┼─────┼──────────┼──────┼──────┼──────────┤ │54 │陳淑芳 │合庫 │興鳳分行 │銀行未提供帳號 │ 577,013│麥系董事 │ │ ├──┼──────────┼──────┼─────┼──────────┼──────┼──────┼──────────┤ │55 │陳淑芳 │國泰世華銀行│鳳山分行 │000000000000 │ 355,537│麥系董事 │ │ ├──┼──────────┼──────┼─────┼──────────┼──────┼──────┼──────────┤ │56 │陳淑芳 │國泰世華銀行│大昌分行 │000000000000 │ 994,635│麥系董事 │待發服務獎金暫存帳戶│ ├──┼──────────┼──────┼─────┼──────────┼──────┼──────┼──────────┤ │57 │林軒伃(翁少卉使用) │合庫 │中山分行 │0000000000000 │ 5,344│賴系董事人頭│人頭帳戶 │ ├──┼──────────┼──────┼─────┼──────────┼──────┼──────┼──────────┤ │58 │林軒伃(翁少卉使用) │第一銀行 │興雅分行 │15568XXX194 │ 8,636│賴系董事人頭│人頭帳戶 │ ├──┼──────────┼──────┼─────┼──────────┼──────┼──────┼──────────┤ │59 │林軒伃(翁少卉使用) │聯邦銀行 │三民分行 │活儲 │ 48,461│賴系董事人頭│人頭帳戶 │ ├──┼──────────┼──────┼─────┼──────────┼──────┼──────┼──────────┤ │60 │林軒伃(翁少卉使用) │聯邦銀行 │永春分行 │活儲 │ 239,168│賴系董事人頭│人頭帳戶 │ ├──┼──────────┼──────┼─────┼──────────┼──────┼──────┼──────────┤ │61 │林軒伃(翁少卉使用) │ │景美分行 │6655XX9 │ 79│賴系董事人頭│人頭帳戶 │ ├──┼──────────┼──────┼─────┼──────────┼──────┼──────┼──────────┤ │62 │林軒伃(翁少卉使用) │ │長庚分行 │銀行未提供帳號 │ 41│賴系董事人頭│人頭帳戶 │ ├──┼──────────┼──────┼─────┼──────────┼──────┼──────┼──────────┤ │63 │柯致宇 │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 │ 141,001│麥系總監 │共管帳戶 │ ├──┼──────────┼──────┼─────┼──────────┼──────┼──────┼──────────┤ │64 │柯致宇 │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 │ 5,615│麥系總監 │共管帳戶 │ ├──┼──────────┼──────┼─────┼──────────┼──────┼──────┼──────────┤ │65 │柯致宇 │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 │ 3,000,000│麥系總監 │共管帳戶 │ ├──┼──────────┼──────┼─────┼──────────┼──────┼──────┼──────────┤ │66 │柯登和 │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 │ 6,451│麥系總監 │共管帳戶 │ ├──┼──────────┼──────┼─────┼──────────┼──────┼──────┼──────────┤ │67 │柯登和 │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 │ 4,000,000│麥系總監 │共管帳戶 │ ├──┼──────────┼──────┼─────┼──────────┼──────┼──────┼──────────┤ │68 │柯登和 │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 │ 0│麥系總監 │共管帳戶 │ ├──┼──────────┼──────┼─────┼──────────┼──────┼──────┼──────────┤ │69 │柯登和 │台新銀行 │ │銀行未提供帳號 │ 112,429│麥系總監 │ │ ├──┼──────────┼──────┼─────┼──────────┼──────┼──────┼──────────┤ │70 │柯登和 │彰化銀行 │大順分行 │0000-00-00000-0-00 │ 95,899│麥系總監 │ │ ├──┼──────────┼──────┼─────┼──────────┼──────┼──────┼──────────┤ │71 │張淑惠 │聯邦三民 │ │活儲 │ 1,006,085│麥系總監 │共管帳戶 │ ├──┼──────────┼──────┼─────┼──────────┼──────┼──────┼──────────┤ │72 │陳東宏 │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 │ 69,808│麥系總監 │共管帳戶 │ ├──┼──────────┼──────┼─────┼──────────┼──────┼──────┼──────────┤ │73 │陳東宏 │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 │ 7,572│麥系總監 │共管帳戶 │ ├──┼──────────┼──────┼─────┼──────────┼──────┼──────┼──────────┤ │74 │陳東宏 │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 │ 4,000,000│麥系總監 │共管帳戶 │ ├──┼──────────┼──────┼─────┼──────────┼──────┼──────┼──────────┤ │75 │謝趙錦姿 │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 │ 5,607│麥系總監 │共管帳戶 │ ├──┼──────────┼──────┼─────┼──────────┼──────┼──────┼──────────┤ │76 │謝趙錦姿 │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 │ 4,000,000│麥系總監 │共管帳戶 │ ├──┼──────────┼──────┼─────┼──────────┼──────┼──────┼──────────┤ │77 │謝趙錦姿 │國泰世華銀行│鳳山分行 │000000000000 │ 351│麥系總監 │ │ ├──┼──────────┼──────┼─────┼──────────┼──────┼──────┼──────────┤ │78 │謝趙錦姿 │國泰世華銀行│鳳山分行 │000000000000 │ 1,081│麥系總監 │ │ ├──┼──────────┼──────┼─────┼──────────┼──────┼──────┼──────────┤ │79 │謝趙錦姿 │國泰世華銀行│大昌分行 │000000000000 │ 2,111,773│麥系總監 │ │ ├──┼──────────┼──────┼─────┼──────────┼──────┼──────┼──────────┤ │80 │謝趙錦姿 │國泰世華銀行│大昌分行 │000000000000 │ 0│麥系總監 │ │ ├──┼──────────┼──────┼─────┼──────────┼──────┼──────┼──────────┤ │81 │謝趙錦姿 │國泰世華銀行│大昌分行 │000000000000 │ 182,568│麥系總監 │ │ ├──┼──────────┼──────┼─────┼──────────┼──────┼──────┼──────────┤ │82 │謝趙錦姿 │國泰世華銀行│ │澳幣25019.08 │ │麥系總監 │ │ ├──┼──────────┼──────┼─────┼──────────┼──────┼──────┼──────────┤ │83 │謝趙錦姿 │國泰世華銀行│ │美金24824.35 │ │麥系總監 │ │ ├──┼──────────┼──────┼─────┼──────────┼──────┼──────┼──────────┤ │84 │王月品 │台新銀行 │ │銀行未提供帳號 │ 2,847,653│賴系總監 │ │ ├──┼──────────┼──────┼─────┼──────────┼──────┼──────┼──────────┤ │85 │王月品 │台灣銀行 │ │銀行未提供帳號 │ 3,214│賴系總監 │ │ ├──┼──────────┼──────┼─────┼──────────┼──────┼──────┼──────────┤ │86 │王月品 │郵局 │ │0000000-0000000 │ 1,168,273│賴系總監 │ │ ├──┼──────────┼──────┼─────┼──────────┼──────┼──────┼──────────┤ │87 │王月品 │陽信銀行 │ │000000000 │ 9,503│賴系總監 │共管帳戶 │ ├──┼──────────┼──────┼─────┼──────────┼──────┼──────┼──────────┤ │88 │王月品 │陽信銀行 │ │00000000 │ 5,688,954│賴系總監 │共管帳戶 │ ├──┼──────────┼──────┼─────┼──────────┼──────┼──────┼──────────┤ │89 │賴羿全 │永豐銀行 │ │025018XXXX5089 │ 60,141│賴系總監 │ │ ├──┼──────────┼──────┼─────┼──────────┼──────┼──────┼──────────┤ │90 │賴羿全 │渣打銀 │九如分行 │0000000000 │ 530│賴系總監 │ │ ├──┼──────────┼──────┼─────┼──────────┼──────┼──────┼──────────┤ │91 │賴羿全 │聯邦銀行 │三民分行 │活儲 │ 17,415│賴系總監 │ │ ├──┼──────────┼──────┼─────┼──────────┼──────┼──────┼──────────┤ │92 │賴羿全 │聯邦銀行 │三民分行 │外幣 │ 0│賴系總監 │ │ ├──┼──────────┼──────┼─────┼──────────┼──────┼──────┼──────────┤ │93 │李淑携 │國泰世華銀行│左營分行 │000000000000 │ 7,792│麥系處長 │ │ ├──┼──────────┼──────┼─────┼──────────┼──────┼──────┼──────────┤ │94 │李淑携 │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 │ 5,157│麥系處長 │共管帳戶 │ ├──┼──────────┼──────┼─────┼──────────┼──────┼──────┼──────────┤ │95 │李淑携 │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 │ 1,000,000│麥系處長 │共管帳戶 │ ├──┼──────────┼──────┼─────┼──────────┼──────┼──────┼──────────┤ │96 │陳奕蓁 │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 │ 29,846│麥系處長 │共管帳戶 │ ├──┼──────────┼──────┼─────┼──────────┼──────┼──────┼──────────┤ │97 │陳奕蓁 │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 │ 2,947│麥系處長 │共管帳戶 │ ├──┼──────────┼──────┼─────┼──────────┼──────┼──────┼──────────┤ │98 │陳奕蓁 │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 │ 10,000│麥系處長 │共管帳戶 │ ├──┼──────────┼──────┼─────┼──────────┼──────┼──────┼──────────┤ │99 │陳奕蓁 │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 │ 1,000,000│麥系處長 │共管帳戶 │ ├──┼──────────┼──────┼─────┼──────────┼──────┼──────┼──────────┤ │100 │陳奕蓁 │彰化銀行 │新興分行 │0000-00-00000-0-00 │ 7│麥系處長 │ │ ├──┼──────────┼──────┼─────┼──────────┼──────┼──────┼──────────┤ │101 │陳奕蓁 │彰化銀行 │ │0000-00-00000-0-00 │ 5,864│麥系處長 │ │ ├──┼──────────┼──────┼─────┼──────────┼──────┼──────┼──────────┤ │102 │陳珏蓉 │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 │ 1,627│麥系處長 │共管帳戶 │ ├──┼──────────┼──────┼─────┼──────────┼──────┼──────┼──────────┤ │103 │陳珏蓉 │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 │ 3,321│麥系處長 │共管帳戶 │ ├──┼──────────┼──────┼─────┼──────────┼──────┼──────┼──────────┤ │104 │陳珏蓉 │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 │ 已結清│麥系處長 │共管帳戶 │ ├──┼──────────┼──────┼─────┼──────────┼──────┼──────┼──────────┤ │105 │陳珏蓉 │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 │ 1,000,000│麥系處長 │共管帳戶 │ ├──┼──────────┼──────┼─────┼──────────┼──────┼──────┼──────────┤ │106 │陳淑英 │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 │ 2,940│麥系處長 │共管帳戶 │ ├──┼──────────┼──────┼─────┼──────────┼──────┼──────┼──────────┤ │107 │陳淑英 │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 │ 2,000,000│麥系處長 │共管帳戶 │ ├──┼──────────┼──────┼─────┼──────────┼──────┼──────┼──────────┤ │108 │彭健芳 │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 │ 5,157│麥系處長 │共管帳戶 │ ├──┼──────────┼──────┼─────┼──────────┼──────┼──────┼──────────┤ │109 │彭健芳 │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 │ 1,000,000│麥系處長 │共管帳戶 │ ├──┼──────────┼──────┼─────┼──────────┼──────┼──────┼──────────┤ │110 │辜俊富 │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 │ 18│麥系處長 │共管帳戶 │ ├──┼──────────┼──────┼─────┼──────────┼──────┼──────┼──────────┤ │111 │辜俊富 │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 │ 3,771│麥系處長 │共管帳戶 │ ├──┼──────────┼──────┼─────┼──────────┼──────┼──────┼──────────┤ │112 │辜俊富 │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 │ 0│麥系處長 │共管帳戶 │ ├──┼──────────┼──────┼─────┼──────────┼──────┼──────┼──────────┤ │113 │辜俊富 │中信銀 │ │000000000000 │ 0│麥系處長 │ │ ├──┼──────────┼──────┼─────┼──────────┼──────┼──────┼──────────┤ │114 │辜俊富 │中信銀 │ │000000000000 │ 121,607│麥系處長 │ │ ├──┼──────────┼──────┼─────┼──────────┼──────┼──────┼──────────┤ │115 │辜俊富 │中信銀 │ │000000000000(美金121│ 37,715│麥系處長 │ │ │ │ │ │ │6.61) │ │ │ │ ├──┼──────────┼──────┼─────┼──────────┼──────┼──────┼──────────┤ │116 │黃麗卿 │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 │ 1,002,704│麥系處長 │共管帳戶 │ ├──┼──────────┼──────┼─────┼──────────┼──────┼──────┼──────────┤ │117 │黃麗卿 │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 │ 2,000,000│麥系處長 │共管帳戶 │ ├──┼──────────┼──────┼─────┼──────────┼──────┼──────┼──────────┤ │118 │黃麗鄉 │大眾銀行 │ │ │ │麥系處長 │共管帳戶 │ ├──┼──────────┼──────┼─────┼──────────┼──────┼──────┼──────────┤ │119 │黃麗鄉 │大眾銀行 │ │ │ │麥系處長 │共管帳戶 │ ├──┼──────────┼──────┼─────┼──────────┼──────┼──────┼──────────┤ │120 │黃麗鄉 │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 │ 已結清│麥系處長 │共管帳戶 │ ├──┼──────────┼──────┼─────┼──────────┼──────┼──────┼──────────┤ │121 │黃麗鄉 │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 │ 6,113│麥系處長 │共管帳戶 │ ├──┼──────────┼──────┼─────┼──────────┼──────┼──────┼──────────┤ │122 │黃麗鄉 │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 │ 2,000,000│麥系處長 │共管帳戶 │ ├──┼──────────┼──────┼─────┼──────────┼──────┼──────┼──────────┤ │123 │黃麗鄉 │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 │ 0│麥系處長 │共管帳戶 │ ├──┼──────────┼──────┼─────┼──────────┼──────┼──────┼──────────┤ │124 │黃麗鄉 │中信銀 │ │000000000000 │ 2,260,973│麥系處長 │ │ ├──┼──────────┼──────┼─────┼──────────┼──────┼──────┼──────────┤ │125 │黃麗鄉 │中信銀 │ │000000000000 │ 1,168│麥系處長 │ │ ├──┼──────────┼──────┼─────┼──────────┼──────┼──────┼──────────┤ │126 │黃麗鄉 │中信銀 │ │000000000000 │ 0│麥系處長 │ │ ├──┼──────────┼──────┼─────┼──────────┼──────┼──────┼──────────┤ │127 │黃麗鄉 │陽信銀行 │ │00000000 │ 890,581│麥系處長 │ │ ├──┼──────────┼──────┼─────┼──────────┼──────┼──────┼──────────┤ │128 │趙秀娥 │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 │ 10,515│麥系處長 │共管帳戶 │ ├──┼──────────┼──────┼─────┼──────────┼──────┼──────┼──────────┤ │129 │趙秀娥 │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 │ 4,596│麥系處長 │共管帳戶 │ ├──┼──────────┼──────┼─────┼──────────┼──────┼──────┼──────────┤ │130 │趙秀娥 │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 │ 已結清│麥系處長 │共管帳戶 │ ├──┼──────────┼──────┼─────┼──────────┼──────┼──────┼──────────┤ │131 │趙秀娥 │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 │ 2,000,000│麥系處長 │共管帳戶 │ ├──┼──────────┼──────┼─────┼──────────┼──────┼──────┼──────────┤ │132 │陳亭如 │合庫大社 │ │0000000000000 │ 1,000│賴系處長 │共管帳戶 │ ├──┼──────────┼──────┼─────┼──────────┼──────┼──────┼──────────┤ │133 │吳登結 │聯邦三民 │ │定期 │ 0│賴系處長 │共管帳戶 │ ├──┼──────────┼──────┼─────┼──────────┼──────┼──────┼──────────┤ │134 │吳登結 │聯邦三民 │ │活儲 │ 1,202│賴系處長 │共管帳戶 │ ├──┼──────────┼──────┼─────┼──────────┼──────┼──────┼──────────┤ │135 │周美玉 │陽信高雄 │ │000000000 │ 1,104,087│賴系處長 │共管帳戶 │ ├──┼──────────┼──────┼─────┼──────────┼──────┼──────┼──────────┤ │136 │邱金村 │土銀東港 │ │000000000000 │ 2,057│賴系處長 │共管帳戶 │ ├──┼──────────┼──────┼─────┼──────────┼──────┼──────┼──────────┤ │137 │邱金村 │土銀臺東 │ │000000000000 │ 1,237│賴系處長 │ │ ├──┼──────────┼──────┼─────┼──────────┼──────┼──────┼──────────┤ │138 │徐顯光 │聯邦三民 │ │定期 │ 0│賴系處長 │共管帳戶 │ ├──┼──────────┼──────┼─────┼──────────┼──────┼──────┼──────────┤ │139 │徐顯光 │聯邦三民 │ │活儲 │ 5,052│賴系處長 │共管帳戶 │ ├──┼──────────┼──────┼─────┼──────────┼──────┼──────┼──────────┤ │140 │張雅妃 │聯邦三民 │ │定期 │ 0│賴系處長 │共管帳戶 │ ├──┼──────────┼──────┼─────┼──────────┼──────┼──────┼──────────┤ │141 │張雅妃 │聯邦三民 │ │活儲 │ 7,902│賴系處長 │共管帳戶 │ ├──┼──────────┼──────┼─────┼──────────┼──────┼──────┼──────────┤ │142 │郭英育 │合庫 │三民分行 │0000000000000 │ 5,016,030│賴系處長 │共管帳戶 │ ├──┼──────────┼──────┼─────┼──────────┼──────┼──────┼──────────┤ │143 │郭英育 │高雄銀行 │ │000000000000 │ 273│賴系處長 │ │ ├──┼──────────┼──────┼─────┼──────────┼──────┼──────┼──────────┤ │144 │郭英育 │高雄銀行 │ │000000000000 │ 1,983│賴系處長 │ │ ├──┼──────────┼──────┼─────┼──────────┼──────┼──────┼──────────┤ │145 │郭英育 │高雄銀行 │ │000000000000 │ 0│賴系處長 │ │ ├──┼──────────┼──────┼─────┼──────────┼──────┼──────┼──────────┤ │146 │陳李玉葉 │合庫大順 │ │0000000000000 │ 2,001,000│賴系處長 │共管帳戶 │ ├──┼──────────┼──────┼─────┼──────────┼──────┼──────┼──────────┤ │147 │陳李玉葉 │合庫大順 │ │0000000000000 │ 191│賴系處長 │共管帳戶 │ ├──┼──────────┼──────┼─────┼──────────┼──────┼──────┼──────────┤ │148 │陳美蓮 │聯邦三民 │ │ │ 1,978│賴系處長 │共管帳戶 │ ├──┼──────────┼──────┼─────┼──────────┼──────┼──────┼──────────┤ │149 │黃炳隆 │聯邦三民 │ │活儲 │ 256,449│賴系處長 │共管帳戶 │ ├──┼──────────┼──────┼─────┼──────────┼──────┼──────┼──────────┤ │150 │黃炳隆 │聯邦高雄 │ │活儲 │ 407│賴系處長 │ │ ├──┼──────────┼──────┼─────┼──────────┼──────┼──────┼──────────┤ │151 │楊光源 │聯邦三民 │ │定期 │ 0│賴系處長 │共管帳戶 │ ├──┼──────────┼──────┼─────┼──────────┼──────┼──────┼──────────┤ │152 │楊光源 │聯邦三民 │ │活儲 │ 3,007,518│賴系處長 │共管帳戶 │ ├──┼──────────┼──────┼─────┼──────────┼──────┼──────┼──────────┤ │153 │楊光源 │聯邦三民 │ │活儲 │ 63,501│賴系處長 │共管帳戶 │ ├──┼──────────┼──────┼─────┼──────────┼──────┼──────┼──────────┤ │154 │楊孫淑娟 │一銀三民 │ │0000000000X │ 237│賴系處長 │共管帳戶 │ ├──┼──────────┼──────┼─────┼──────────┼──────┼──────┼──────────┤ │155 │楊孫淑娟 │一銀三民 │ │0000000000X │ 1,192│賴系處長 │共管帳戶 │ ├──┼──────────┼──────┼─────┼──────────┼──────┼──────┼──────────┤ │156 │溫富森 │聯邦三民 │ │活儲 │ 6,102│賴系處長 │共管帳戶 │ ├──┼──────────┼──────┼─────┼──────────┼──────┼──────┼──────────┤ │157 │蔡佩珊 │華南三民 │ │000000000000 │ 1,013,580│賴系處長 │共管帳戶 │ ├──┼──────────┼──────┼─────┼──────────┼──────┼──────┼──────────┤ │158 │蔡佩珊 │華南斗六 │ │000000000000 │ 99│賴系處長 │ │ ├──┼──────────┼──────┼─────┼──────────┼──────┼──────┼──────────┤ │159 │蕭勝和 │玉山澄清 │ │0000000000000 │ 1,000│賴系處長 │共管帳戶 │ ├──┼──────────┼──────┼─────┼──────────┼──────┼──────┼──────────┤ │160 │蕭勝和 │玉山澄清 │ │0000000000000 │ 0│賴系處長 │共管帳戶 │ ├──┼──────────┼──────┼─────┼──────────┼──────┼──────┼──────────┤ │161 │顏瑩筠 │渣打九如 │ │0000000000 │ 442│賴系處長 │共管帳戶 │ ├──┼──────────┼──────┼─────┼──────────┼──────┼──────┼──────────┤ │162 │呂秀蓮 │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 │ 4,348│麥系處長 │共管帳戶 │ ├──┼──────────┼──────┼─────┼──────────┼──────┼──────┼──────────┤ │163 │呂秀蓮 │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 │ 1,000,000│麥系處長 │共管帳戶 │ ├──┼──────────┼──────┼─────┼──────────┼──────┼──────┼──────────┤ │164 │呂秀蓮 │玉山銀行 │ │0000000000XXX │ 1,454│麥系處長 │ │ ├──┼──────────┼──────┼─────┼──────────┼──────┼──────┼──────────┤ │165 │呂秀蓮 │玉山銀行 │ │0000000000XXX │ 870,507│麥系處長 │ │ ├──┼──────────┼──────┼─────┼──────────┼──────┼──────┼──────────┤ │166 │呂秀蓮 │玉山銀行 │ │0000000000XXX │ 266,983│麥系處長 │ │ ├──┼──────────┼──────┼─────┼──────────┼──────┼──────┼──────────┤ │167 │呂秀蓮 │玉山銀行 │ │0000000000XXX │ 32│麥系處長 │ │ ├──┼──────────┼──────┼─────┼──────────┼──────┼──────┼──────────┤ │168 │林子芸 │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 │ 1,639│麥系處長 │共管帳戶 │ ├──┼──────────┼──────┼─────┼──────────┼──────┼──────┼──────────┤ │169 │林子芸 │合庫 │潮洲分行 │0000000000000 │ 1,316│麥系處長 │ │ ├──┼──────────┼──────┼─────┼──────────┼──────┼──────┼──────────┤ │170 │林子芸 │合庫 │潮洲分行 │0000000000000 │ 7,995│麥系處長 │ │ ├──┼──────────┼──────┼─────┼──────────┼──────┼──────┼──────────┤ │171 │林子芸 │合庫 │屏南分行 │0000000000000 │ 132│麥系處長 │ │ ├──┼──────────┼──────┼─────┼──────────┼──────┼──────┼──────────┤ │172 │洪麗香 │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 │ 3,321│麥系處長 │共管帳戶 │ ├──┼──────────┼──────┼─────┼──────────┼──────┼──────┼──────────┤ │173 │洪麗香 │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0 │ 1,000,000│麥系處長 │共管帳戶 │ ├──┼──────────┼──────┼─────┼──────────┼──────┼──────┼──────────┤ │174 │洪麗香 │合庫 │苓雅分行 │0000000000000 │ 10,315│麥系處長 │ │ ├──┼──────────┼──────┼─────┼──────────┼──────┼──────┼──────────┤ │175 │洪麗香 │合庫 │苓雅分行 │0000000000000 │ 285,058│麥系處長 │ │ ├──┼──────────┼──────┼─────┼──────────┼──────┼──────┼──────────┤ │176 │洪麗香 │合庫 │五甲分行 │0000000000000 │ 219│麥系處長 │ │ ├──┼──────────┼──────┼─────┼──────────┼──────┼──────┼──────────┤ │177 │洪麗香 │華銀 │籬仔內分行│000000000000 │ 31,499│麥系處長 │ │ ├──┼──────────┼──────┼─────┼──────────┼──────┼──────┼──────────┤ │178 │林哪惠 │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 │ 2,944│麥系處長 │共管帳戶 │ ├──┼──────────┼──────┼─────┼──────────┼──────┼──────┼──────────┤ │179 │林哪惠 │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 │ 2,000,000│麥系處長 │共管帳戶 │ ├──┼──────────┼──────┼─────┼──────────┼──────┼──────┼──────────┤ │180 │孫環玲 │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 │ 2,197│麥系處長 │共管帳戶 │ ├──┼──────────┼──────┼─────┼──────────┼──────┼──────┼──────────┤ │181 │孫環玲 │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 │ 1,000,000│麥系處長 │共管帳戶 │ ├──┼──────────┼──────┼─────┼──────────┼──────┼──────┼──────────┤ │182 │孫環玲 │國泰世華銀行│高雄分行 │000000000000 │ 325,084│麥系處長 │ │ ├──┼──────────┼──────┼─────┼──────────┼──────┼──────┼──────────┤ │183 │孫環玲 │國泰世華銀行│新興分行 │000000000000 │ 1│麥系處長 │ │ ├──┼──────────┼──────┼─────┼──────────┼──────┼──────┼──────────┤ │184 │孫環玲 │郵局 │ │0000000-0000000 │ 237,761│麥系處長 │ │ ├──┼──────────┼──────┼─────┼──────────┼──────┼──────┼──────────┤ │185 │孫環玲 │郵局 │ │0000000-00000000 │ 732│麥系處長 │ │ ├──┼──────────┼──────┼─────┼──────────┼──────┼──────┼──────────┤ │186 │張禮維 │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 │ 5,379│麥系處長 │共管帳戶 │ ├──┼──────────┼──────┼─────┼──────────┼──────┼──────┼──────────┤ │187 │張禮維 │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 │ 2,000,000│麥系處長 │共管帳戶 │ ├──┼──────────┼──────┼─────┼──────────┼──────┼──────┼──────────┤ │188 │張禮維 │合庫 │灣內分行 │銀行未提供帳號 │ 0│麥系處長 │ │ ├──┼──────────┼──────┼─────┼──────────┼──────┼──────┼──────────┤ │189 │張禮維 │星展寶銀行 │ │000000000000 │ 1,041│麥系處長 │ │ ├──┼──────────┼──────┼─────┼──────────┼──────┼──────┼──────────┤ │190 │張禮維 │星展寶銀行 │ │000000000000 │ 687,977│麥系處長 │ │ ├──┼──────────┼──────┼─────┼──────────┼──────┼──────┼──────────┤ │191 │張禮維 │星展寶銀行 │ │000000000000 │ 0│麥系處長 │ │ ├──┼──────────┼──────┼─────┼──────────┼──────┼──────┼──────────┤ │192 │張禮維 │第一銀行 │五福分行 │00000000000 │ 37,984│麥系處長 │ │ ├──┼──────────┼──────┼─────┼──────────┼──────┼──────┼──────────┤ │193 │張禮維 │第一銀行 │五甲分行 │00000000000 │ 234│麥系處長 │ │ ├──┼──────────┼──────┼─────┼──────────┼──────┼──────┼──────────┤ │194 │張禮維 │第一銀行 │灣內分行 │711501XXXX7 │ 446│麥系處長 │ │ ├──┼──────────┼──────┼─────┼──────────┼──────┼──────┼──────────┤ │195 │張禮維 │第一銀行 │十全分行 │00000000000 │ 128,679│麥系處長 │ │ ├──┼──────────┼──────┼─────┼──────────┼──────┼──────┼──────────┤ │196 │張禮維 │第一銀行 │十全分行 │00000000000 │ 0│麥系處長 │ │ ├──┼──────────┼──────┼─────┼──────────┼──────┼──────┼──────────┤ │197 │陳顯堂 │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 │ 296,839│麥系處長 │共管帳戶 │ ├──┼──────────┼──────┼─────┼──────────┼──────┼──────┼──────────┤ │198 │陳顯堂 │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 │ 1,088│麥系處長 │共管帳戶 │ ├──┼──────────┼──────┼─────┼──────────┼──────┼──────┼──────────┤ │199 │陳顯堂 │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 │ 已結清│麥系處長 │共管帳戶 │ ├──┼──────────┼──────┼─────┼──────────┼──────┼──────┼──────────┤ │200 │陳顯堂 │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 │ 0│麥系處長 │共管帳戶 │ ├──┼──────────┼──────┼─────┼──────────┼──────┼──────┼──────────┤ │201 │陳顯堂 │聯邦銀行 │三民分行 │活儲 │ 20,988│麥系處長 │ │ ├──┼──────────┼──────┼─────┼──────────┼──────┼──────┼──────────┤ │202 │謝常嚴 │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 │ 已結清│麥系處長 │共管帳戶 │ ├──┼──────────┼──────┼─────┼──────────┼──────┼──────┼──────────┤ │203 │謝常嚴 │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 │ 3,885│麥系處長 │共管帳戶 │ ├──┼──────────┼──────┼─────┼──────────┼──────┼──────┼──────────┤ │204 │謝常嚴 │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 │ 0│麥系處長 │共管帳戶 │ ├──┼──────────┼──────┼─────┼──────────┼──────┼──────┼──────────┤ │205 │謝常嚴 │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 │ 0│麥系處長 │共管帳戶 │ ├──┼──────────┼──────┼─────┼──────────┼──────┼──────┼──────────┤ │206 │謝常嚴 │國泰世華銀行│大昌分行 │000000000000 │ 121,668│麥系處長 │ │ ├──┼──────────┼──────┼─────┼──────────┼──────┼──────┼──────────┤ │207 │謝常嚴 │國泰世華銀行│大昌分行 │000000000000 │ 3,929│麥系處長 │ │ ├──┼──────────┼──────┼─────┼──────────┼──────┼──────┼──────────┤ │ │ │ │ │合計 │ 286,789,648│ │ │ └──┴──────────┴──────┴─────┴──────────┴──────┴──────┴──────────┘ 附表十 扣案物 ┌──┬──────────────┬──┬───┬────────────────┐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提出人│備 註 │ ├──┼──────────────┼──┼───┼────────────────┤ │001 │汽車(2669-XK號 BMW黑色) │1台 │麥盛創│車主麥盛創,使用人葉鼎南 │ │ │ │ │ │應發還被害人,爰不宣告沒收之。 │ ├──┼──────────────┼──┼───┼────────────────┤ │002 │汽車(AFY-7758號 國瑞黑色) │1台 │麥盛創│同上 │ ├──┼──────────────┼──┼───┼────────────────┤ │003 │汽車(AFW-7758號 LEXUS銀色) │1台 │陳東宏│車主陳東宏 │ │ │ │ │ │應發還被害人,爰不宣告沒收之。 │ ├──┼──────────────┼──┼───┼────────────────┤ │004 │汽車(AJC-1509號 TOYOTA白色) │1台 │林靜宜│車主林靜宜(謝趙錦姿之媳) │ │ │ │ │ │應發還被害人,爰不宣告沒收之。 │ ├──┼──────────────┼──┼───┼────────────────┤ │005 │汽車(ADB-6936號 VOLVO黑色) │1台 │賴羿全│車主賴羿全 │ │ │ │ │ │應發還被害人,爰不宣告沒收之。 │ ├──┼──────────────┼──┼───┼────────────────┤ │006 │汽車(AFZ-7803號 LEXUS銀色) │1台 │賴羿全│同上 │ ├──┼──────────────┼──┼───┼────────────────┤ │007 │汽車(ADC-8553號 TOYOTA白色) │1台 │王月品│車主王月品 │ │ │ │ │ │應發還被害人,爰不宣告沒收之。 │ ├──┼──────────────┼──┼───┼────────────────┤ │008 │汽車(AGA-8113號 TOYOTA銀色) │1台 │王秋蓉│車主王秋蓉(處長王文興之孫) │ │ │ │ │ │應發還被害人,爰不宣告沒收之。 │ ├──┼──────────────┼──┼───┼────────────────┤ │009 │汽車(AJA-3162號 BMW黑色) │1台 │黃炳隆│車主黃炳隆(張淑惠之夫) │ │ │ │ │ │應發還被害人,爰不宣告沒收之。 │ ├──┴──────────────┴──┴───┴────────────────┤ │ 搜索時間:103 年8 月12日上午10時8 分(偵十一卷第205頁以下) │ │ 搜索地點:高雄市○○區○○○路00號8 樓之2(九如一路總部) │ ├──┬──────────────┬──┬───┬────────────────┤ │010 │贓款(新臺幣1,331,800元) │ │麥盛創│編號10、33部分: │ │ │ │ │ │如係犯罪所得,亦應發還被害人,爰│ ├──┼──────────────┼──┼───┤不宣告沒收之。 │ │011 │國泰世華銀行金鑰USB │1支 │賴聰明│ │ ├──┼──────────────┼──┼───┤編號70部分: │ │012 │國泰世華銀行金鑰USB │1支 │麥盛創│係犯罪所得,應發還被害人,爰不宣│ ├──┼──────────────┼──┼───┤告沒收之。 │ │013 │麥盛創名片(真善美自治合會) │1盒 │麥盛創│ │ ├──┼──────────────┼──┼───┤編號84部分: │ │014 │麥盛創識別證 │1張 │麥盛創│係被告陳淑英擔任真善美互助聯誼會│ ├──┼──────────────┼──┼───┤、一甲公司會計,工作時所用之手機│ │015 │真善美講師養成訓練手冊 │1本 │麥盛創│(詳偵十一卷第102 頁第4 行以下)│ ├──┼──────────────┼──┼───┤,並無證據證明供招攬會員使用,爰│ │016 │真善美聯誼會標會金額試算表 │1張 │麥盛創│不宣告沒收之。 │ ├──┼──────────────┼──┼───┤ │ │017 │康乃馨聯誼會合會說明書 │1本 │麥盛創│其餘部分: │ ├──┼──────────────┼──┼───┤或屬真善美互助聯誼會、一甲公司、│ │018 │麥盛創會首合會簿 │1本 │麥盛創│辰霖公司、豐淯公司、國泰世華銀行│ ├──┼──────────────┼──┼───┤所有。或僅係證明真善美互助聯誼會│ │019 │真善美投資不動產公告單 │14張│麥盛創│非法吸金、設立公司投資之資料;或│ ├──┼──────────────┼──┼───┤與本案無直接關連,均非直接供犯罪│ │020 │不動產權狀、土地謄本(影印本)│14張│麥盛創│所用之物。且會員得標後,須將合會│ ├──┼──────────────┼──┼───┤簿返還真善美互助聯誼會,合會簿係│ │021 │真善美聯誼會榮升名單 │5張 │麥盛創│屬該聯誼會所有(詳本院卷九第64頁│ ├──┼──────────────┼──┼───┤之會簿遺失證明書)。另名片、識別│ │022 │辰霖投資開發(股)公司股東名冊│2張 │麥盛創│證部分,僅係證明被告葉炳材、麥盛│ ├──┼──────────────┼──┼───┤創於真善美互助聯誼會所擔任之職務│ │023 │豐淯建設有限公司股東登記表 │1張 │麥盛創│、角色,並未直接用以犯罪。故爰均│ ├──┼──────────────┼──┼───┤不宣告沒收之。 │ │024 │真善美聯誼會活動公告單 │10張│麥盛創│ │ ├──┼──────────────┼──┼───┤ │ │025 │真善美聯誼會旅遊交通食宿名單│10張│麥盛創│ │ ├──┼──────────────┼──┼───┤ │ │026 │真善美聯誼會招攬會員海報 │5張 │麥盛創│ │ ├──┼──────────────┼──┼───┤ │ │027 │真善美管理委員會組織架構圖 │2張 │麥盛創│ │ ├──┼──────────────┼──┼───┤ │ │028 │支票收據(明細表) │2張 │麥盛創│ │ ├──┼──────────────┼──┼───┤ │ │029 │真善美聯誼會獎金表 │24本│麥盛創│ │ ├──┼──────────────┼──┼───┤ │ │030 │真善美聯誼會內部文件 │8本 │麥盛創│ │ ├──┼──────────────┼──┼───┤ │ │031 │真善美聯誼會會員繳款收據 │15本│麥盛創│ │ ├──┼──────────────┼──┼───┤ │ │032 │真善美互助聯誼會匯款帳號名片│4張 │麥盛創│ │ ├──┼──────────────┼──┼───┤ │ │033 │贓款( 新臺幣40,400元、人民幣│ │葉鼎南│ │ │ │77,300元、美金350 元、日幣2 │ │ │ │ │ │萬元) │ │ │ │ ├──┼──────────────┼──┼───┤ │ │034 │抽籤箱含彩球1包 │1個 │麥盛創│ │ ├──┼──────────────┼──┼───┤ │ │035 │真善美聯誼會會員繳款收據 │4本 │麥盛創│ │ ├──┼──────────────┼──┼───┤ │ │036 │葉鼎南職名章 │2個 │葉鼎南│ │ ├──┼──────────────┼──┼───┤ │ │037 │一甲開發公司葉鼎南名片 │1張 │葉鼎南│ │ ├──┼──────────────┼──┼───┤ │ │038 │真善美聯誼會葉鼎南識別證 │1張 │葉鼎南│ │ ├──┼──────────────┼──┼───┤ │ │039 │真善美聯誼會公司章程 │1本 │葉鼎南│ │ ├──┼──────────────┼──┼───┤ │ │040 │員工交辦事項聯繫表 │3張 │葉鼎南│ │ ├──┼──────────────┼──┼───┤ │ │041 │楊建行檢舉函 │1張 │葉鼎南│ │ ├──┼──────────────┼──┼───┤ │ │042 │真善美聯誼會會員入會申請書 │11本│麥盛創│ │ ├──┼──────────────┼──┼───┤ │ │043 │合會簿領取表 │1本 │麥盛創│ │ ├──┼──────────────┼──┼───┤ │ │044 │真善美聯誼會津貼表 │8本 │麥盛創│ │ ├──┼──────────────┼──┼───┤ │ │045 │服務獎金請款單 │2張 │麥盛創│ │ ├──┼──────────────┼──┼───┤ │ │046 │晉階要件公告單 │2張 │麥盛創│ │ ├──┼──────────────┼──┼───┤ │ │047 │合庫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1本 │賴聰明│ │ ├──┼──────────────┼──┼───┤ │ │048 │聯邦存摺(00000000000000) │1本 │麥盛創│ │ │ │ │ │賴聰明│ │ ├──┼──────────────┼──┼───┤ │ │049 │合庫存摺(0000000-000000) │1本 │麥盛創│ │ ├──┼──────────────┼──┼───┤ │ │050 │國泰世華存摺(00000-0000000) │1本 │賴聰明│ │ ├──┼──────────────┼──┼───┤ │ │051 │國泰世華存摺(00000-0000000) │1本 │麥盛創│ │ ├──┼──────────────┼──┼───┤ │ │052 │中國信託存摺(000000000000) │1本 │葉鼎南│ │ ├──┼──────────────┼──┼───┤ │ │053 │中國信託金融卡( 含現金卡) (4│1張 │葉鼎南│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054 │合庫存摺(0000000-000000) │1本 │葉鼎南│ │ ├──┼──────────────┼──┼───┤ │ │055 │合庫金融卡( 含現金卡) (57688│1張 │葉鼎南│ │ │ │00-000000) │ │ │ │ ├──┼──────────────┼──┼───┤ │ │056 │合庫取款憑條(戶名麥盛創) │1張 │麥盛創│ │ ├──┼──────────────┼──┼───┤ │ │057 │聯邦銀行匯款申請書( 麥盛創賴│1張 │麥盛創│ │ │ │聰明聯名) │ │ │ │ ├──┼──────────────┼──┼───┤ │ │058 │真善美得標名單 │3本 │陳語婷│ │ ├──┼──────────────┼──┼───┤ │ │059 │103年1-3月份收支總報表 │3張 │陳語婷│ │ ├──┼──────────────┼──┼───┤ │ │060 │收支日報表 │12張│陳語婷│ │ ├──┼──────────────┼──┼───┤ │ │061 │2月、3月上期會簿製作明細 │3張 │陳語婷│ │ ├──┼──────────────┼──┼───┤ │ │062 │真善美聯誼會Q&A │1本 │陳語婷│ │ ├──┼──────────────┼──┼───┤ │ │063 │電腦主機備份光碟 │3片 │陳語婷│ │ ├──┼──────────────┼──┼───┤ │ │064 │國泰世華存摺(00000-0000000) │1本 │陳淑芳│ │ ├──┼──────────────┼──┼───┤ │ │065 │筆記本(處長會議內容) │1本 │陳語婷│ │ ├──┼──────────────┼──┼───┤ │ │066 │真善美收支明細 │1本 │陳語婷│ │ ├──┼──────────────┼──┼───┤ │ │067 │真善美收支日報表 │1本 │陳語婷│ │ ├──┼──────────────┼──┼───┤ │ │068 │請款單(長期投資) │1張 │陳語婷│ │ ├──┼──────────────┼──┼───┤ │ │069 │林秀鳳郵局存摺影本( 0000000 │1張 │陳語婷│ │ │ │-0000000) │ │ │ │ ├──┼──────────────┼──┼───┤ │ │070 │贓款(新臺幣53,700元) │ │林杏如│ │ ├──┼──────────────┼──┼───┤ │ │071 │103年8月12日續期繳款明細 │1張 │林杏如│ │ ├──┼──────────────┼──┼───┤ │ │072 │辰霖公司大眾銀行存摺(0000000│1本 │陳淑英│ │ │ │3510) │ │ │ │ ├──┼──────────────┼──┼───┤ │ │073 │一甲公司大眾銀行存摺(0000000│1本 │陳淑英│ │ │ │94015) │ │ │ │ ├──┼──────────────┼──┼───┤ │ │074 │豐淯公司大眾銀行存摺(0000000│1本 │陳淑英│ │ │ │64519) │ │ │ │ ├──┼──────────────┼──┼───┤ │ │075 │一甲公司台新銀行存摺(200901-│1本 │陳淑英│ │ │ │00000000) │ │ │ │ ├──┼──────────────┼──┼───┤ │ │076 │聯邦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1本 │陳淑英│ │ ├──┼──────────────┼──┼───┤ │ │077 │一甲開發公司減資買賣同意書 │7張 │陳淑英│ │ ├──┼──────────────┼──┼───┤ │ │078 │辰霖公司請款單(代繳增值稅) │4張 │陳淑英│ │ ├──┼──────────────┼──┼───┤ │ │079 │一甲公司請款單 │2張 │陳淑英│ │ ├──┼──────────────┼──┼───┤ │ │080 │豐淯建設請款單 │1張 │陳淑英│ │ ├──┼──────────────┼──┼───┤ │ │081 │聯邦銀行匯款單 │2張 │陳淑英│ │ ├──┼──────────────┼──┼───┤ │ │082 │8月5日應付得標金名單 │2張 │陳淑英│ │ ├──┼──────────────┼──┼───┤ │ │083 │得標金請款單 │1張 │陳淑英│ │ ├──┼──────────────┼──┼───┤ │ │084 │0000000000號NOKIA 手機(序號3│1支 │陳淑英│ │ │ │0000000000000,含SIM卡) │ │ │ │ ├──┼──────────────┼──┼───┤ │ │085 │真善美互助金憑證(購買合會頭 │1本 │徐嘉櫻│ │ │ │期款) │ │ │ │ ├──┼──────────────┼──┼───┤ │ │086 │互助金憑證(續期繳款) │1本 │徐嘉櫻│ │ ├──┼──────────────┼──┼───┤ │ │087 │真善美入會申請書 │2本 │徐嘉櫻│ │ ├──┼──────────────┼──┼───┤ │ │088 │徐嘉櫻電腦蒐證光碟 │1片 │徐嘉櫻│ │ ├──┼──────────────┼──┼───┤ │ │089 │合會簿(組別KAO00000000) │1本 │徐嘉櫻│ │ ├──┼──────────────┼──┼───┤ │ │090 │處長開會名單 │2張 │徐嘉櫻│ │ ├──┼──────────────┼──┼───┤ │ │091 │電子產品(點鈔機) │1台 │麥盛創│ │ ├──┼──────────────┼──┼───┤ │ │092 │電腦1 台( 含螢幕、鍵盤、滑鼠│1台 │麥盛創│ │ │ │、電源線) │ │ │ │ ├──┼──────────────┼──┼───┤ │ │093 │電腦1台(含螢幕、鍵盤、滑鼠、│1台 │陳淑英│ │ │ │電源線) │ │ │ │ ├──┼──────────────┼──┼───┤ │ │094 │電腦1台含電源線 │1台 │麥盛創│ │ ├──┼──────────────┼──┼───┤ │ │095 │郭雅祺電腦蒐證資料 │5張 │郭雅祺│ │ ├──┴──────────────┴──┴───┴────────────────┤ │搜索時間:103 年8 月12日上午10時15分(詳偵十一卷第59頁以下) │ │搜索地點:高雄市○○區○○街0號 │ ├──┬──────────────┬──┬───┬────────────────┤ │096 │acer電腦( 含螢幕、鍵盤、滑鼠│1台 │陳淑芳│間接整理真善美互助聯誼會資料(詳│ │ │、電源線) │ │ │偵十一卷第48頁倒數第2 行以下),│ │ │ │ │ │係證明被告陳淑芳非法吸金之資料,│ │ │ │ │ │並非直接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不宣告│ │ │ │ │ │沒收之。 │ ├──┼──────────────┼──┼───┼────────────────┤ │097 │0000000000號SONY手機(序號354│1支 │陳淑芳│被告陳淑芳所有供與上線即被告葉炳│ │ │000000000000,含SIM卡) │ │ │材、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及下線│ ├──┼──────────────┼──┼───┤(被告陳淑英、柯登和、柯致宇、謝│ │098 │0000000000號SONY手機( 序號35│1支 │陳淑芳│趙錦姿或陳東宏)共同聯繫犯本罪所│ │ │0000000000000 ,含SIM 卡) │ │ │用之物(詳偵十一卷第48頁倒數第2 │ │ │ │ │ │行以下),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 │ │ │ │ │2 款規定,於上開共同被告項下,均│ │ │ │ │ │宣告沒收之。 │ ├──┼──────────────┼──┼───┼────────────────┤ │099 │真善美聯誼會麥盛創帳號名片 │2張 │麥盛創│或僅係證明被告陳淑芳非法吸金之資│ ├──┼──────────────┼──┼───┤料;或與本案無直接關連(詳偵十一│ │100 │8月7日處長會議紀錄 │1張 │陳淑芳│卷第48頁倒數第3 行以下),並非直│ ├──┼──────────────┼──┼───┤接供犯罪所用之物。且會員得標後,│ │101 │電腦設備(隨身碟) │2個 │陳淑芳│須將合會簿返還真善美互助聯誼會,│ ├──┼──────────────┼──┼───┤合會簿係屬該聯誼會所有(詳本院卷│ │102 │辰霖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章 │1個 │陳淑芳│九第64頁之會簿遺失證明書)。另會│ ├──┼──────────────┼──┼───┤員本可取得文宣資料,如無證據證明│ │103 │真善美總部設計圖資料 │1件 │陳淑芳│取得該資料後,曾用以招攬會員,尚│ ├──┼──────────────┼──┼───┤不難認該文宣係供犯罪所用或預備所│ │104 │一甲開發公司減資持股統計表 │1張 │陳淑芳│用之物。故爰均不宣告沒收之。 │ ├──┼──────────────┼──┼───┤ │ │105 │8月份續期繳款明細表 │1張 │陳淑芳│ │ ├──┼──────────────┼──┼───┤ │ │106 │真善美津貼表 │11張│陳淑芳│ │ ├──┼──────────────┼──┼───┤ │ │107 │合庫存摺(0000000000000) │1本 │麥盛創│ │ ├──┼──────────────┼──┼───┤ │ │108 │合庫金融卡( 含現金卡) (07808│1張 │麥盛創│ │ │ │00000000) │ │ │ │ ├──┼──────────────┼──┼───┤ │ │109 │郵政儲金簿(00000000000000) │1本 │麥盛創│ │ ├──┼──────────────┼──┼───┤ │ │110 │郵政金融卡( 含現金卡) (01012│1張 │麥盛創│ │ │ │00000000) │ │ │ │ ├──┼──────────────┼──┼───┤ │ │111 │聯邦銀行(000000000000) │1本 │麥盛創│ │ ├──┼──────────────┼──┼───┤ │ │112 │聯邦萬用金融卡( 含現金卡)(07│1張 │麥盛創│ │ │ │0000000000) │ │ │ │ ├──┼──────────────┼──┼───┤ │ │113 │台新銀行存摺(00000000000000)│1本 │麥盛創│ │ ├──┼──────────────┼──┼───┤ │ │114 │台新銀行金融卡( 含現金卡) (0│1張 │麥盛創│ │ │ │0000000000000) │ │ │ │ ├──┼──────────────┼──┼───┤ │ │115 │中國信託存摺(000000000000) │1本 │陳淑芳│ │ ├──┼──────────────┼──┼───┤ │ │116 │中國信託金融卡( 含現金卡) (0│1張 │陳淑芳│ │ │ │00000000000) │ │ │ │ ├──┼──────────────┼──┼───┤ │ │117 │台新存摺(00000000000000) │1本 │陳淑芳│ │ ├──┼──────────────┼──┼───┤ │ │118 │台新金融卡( 含現金卡)(466726│1張 │陳淑芳│ │ │ │0000000000) │ │ │ │ ├──┼──────────────┼──┼───┤ │ │119 │合庫存摺(0000000000000) │1本 │陳淑芳│ │ ├──┼──────────────┼──┼───┤ │ │120 │合庫金融卡( 含現金卡)(148387│1張 │陳淑芳│ │ │ │0000000) │ │ │ │ ├──┼──────────────┼──┼───┤ │ │121 │台北富邦存摺(000000000000) │1本 │麥晴珺│ │ ├──┼──────────────┼──┼───┤ │ │122 │臺北富邦信用卡(0000000000000│1張 │麥晴珺│ │ │ │407 ) │ │ │ │ ├──┼──────────────┼──┼───┤ │ │123 │津貼明細計算表 │12張│陳淑芳│ │ ├──┼──────────────┼──┼───┤ │ │124 │互助會轉帳資料 │8張 │陳淑芳│ │ ├──┼──────────────┼──┼───┤ │ │125 │繳款轉帳紀錄 │3張 │陳淑芳│ │ ├──┼──────────────┼──┼───┤ │ │126 │康乃馨退會資料 │1件 │陳淑芳│ │ ├──┼──────────────┼──┼───┤ │ │127 │真善美互助金憑證 │11張│陳淑芳│ │ ├──┼──────────────┼──┼───┤ │ │128 │陳淑芳互助會架構圖 │1張 │陳淑芳│ │ ├──┼──────────────┼──┼───┤ │ │129 │六會(資金預算表) │9張 │陳淑芳│ │ ├──┼──────────────┼──┼───┤ │ │130 │康乃馨合會讓渡契約書 │1張 │陳淑芳│ │ ├──┼──────────────┼──┼───┤ │ │131 │真善美宣傳DM │1本 │陳淑芳│ │ ├──┼──────────────┼──┼───┤ │ │132 │吳東龍退會匯款資料 │4張 │陳淑芳│ │ ├──┼──────────────┼──┼───┤ │ │133 │真善美獎金匯款資料 │5張 │陳淑芳│ │ ├──┼──────────────┼──┼───┤ │ │134 │本票NO364731 │1張 │陳淑芳│ │ ├──┼──────────────┼──┼───┤ │ │135 │銀行匯款單 │26張│陳淑芳│ │ ├──┼──────────────┼──┼───┤ │ │136 │獎金匯款明細表 │11張│陳淑芳│ │ ├──┼──────────────┼──┼───┤ │ │137 │真善美獎金表 │7張 │陳淑芳│ │ ├──┼──────────────┼──┼───┼────────────────┤ │138 │0000000000號SONY手機( 序號35│1支 │陳淑芳│雖為被告麥盛創所有(詳偵十一卷第│ │ │0000000000000,含SIM卡) │ │ │48頁倒數第3 行),但並無證據證明│ ├──┼──────────────┼──┼───┤供聯繫本罪所用,爰均不宣告沒收之│ │139 │0000000000號SONY手機( 序號3 │1支 │陳淑芳│。 │ │ │00000000000000,含SIM卡) │ │ │ │ ├──┴──────────────┴──┴───┴────────────────┤ │搜索時間:103 年8 月12日上午11時40分(詳偵十一卷第9頁以下) │ │搜索地點:高雄市○○區○○路00○0號8樓 │ ├──┬──────────────┬──┬───┬────────────────┤ │140 │土地權狀103 仁狀字第011680號│1張 │陳淑英│或係辰霖公司所有之物;或係一甲公│ ├──┼──────────────┼──┼───┤司所有之物;或係真善美互助聯誼會│ │141 │土地權狀103 仁狀字第011681號│1張 │陳淑英│所有之物,由被告陳淑英保管;或與│ ├──┼──────────────┼──┼───┤本案無直接關連(詳偵十一卷第97頁│ │142 │土地權狀103 仁狀字第011682號│1張 │陳淑英│背面倒數第1 行、第98頁第3 行以下│ ├──┼──────────────┼──┼───┤、倒數第7 行以下、第99頁第12行以│ │143 │土地權狀103 仁狀字第011683號│1張 │陳淑英│下、背面第2 行以下、倒數第1 行至│ ├──┼──────────────┼──┼───┤第100 頁第12行),爰均不宣告沒收│ │144 │土地權狀103 仁狀字第011684號│1張 │陳淑英│之。 │ ├──┼──────────────┼──┼───┤ │ │145 │土地權狀103 仁狀字第011685號│1張 │陳淑英│ │ ├──┼──────────────┼──┼───┤ │ │146 │土地權狀103 仁狀字第011686號│1張 │陳淑英│ │ ├──┼──────────────┼──┼───┤ │ │147 │土地權狀103 仁狀字第011687號│1張 │陳淑英│ │ ├──┼──────────────┼──┼───┤ │ │148 │土地權狀103 仁狀字第011688號│1張 │陳淑英│ │ ├──┼──────────────┼──┼───┤ │ │149 │土地權狀103 仁狀字第011689號│1張 │陳淑英│ │ ├──┼──────────────┼──┼───┤ │ │150 │土地權狀103 仁狀字第011690號│1張 │陳淑英│ │ ├──┼──────────────┼──┼───┤ │ │151 │土地權狀103 仁狀字第011691號│1張 │陳淑英│ │ ├──┼──────────────┼──┼───┤ │ │152 │土地權狀103 仁狀字第011692號│1張 │陳淑英│ │ ├──┼──────────────┼──┼───┤ │ │153 │土地權狀103 仁狀字第011693號│1張 │陳淑英│ │ ├──┼──────────────┼──┼───┤ │ │154 │土地權狀103 仁狀字第011694號│1張 │陳淑英│ │ ├──┼──────────────┼──┼───┤ │ │155 │土地權狀103 仁狀字第011695號│1張 │陳淑英│ │ ├──┼──────────────┼──┼───┤ │ │156 │土地權狀103 仁狀字第011696號│1張 │陳淑英│ │ ├──┼──────────────┼──┼───┤ │ │157 │土地權狀103 仁狀字第011697號│1張 │陳淑英│ │ ├──┼──────────────┼──┼───┤ │ │158 │辰霖公司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10張│陳淑英│ │ │ │約書 │ │ │ │ ├──┼──────────────┼──┼───┤ │ │159 │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含 │2張 │陳淑英│ │ │ │姓名清冊) │ │ │ │ ├──┼──────────────┼──┼───┤ │ │160 │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含 │2張 │陳淑英│ │ │ │姓名清冊) │ │ │ │ ├──┼──────────────┼──┼───┤ │ │161 │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含 │2張 │陳淑英│ │ │ │姓名清冊) │ │ │ │ ├──┼──────────────┼──┼───┤ │ │162 │真善美處長會議名單 │1張 │陳淑英│ │ ├──┼──────────────┼──┼───┤ │ │163 │真善美旅遊行程表含名單 │7張 │陳淑英│ │ ├──┼──────────────┼──┼───┤ │ │164 │大眾銀行開戶申請書(一甲開發 │1張 │陳淑英│ │ │ │公司) │ │ │ │ ├──┼──────────────┼──┼───┤ │ │165 │真善美明細分類帳 │4張 │陳淑英│ │ ├──┼──────────────┼──┼───┤ │ │166 │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 │1張 │陳淑英│ │ ├──┼──────────────┼──┼───┤ │ │167 │臺灣銀行代收票據彙總單 │1張 │陳淑英│ │ ├──┼──────────────┼──┼───┤ │ │168 │電話通訊錄 │1張 │陳淑英│ │ ├──┼──────────────┼──┼───┤ │ │169 │記帳單 │1張 │陳淑英│ │ ├──┴──────────────┴──┴───┴────────────────┤ │搜索時間:103 年8 月12日上午10時20分(偵十卷第265頁以下) │ │搜索地點: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 ├──┬──────────────┬──┬───┬────────────────┤ │170 │0000000000號iphone白色手機( │1台 │柯登和│被告柯登和所有供與上線即被告葉炳│ │ │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SIM │ │ │材、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陳淑│ │ │卡) │ │ │芳及下線(被告柯致宇)共同聯繫犯│ │ │ │ │ │本罪所用之物(詳偵十卷第255 頁倒│ │ │ │ │ │數第1 行以下),應依刑法第38條第│ │ │ │ │ │1 項第2 款規定,於上開共同被告項│ │ │ │ │ │下,均宣告沒收之。 │ ├──┼──────────────┼──┼───┼────────────────┤ │171 │三星牌白色平版電腦 │1台 │柯登和│間接儲存真善美互助聯誼會資料(詳│ │ │ │ │ │偵十卷第255 頁背面第1 行),係證│ │ │ │ │ │明被告柯登和非法吸金之資料,並非│ │ │ │ │ │直接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不宣告沒收│ │ │ │ │ │之。 │ ├──┼──────────────┼──┼───┼────────────────┤ │172 │ASUS黑色筆記型電腦( 含電源線│1台 │柯登和│非被告柯登和所有,且並非直接供犯│ │ │滑鼠) │ │ │罪所用之物(詳偵十卷第255 頁背面│ │ │ │ │ │第1 行以下),爰不宣告沒收之。 │ ├──┼──────────────┼──┼───┼────────────────┤ │173 │真善美聯誼會合會簿 │6本 │柯登和│或與本案無直接關聯;或僅係證明被│ ├──┼──────────────┼──┼───┤告柯登和非法吸金之資料(詳偵十卷│ │174 │真善美聯誼會理財資訊DM │3本 │柯登和│第255 頁背面第2 行以下),並非直│ ├──┼──────────────┼──┼───┤接供犯罪所用之物。且會員得標後,│ │175 │筆記簿 │3本 │柯登和│須將合會簿返還真善美互助聯誼會,│ ├──┼──────────────┼──┼───┤合會簿係屬該聯誼會所有(詳本院卷│ │176 │真善美聯誼會津貼表 │1本 │柯登和│九第64頁之會簿遺失證明書)。另會│ ├──┼──────────────┼──┼───┤員本可取得文宣資料,如無證據證明│ │177 │真善美聯誼會互助金繳款憑證 │1本 │柯登和│取得該資料後,曾用以招攬會員,尚│ ├──┼──────────────┼──┼───┤難認該文宣係供犯罪所用或預備所用│ │178 │真善美互助會聯誼會入會申請書│1本 │柯登和│之物。故爰均不告沒收之。 │ ├──┼──────────────┼──┼───┤ │ │179 │柯登和合會(組織編組表) │1本 │柯登和│ │ ├──┼──────────────┼──┼───┤ │ │180 │真善美互助聯誼會空白入會訂金│4張 │柯登和│ │ │ │單 │ │ │ │ ├──┼──────────────┼──┼───┤ │ │181 │空白退會申請書 │1張 │柯登和│ │ ├──┼──────────────┼──┼───┤ │ │182 │旅遊DM及名單 │1本 │柯登和│ │ ├──┼──────────────┼──┼───┤ │ │183 │旅遊報名表 │5張 │柯登和│ │ ├──┼──────────────┼──┼───┤ │ │184 │便條紙 │5張 │柯登和│ │ ├──┼──────────────┼──┼───┤ │ │185 │手寫名冊 │1張 │柯登和│ │ ├──┼──────────────┼──┼───┤ │ │186 │柯素桃鳳山農會存摺影本 │1張 │柯登和│ │ ├──┼──────────────┼──┼───┤ │ │187 │宣導資料 │1張 │柯登和│ │ ├──┼──────────────┼──┼───┤ │ │188 │董事會第一次會議紀錄 │2張 │柯登和│ │ ├──┼──────────────┼──┼───┤ │ │189 │課程排定表 │1張 │柯登和│ │ ├──┼──────────────┼──┼───┤ │ │190 │公司業務系統表 │4張 │柯登和│ │ ├──┼──────────────┼──┼───┤ │ │191 │辰霖投資開發公司名冊表格 │1張 │柯登和│ │ ├──┼──────────────┼──┼───┤ │ │192 │互助會獲利傳真單 │2張 │柯登和│ │ ├──┼──────────────┼──┼───┤ │ │193 │前置協商教育課程訓練資料 │1本 │柯登和│ │ ├──┼──────────────┼──┼───┤ │ │194 │空白客戶資料填寫表 │1張 │柯登和│ │ ├──┼──────────────┼──┼───┤ │ │195 │月份預算表 │1張 │柯登和│ │ ├──┴──────────────┴──┴───┴────────────────┤ │搜索時間:103 年8 月12日上午10時30分(詳偵十卷第299頁以下) │ │搜索地點:高雄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 ├──┬──────────────┬──┬───┬────────────────┤ │196 │真善美聯誼會Q&A │3本 │陳東宏│或僅係證明被告陳東宏非法吸金之資│ ├──┼──────────────┼──┼───┤料,並非直接供犯罪所用之物。且會│ │197 │真善美聯誼會會首陳東宏名片 │20張│陳東宏│員得標後,須將合會簿返還真善美互│ ├──┼──────────────┼──┼───┤助聯誼會,合會簿係屬該聯誼會所有│ │198 │真善美聯誼會合會簿 │6本 │陳東宏│(詳本院卷九第64頁之會簿遺失證明│ ├──┼──────────────┼──┼───┤書)。另會員本可取得文宣資料,如│ │199 │真善美聯誼會津貼表(續繳獎金)│7張 │陳東宏│無證據證明取得該資料後,曾用以招│ ├──┼──────────────┼──┼───┤攬會員,尚不難認該文宣係供犯罪所│ │200 │真善美合會入會申請書 │11張│陳東宏│用或預備所用之物。至名片部分,僅│ ├──┼──────────────┼──┼───┤係證明被告陳東宏係會首,並未直接│ │201 │真善美聯誼會互助金憑證(繳款 │1本 │陳東宏│用以犯罪。故爰均不宣告沒收之。 │ │ │收據) │ │ │現金部分,如係犯罪所得,亦應發還│ ├──┼──────────────┼──┼───┤被害人,爰不宣告沒收之。 │ │202 │仁武農會匯款回條 │24張│陳東宏│ │ ├──┼──────────────┼──┼───┤ │ │203 │大眾銀行匯款取款憑證 │2張 │陳東宏│ │ ├──┼──────────────┼──┼───┤ │ │204 │大眾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1本 │陳東宏│ │ ├──┼──────────────┼──┼───┤ │ │205 │仁武農會存摺(00000000000000)│2本 │陳東宏│ │ ├──┼──────────────┼──┼───┤ │ │206 │真善美聯誼會講師養成訓練手冊│1本 │陳東宏│ │ ├──┼──────────────┼──┼───┤ │ │207 │仁武農會晶片金融卡( 含金融卡│1張 │陳東宏│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 │208 │真善美聯誼會繳款記帳單 │29張│陳東宏│ │ ├──┼──────────────┼──┼───┤ │ │209 │記帳簿 │1本 │陳東宏│ │ ├──┼──────────────┼──┼───┤ │ │210 │種愛慈善籌備會會議議程 │1本 │陳東宏│ │ ├──┼──────────────┼──┼───┤ │ │211 │0000000000號HTC 手機(序號357│1支 │陳東宏│ │ │ │000000000000,含SIM卡) │ │ │ │ ├──┼──────────────┼──┼───┤ │ │212 │0000000000號三星平板(序號355│1台 │陳東宏│ │ │ │00000000000000,含SIM卡) │ │ │ │ ├──┼──────────────┼──┼───┤ │ │213 │贓款( 新臺幣151,000 元、人民│ │陳東宏│ │ │ │幣6,300元) │ │ │ │ ├──┼──────────────┼──┼───┤ │ │214 │宏碁MS2361筆記型電腦含電源線│1台 │陳東宏│ │ ├──┼──────────────┼──┼───┤ │ │215 │陳東宏轄下會員名冊 │9張 │陳東宏│ │ ├──┴──────────────┴──┴───┴────────────────┤ │搜索時間:103 年8 月12日上午10時15分(偵十五卷第364頁以下) │ │搜索地點:高雄市○○區○○路00號 │ ├──┬──────────────┬──┬───┬────────────────┤ │216 │真善美聯誼會入會申請書 │1本 │辜俊富│編號221、222部分: │ ├──┼──────────────┼──┼───┤為辜俊富所有供與上線即被告葉炳材│ │217 │真善美聯誼會入會空白申請書 │1本 │辜俊富│、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陳淑芳│ ├──┼──────────────┼──┼───┤、陳東宏及下線共同預備犯本罪所用│ │218 │真善美聯誼會合會簿 │93本│辜俊富│之物(詳警三卷第39頁第7 行至第8 │ ├──┼──────────────┼──┼───┤行),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219 │真善美聯誼會獎金表 │1本 │辜俊富│規定,於上開共同被告項下,均宣告│ ├──┼──────────────┼──┼───┤沒收之。 │ │220 │真善美聯誼會繳款憑證 │1本 │辜俊富│ │ ├──┼──────────────┼──┼───┤編號232部分 │ │221 │真善美聯誼會DM(Q&A) │40本│辜俊富│為辜俊富所有供與上線即被告葉炳材│ ├──┼──────────────┼──┼───┤、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陳淑芳│ │222 │真善美聯誼會理財資訊DM │19本│辜俊富│、陳東宏及下線共同聯繫犯本罪所用│ ├──┼──────────────┼──┼───┤之物(詳警三卷第39頁倒數第5 行以│ │223 │中國信託銀行匯款單 │6張 │辜俊富│下),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規定,於上開共同被告項下,均宣告│ │224 │中國信託存摺(000000000000) │1本 │辜俊富│沒收之。 │ ├──┼──────────────┼──┼───┤ │ │225 │收繳費明細紀錄表 │1本 │辜俊富│其餘編號部分: │ ├──┼──────────────┼──┼───┤係證明非法吸金之資料,並非直接供│ │226 │辜俊富入會組織架構圖 │21張│辜俊富│犯罪所用之物。且會員得標後,須將│ ├──┼──────────────┼──┼───┤合會簿返還真善美互助聯誼會,合會│ │227 │記事簿 │1本 │辜俊富│簿係屬該聯誼會所有(詳本院卷九第│ ├──┼──────────────┼──┼───┤64頁之會簿遺失證明書)。另會員可│ │228 │真善美聯誼會合會轉讓切結書 │1張 │辜俊富│取得文宣資料,如無證據證明取該資│ ├──┼──────────────┼──┼───┤料後,曾用以招攬會員,尚不認該文│ │229 │繳費試算便條紙 │1本 │辜俊富│宣係供犯罪所用或預備所用物。故爰│ ├──┼──────────────┼──┼───┤均不宣告沒收之。 │ │230 │真善美聯誼會匯款帳號名片 │11張│辜俊富│ │ ├──┼──────────────┼──┼───┤ │ │231 │真善美聯誼會旅遊DM及活動內容│1本 │辜俊富│ │ │ │表 │ │ │ │ ├──┼──────────────┼──┼───┤ │ │232 │0000000000號三星手機(序號359│1支 │辜俊富│ │ │ │00000000000000,含SIM卡) │ │ │ │ ├──┴──────────────┴──┴───┴────────────────┤ │搜索時間:103 年8 月12日下午15時(偵十七卷第19頁以下) │ │搜索地點:高雄市○○區○○○路0號(彰化銀行九如路分行之保管箱) │ ├──┬──────────────┬──┬───┬────────────────┤ │233 │贓款(新臺 │ │柯登和│係犯罪所得,應發還被害人,爰不宣│ │ │幣600萬元) │ │ │告沒收之。 │ ├──┼──────────────┼──┼───┼────────────────┤ │234 │不動產權狀(101鳳資字第003537│3張 │陳淑英│證明真善美互助聯誼會投資之事,並│ ├──┼──────────────┼──┼───┤非犯罪所用之物,爰均不宣告沒收之│ │235 │不動產權狀(102玉地字第000515│5張 │陳淑英│。 │ │ │、516、517、518、519號) │ │ │ │ ├──┼──────────────┼──┼───┤ │ │236 │不動產權狀(102屏潮建資字第00│2張 │陳淑英│ │ │ │1977、011128號) │ │ │ │ ├──┼──────────────┼──┼───┤ │ │237 │不動產權狀(102屏潮地資字第01│2張 │陳淑英│ │ │ │5499、015500號) │ │ │ │ ├──┼──────────────┼──┼───┤ │ │238 │不動產權狀(102屏潮地資字第00│3張 │陳淑英│ │ │ │6873、6874、6875號) │ │ │ │ ├──┼──────────────┼──┼───┤ │ │239 │不動產權狀(101三建字第007568│3張 │陳淑英│ │ │ │、7569、7570號) │ │ │ │ ├──┼──────────────┼──┼───┤ │ │240 │不動產權狀(101三狀字第010407│2張 │陳淑英│ │ │ │、010406號) │ │ │ │ ├──┼──────────────┼──┼───┤ │ │241 │臺南地方法院不動產權利移轉書│2張 │陳淑英│ │ ├──┼──────────────┼──┼───┤ │ │242 │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 │2張 │陳淑英│ │ ├──┼──────────────┼──┼───┼────────────────┤ │243 │贓款(新臺幣900萬元) │ │何素端│係犯罪所得,應發還被害人,爰不宣│ │ │ │ │ │告沒收之。 │ ├──┼──────────────┼──┼───┼────────────────┤ │244 │一甲公司董監事第一次會議紀錄│2張 │陳淑英│證明真善美互助聯誼會投資之事,並│ ├──┼──────────────┼──┼───┤非犯罪所用之物,爰均不宣告沒收之│ │245 │一甲公司資產負債表 │5張 │陳淑英│。 │ ├──┴──────────────┴──┴───┴────────────────┤ │搜索時間:103 年8 月12日中午12時(詳偵十一卷第176頁以下、第180頁以下) │ │搜索地點:高雄市○○區○○街00號 │ ├──┬──────────────┬──┬───┬────────────────┤ │246 │0000000000號SENAP 手機( 序號│1支 │葉鼎南│無證據證明係犯罪所用之物,爰不宣│ │ │000000000000000,含SIM卡) │ │ │告沒收之。 │ │ │ │ │ │ │ ├──┼──────────────┼──┼───┼────────────────┤ │247 │汽機車行照(2669-XK行車執照) │1張 │葉鼎南│證明購車之事,並非犯罪所用之物,│ │ │ │ │ │爰不宣告沒收之。 │ │ │ │ │ │ │ ├──┴──────────────┴──┴───┴────────────────┤ │搜索時間:103 年8 月12日下午16時50分(偵十卷第315頁以下) │ │搜索地點:高雄市○鎮區○○○路000巷0號 │ ├──┬──────────────┬──┬───┬────────────────┤ │248 │固定標會簿資料 │1本 │謝趙錦│僅係證明被告謝趙錦姿非法吸金之資│ │ │ │ │姿 │料,並非直接供犯罪所用之物。且會│ ├──┼──────────────┼──┼───┤員得標後,須將合會簿返還真善美互│ │249 │真善美互助會憑證 │1本 │謝趙錦│助聯誼會,合會簿係屬該聯誼會所有│ │ │ │ │姿 │(詳本院卷九第64頁之會簿遺失證明│ ├──┼──────────────┼──┼───┤書)。故爰均不宣告沒收之。 │ │250 │真善美聯誼會入會申請書 │1本 │謝趙錦│ │ │ │ │ │姿 │ │ ├──┼──────────────┼──┼───┤ │ │251 │真善美聯誼會每月10日抽籤標會│1本 │謝趙錦│ │ │ │簿 │ │姿 │ │ ├──┼──────────────┼──┼───┤ │ │252 │真善美聯誼會每月15日抽籤標會│1本 │謝趙錦│ │ │ │簿 │ │姿 │ │ ├──┼──────────────┼──┼───┤ │ │253 │真善美聯誼會每月20日抽籤標會│1本 │謝趙錦│ │ │ │簿 │ │姿 │ │ ├──┴──────────────┴──┴───┴────────────────┤ │搜索時間:103 年8 月12日下午14時10分(偵十一卷第342頁以下) │ │搜索地點:屏東縣○○鄉○○路000○0號 │ ├──┬──────────────┬──┬───┬────────────────┤ │254 │真善美聯誼會合會簿(林子芸) │17本│林子芸│僅係證明非法吸金之資料,且會員得│ ├──┼──────────────┼──┼───┤標後,須將合會簿返還真善美互助聯│ │255 │真善美聯誼會合會簿(鍾勝哲) │3本 │林子芸│誼會,合會簿係屬該聯誼會所有(詳│ ├──┼──────────────┼──┼───┤本院卷九第64頁之會簿遺失證明書)│ │256 │真善美聯誼會合會簿(黃潘相琴)│3本 │林子芸│。故爰均不宣告沒收之。 │ ├──┼──────────────┼──┼───┤ │ │257 │真善美聯誼會合會簿(朱有豐) │2本 │林子芸│ │ ├──┼──────────────┼──┼───┤ │ │258 │真善美聯誼會合會簿(鍾玉玲) │1本 │林子芸│ │ ├──┼──────────────┼──┼───┤ │ │259 │真善美聯誼會合會簿(林世珍) │1本 │林子芸│ │ ├──┼──────────────┼──┼───┤ │ │260 │真善美聯誼會合會簿(陳志蘭) │1本 │林子芸│ │ ├──┼──────────────┼──┼───┤ │ │261 │真善美聯誼會合會簿(蕭瓊裕) │1本 │林子芸│ │ ├──┼──────────────┼──┼───┤ │ │262 │朱有豐退會明細表 │2張 │林子芸│ │ ├──┴──────────────┴──┴───┴────────────────┤ │扣押時間:103 年9 月15日上午11時40分(警三卷第196頁以下) │ │扣押地點:高雄市○○區○○路000號(市刑大偵四隊) │ ├──┬──────────────┬──┬───┬────────────────┤ │263 │贓款(新臺幣200萬元) │ │陳顯文│如係犯罪所得,亦應發還被害人,爰│ │ │ │ │ │不宣告沒收之。 │ ├──┼──────────────┼──┼───┼────────────────┤ │264 │AJC-1509行 │1件 │謝趙錦│證明購車事宜,非犯罪所用之物,爰│ │ │照(林靜宜) │ │姿 │不宣告沒收之。 │ ├──┴──────────────┴──┴───┴────────────────┤ │搜索時間:103 年8 月12日上午10時5 分(偵十五卷第293頁以下) │ │搜索地點:高雄市○○區○○街00號 │ ├──┬──────────────┬──┬───┬────────────────┤ │265 │王月品真善美入會申請書 │1箱 │王月品│僅係證明被告王月品非法吸金之資料│ ├──┼──────────────┼──┼───┤,並非直接供犯罪所用之物,爰均不│ │266 │王月品真善美互助金憑證 │1本 │王月品│宣告沒收之。 │ ├──┼──────────────┼──┼───┤ │ │267 │王月品真善美帳冊 │20本│王月品│ │ ├──┼──────────────┼──┼───┤ │ │268 │王月品台新銀行帳戶存摺 │1本 │王月品│ │ ├──┼──────────────┼──┼───┤ │ │269 │王月品郵局帳戶存摺 │1本 │王月品│ │ ├──┼──────────────┼──┼───┤ │ │270 │王月品真善美合會資料 │1本 │王月品│ │ ├──┼──────────────┼──┼───┤ │ │271 │真善美全組一覽表 │1本 │王月品│ │ ├──┼──────────────┼──┼───┤ │ │272 │王月品真善美合會資料 │1本 │王月品│ │ ├──┴──────────────┴──┴───┴────────────────┤ │搜索時間:103 年8 月12日上午10時17分(詳偵十五卷第289頁以下) │ │搜索地點:高雄市○○區○○街00號 │ ├──┬──────────────┬──┬───┬────────────────┤ │273 │真善美聯誼會津貼表 │1本 │張淑惠│編號277、279、282部分: │ ├──┼──────────────┼──┼───┤為被告張淑惠所有供與上線即被告葉│ │274 │真善美聯誼會互助金憑證 │1本 │張淑惠│炳材、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翁│ ├──┼──────────────┼──┼───┤少卉、王月品及下線共同犯本罪所用│ │275 │真善美聯誼會組織表 │1本 │張淑惠│之物(詳偵十一卷第287 頁第11行以│ ├──┼──────────────┼──┼───┤下、倒數第4 行以下、287 頁之次頁│ │276 │收費總表 │1本 │張淑惠│第10行以下),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 ├──┼──────────────┼──┼───┤項第2 款規定,於上開共同被告項下│ │277 │真善美聯誼會獎金表 │1本 │張淑惠│,均宣告沒收之。 │ ├──┼──────────────┼──┼───┤ │ │278 │真善美聯誼會名冊 │1本 │張淑惠│其餘部分: │ ├──┼──────────────┼──┼───┤僅係證明被告張淑惠非法吸金之資料│ │279 │真善美教育文宣 │2張 │張淑惠│,並非直接供犯罪所用之物,故爰均│ ├──┼──────────────┼──┼───┤不宣告沒收之。 │ │280 │真善美聯誼會入會申請書 │1本 │張淑惠│ │ ├──┼──────────────┼──┼───┤ │ │281 │真善美獎金制度 │1本 │張淑惠│ │ ├──┼──────────────┼──┼───┤ │ │282 │真善美理財資訊 │1本 │張淑惠│ │ ├──┴──────────────┴──┴───┴────────────────┤ │搜索時間:103 年8 月12日上午10時5 分(詳偵十五卷第285頁以下) │ │搜索地點:屏東縣○○鎮○○路○段0 號(潮洲分部) │ ├──┬──────────────┬──┬───┬────────────────┤ │283 │潮州會館互助金憑證 │3張 │賴羿全│編號283、284、289部分: │ ├──┼──────────────┼──┼───┤僅係證明非法吸金或投資之資料,並│ │284 │拾得公司股東名冊 │3張 │賴羿全│非直接供犯罪所用之物,故爰均不宣│ ├──┼──────────────┼──┼───┤告沒收之。 │ │285 │潮州會館問卷 │1本 │賴羿全│ │ ├──┼──────────────┼──┼───┤其餘部分: │ │286 │潮州會館會務資料 │1本 │賴羿全│為真善美互助聯誼會所有,爰不宣告│ ├──┼──────────────┼──┼───┤沒收之。 │ │287 │不動產投資資料 │1本 │賴羿全│(以上詳偵十一卷第329 頁背面第9 │ ├──┼──────────────┼──┼───┤行以下) │ │288 │得標名單 │1本 │賴羿全│ │ ├──┼──────────────┼──┼───┤ │ │289 │會員名冊 │1本 │賴羿全│ │ ├──┼──────────────┼──┼───┤ │ │290 │真善美聯誼會文宣 │1本 │賴羿全│ │ │ │ │ │ │ │ ├──┼──────────────┼──┼───┼────────────────┤ │291 │贓款(賴羿全3樓辦公桌查扣現金│ │賴羿全│如係犯罪所得,亦應發還被害人,爰│ │ │114,500元) │ │ │不宣告沒收之。 │ ├──┴──────────────┴──┴───┴────────────────┤ │搜索時間:103 年8 月12日上午10時25分(詳偵十五卷第281頁以下) │ │搜索地點:高雄市○○區○○街00號3樓 │ ├──┬──────────────┬──┬───┬────────────────┤ │292 │真善美互助會相關資料 │1包 │陳淑蕙│編號292 之「2012、2014真善美家族│ ├──┼──────────────┼──┼───┤理財資訊」;編號297 部分: │ │293 │贓款(現金千元鈔474張) │ │陳淑蕙│為被告陳淑蕙所有供與上線即被告葉│ ├──┼──────────────┼──┼───┤炳材、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翁│ │294 │臺灣土地銀行黃青怡存摺 │2本 │陳淑蕙│少卉及下線共同犯本罪所用之物(詳│ ├──┼──────────────┼──┼───┤偵十一卷第280 頁背面第13行以下、│ │295 │合作金庫銀行黃青怡存摺 │2本 │陳淑蕙│第281 頁背面倒數第2 行至背面第2 │ ├──┼──────────────┼──┼───┤行),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296 │郵局存摺(陳美秀) │1本 │陳淑蕙│規定,於上開共同被告項下,均宣告│ ├──┼──────────────┼──┼───┤沒收之。 │ │297 │0000000000號SONY手機( 含SIM │1台 │陳淑蕙│ │ │ │卡) │ │ │編號293部分: │ ├──┼──────────────┼──┼───┤如係犯罪所得,亦應發還被害人,爰│ │298 │筆記本 │4本 │陳淑蕙│不宣告沒收之。 │ │ │ │ │ │ │ │ │ │ │ │其餘部分: │ │ │ │ │ │僅係證明非法吸金或投資之資料,並│ │ │ │ │ │非直接供犯罪所用之物,故爰均不宣│ │ │ │ │ │告沒收之。 │ ├──┴──────────────┴──┴───┴────────────────┤ │搜索時間:103 年8 月12日上午10時15分(詳偵十五卷第272頁以下) │ │搜索地點:高雄市○○區○○○○街000號7樓 │ ├──┬──────────────┬──┬───┬────────────────┤ │299 │真善美組織架構圖 │6張 │賴羿全│或與本案無關;或係證明非法吸金之│ ├──┼──────────────┼──┼───┤資料,並非直接供犯罪所用之物。且│ │300 │六會會款說明 │2張 │賴羿全│會員得標後,須將合會簿返還真善美│ ├──┼──────────────┼──┼───┤互助聯誼會,合會簿係屬該聯誼會所│ │301 │十二會會款說明 │2張 │賴羿全│有(詳本院卷九第64頁之會簿遺失證│ ├──┼──────────────┼──┼───┤明書)。另會員可取得文宣資料,如│ │302 │真善美廣告DM │1本 │賴羿全│無證據證明取該資料後,曾用以招攬│ ├──┼──────────────┼──┼───┤會員,尚不認該文宣係供犯罪所用或│ │303 │互助聯誼會廣告DM │3本 │賴羿全│預備所用物。故爰均不宣告沒收之。│ ├──┼──────────────┼──┼───┤ │ │304 │參與全組獲利一覽表 │1本 │賴羿全│ │ ├──┼──────────────┼──┼───┤ │ │305 │會員入會費說明書 │2張 │賴羿全│ │ ├──┼──────────────┼──┼───┤ │ │306 │互助聯誼會入會費說明 │1張 │賴羿全│ │ ├──┼──────────────┼──┼───┤ │ │307 │未領餘額人員名冊28人 │1本 │賴羿全│ │ ├──┼──────────────┼──┼───┤ │ │308 │潮州會館問卷送電風扇 │3張 │賴羿全│ │ ├──┼──────────────┼──┼───┤ │ │309 │授權同意書等資料 │1本 │賴羿全│ │ ├──┼──────────────┼──┼───┤ │ │310 │互助會單 │2張 │賴羿全│ │ ├──┼──────────────┼──┼───┤ │ │311 │服務人員臨時收款單 │1張 │賴羿全│ │ ├──┼──────────────┼──┼───┤ │ │312 │真善美接待會館室內裝修工程 │7張 │賴羿全│ │ ├──┼──────────────┼──┼───┤ │ │313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2本 │賴羿全│ │ ├──┼──────────────┼──┼───┤ │ │314 │會款一覽表 │16張│賴羿全│ │ ├──┼──────────────┼──┼───┤ │ │315 │委託書等資料 │1本 │賴羿全│ │ ├──┼──────────────┼──┼───┤ │ │316 │服務人員電話 │1張 │賴羿全│ │ ├──┼──────────────┼──┼───┤ │ │317 │長運公司10月份股東會資料 │1本 │賴羿全│ │ ├──┼──────────────┼──┼───┤ │ │318 │得標明細表 │1本 │賴羿全│ │ ├──┼──────────────┼──┼───┤ │ │319 │六會資金預算表 │3張 │賴羿全│ │ ├──┼──────────────┼──┼───┤ │ │320 │匯款憑證 │1張 │賴羿全│ │ ├──┼──────────────┼──┼───┤ │ │321 │入會繳款收據 │1本 │賴羿全│ │ ├──┼──────────────┼──┼───┤ │ │322 │旅遊報名表 │1張 │賴羿全│ │ ├──┼──────────────┼──┼───┤ │ │323 │真善美互助會獎勵表 │1張 │賴羿全│ │ ├──┼──────────────┼──┼───┤ │ │324 │互助會名冊 │4張 │賴羿全│ │ ├──┼──────────────┼──┼───┤ │ │325 │確結書 │3張 │賴羿全│ │ ├──┼──────────────┼──┼───┤ │ │326 │固定標使用抵用卷名單 │2張 │賴羿全│ │ ├──┼──────────────┼──┼───┤ │ │327 │101年11月收費總表 │1本 │賴羿全│ │ ├──┼──────────────┼──┼───┤ │ │328 │改良後的互助會 │4張 │賴羿全│ │ ├──┼──────────────┼──┼───┤ │ │329 │一甲公司設立登記表 │6張 │賴羿全│ │ ├──┼──────────────┼──┼───┤ │ │330 │真善美公告 │1張 │賴羿全│ │ ├──┼──────────────┼──┼───┤ │ │331 │會員名冊 │1張 │賴羿全│ │ ├──┼──────────────┼──┼───┤ │ │332 │陳秀美12會 │1張 │賴羿全│ │ ├──┼──────────────┼──┼───┤ │ │333 │真善美旅遊照片 │2張 │賴羿全│ │ ├──┼──────────────┼──┼───┤ │ │334 │賴羿全渣打銀行存摺 │1本 │賴羿全│ │ ├──┼──────────────┼──┼───┤ │ │335 │賴聰明合庫銀行存摺 │1本 │賴羿全│ │ ├──┼──────────────┼──┼───┤ │ │336 │艾克斯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合作金│1本 │賴羿全│ │ │ │庫銀行存摺 │ │ │ │ ├──┼──────────────┼──┼───┤ │ │337 │賴聰明土地銀行存摺 │1本 │賴羿全│ │ ├──┼──────────────┼──┼───┤ │ │338 │林軒予第一銀行存摺 │1本 │賴羿全│ │ ├──┼──────────────┼──┼───┤ │ │339 │賴建志郵局存摺 │1本 │賴羿全│ │ ├──┼──────────────┼──┼───┤ │ │340 │黃美麗聯邦銀行存摺 │1本 │賴羿全│ │ ├──┼──────────────┼──┼───┤ │ │341 │翁祥庭合庫銀行存摺 │1本 │賴羿全│ │ ├──┼──────────────┼──┼───┤ │ │342 │賴建志聯邦銀行存摺 │1本 │賴羿全│ │ ├──┼──────────────┼──┼───┤ │ │343 │賴聰明第一銀行存摺 │1本 │賴羿全│ │ ├──┼──────────────┼──┼───┤ │ │344 │賴羿全合作金庫銀行存摺 │1本 │賴羿全│ │ ├──┼──────────────┼──┼───┤ │ │345 │林軒予聯邦銀行存摺 │2本 │賴羿全│ │ ├──┼──────────────┼──┼───┤ │ │346 │賴聰明聯邦銀行存摺 │7本 │賴羿全│ │ ├──┼──────────────┼──┼───┤ │ │347 │賴聰明臺灣銀行存摺 │12本│賴羿全│ │ ├──┼──────────────┼──┼───┤ │ │348 │存摺影本等 │1本 │賴羿全│ │ ├──┼──────────────┼──┼───┤ │ │349 │大中部互助聯誼會合會簿 │1本 │賴羿全│ │ ├──┼──────────────┼──┼───┤ │ │350 │真善美合會簿6 │7張 │賴羿全│ │ ├──┼──────────────┼──┼───┤ │ │351 │真善美合會簿 │1本 │賴羿全│ │ ├──┼──────────────┼──┼───┤ │ │352 │真善美合會簿12 │1本 │賴羿全│ │ ├──┼──────────────┼──┼───┤ │ │353 │真善美合會簿24(一) │1本 │賴羿全│ │ ├──┼──────────────┼──┼───┤ │ │354 │真善美合會簿24(二) │1本 │賴羿全│ │ ├──┼──────────────┼──┼───┤ │ │355 │印章(林明富等28人印章) │28個│賴羿全│ │ ├──┼──────────────┼──┼───┤ │ │356 │賴聰明電腦資料 │1片 │賴羿全│ │ ├──┴──────────────┴──┴───┴────────────────┤ │搜索時間:103 年8 月12日上午10時20分(詳偵十五卷第265頁以下) │ │搜索地點:高雄市○○區○○街000號5樓 │ ├──┬──────────────┬──┬───┬────────────────┤ │357 │真善美家族聯誼會招攬會員資訊│1本 │王淑春│係證明非法吸金之資料,並非直接供│ ├──┼──────────────┼──┼───┤犯罪所用之物。且會員可取得文宣資│ │358 │互助聯誼會獲利一覽表 │8張 │王淑春│料,如無證據證明取該資料後,曾用│ ├──┼──────────────┼──┼───┤以招攬會員,尚不認該文宣係供犯罪│ │359 │真善美互助聯誼會入會申請書 │12張│王淑春│所用或預備所用物。故爰均不宣告沒│ ├──┼──────────────┼──┼───┤收之。 │ │360 │賴聰明家族2014計畫 │12張│王淑春│ │ ├──┼──────────────┼──┼───┤ │ │361 │賴羿全組織表 │4張 │王淑春│ │ ├──┼──────────────┼──┼───┤ │ │362 │真善美聯誼會繳款收據 │6張 │王淑春│ │ ├──┼──────────────┼──┼───┤ │ │363 │賴羿全平板電腦 │1台 │王淑春│ │ ├──┴──────────────┴──┴───┴────────────────┤ │搜索時間:103 年8 月14日13時40分(詳偵十五卷第269頁以下) │ │搜索地點:高雄市○○區○○路00號 │ ├──┬──────────────┬──┬───┬────────────────┤ │364 │會員資料 │30張│翁少卉│編號369部分 │ ├──┼──────────────┼──┼───┤僅能證明被告翁少卉被查獲後曾使用│ │365 │陳李玉葉存摺(0000000-000000)│1本 │翁少卉│該手機傳送匯款資料,並無證據證明│ ├──┼──────────────┼──┼───┤查獲前曾使用該手機招攬會員,爰不│ │366 │互助金憑證 │12張│翁少卉│宣告沒收之。 │ ├──┼──────────────┼──┼───┤編號370、371部分 │ │367 │合會條款契約 │4張 │翁少卉│並無證據證明查獲前曾使用該手機招│ │ │ │ │ │攬會員,爰不宣告沒收之。 │ ├──┼──────────────┼──┼───┤(以上詳警一卷第13頁背面至第14頁│ │368 │雜記資料 │15張│翁少卉│背面) │ ├──┼──────────────┼──┼───┤其餘部分: │ │369 │SONY手機 │1個 │翁少卉│僅係證明非法吸金之資料,並非直接│ ├──┼──────────────┼──┼───┤供犯罪所用之物,故爰均不宣告沒收│ │370 │三星白手機 │1個 │翁少卉│之。 │ ├──┼──────────────┼──┼───┤ │ │371 │三星粉手機 │1個 │翁少卉│ │ ├──┴──────────────┴──┴───┴────────────────┤ │搜索時間:103 年8 月14日上午9時 (偵十六卷第86頁以下) │ │搜索地點:高雄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保管箱) │ ├──┬──────────────┬──┬───┬────────────────┤ │372 │本國紙幣( │1900│陳淑芳│係犯罪所得,應發還被害人,爰不宣│ │ │新臺幣千元 │0張 │ │告沒收之。 │ │ │紙鈔) │ │ │ │ ├──┴──────────────┴──┴───┴────────────────┤ │搜索時間:103 年8 月12日(詳偵十一卷第212頁以下) │ │搜索地點:九如一路總部 │ ├──┬──────────────┬──┬───┬────────────────┤ │373 │土地權狀及相關資料 │1本 │賴羿全│編號382部分: │ ├──┼──────────────┼──┼───┤如係犯罪所得,亦應發還被害人,爰│ │374 │股東拋棄股份切結書 │1本 │賴羿全│不宣告沒收之。 │ ├──┼──────────────┼──┼───┤ │ │375 │購買合會資料 │1本 │賴羿全│其餘部分: │ ├──┼──────────────┼──┼───┤係證明非法吸金及投資之資料,並非│ │376 │賴聰明行事曆 │1本 │賴羿全│直接供犯罪所用之物,故爰均不宣告│ ├──┼──────────────┼──┼───┤沒收之。 │ │377 │賴聰明客戶資料冊 │1本 │賴羿全│ │ ├──┼──────────────┼──┼───┤ │ │378 │會員獎金袋 │1包 │賴羿全│ │ ├──┼──────────────┼──┼───┤ │ │379 │開標室公佈欄資料 │1本 │賴羿全│ │ ├──┼──────────────┼──┼───┤ │ │380 │真善美飛揚家族資料 │1本 │賴羿全│ │ ├──┼──────────────┼──┼───┤ │ │381 │公司幹部身分證、護照資料 │1本 │賴羿全│ │ ├──┼──────────────┼──┼───┤ │ │382 │贓款38,800元 │ │賴羿全│ │ ├──┼──────────────┼──┼───┤ │ │383 │公司會員入會、開標資料 │1本 │翁少卉│ │ ├──┼──────────────┼──┼───┤ │ │384 │會員繳款憑證 │1本 │翁少卉│ │ ├──┼──────────────┼──┼───┤ │ │385 │會員入會申請書(一) │1本 │翁少卉│ │ ├──┼──────────────┼──┼───┤ │ │386 │會員入會申請書(二) │1本 │翁少卉│ │ ├──┼──────────────┼──┼───┤ │ │387 │真善美講師訓練手冊 │1本 │陳淑蕙│ │ ├──┼──────────────┼──┼───┤ │ │388 │筆記本 │2本 │陳淑蕙│ │ ├──┼──────────────┼──┼───┤ │ │389 │股東拋棄股份切結書 │1張 │陳淑蕙│ │ ├──┼──────────────┼──┼───┤ │ │390 │報名表 │2張 │陳淑蕙│ │ ├──┼──────────────┼──┼───┤ │ │391 │飛揚家族 │1張 │陳淑蕙│ │ ├──┼──────────────┼──┼───┤ │ │392 │會員入會申請書 │3本 │陳淑蕙│ │ ├──┴──────────────┴──┴───┴────────────────┤ │搜索時間:103 年8 月14日上午9時(偵十六卷第86頁以下) │ │搜索地點:高雄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保管箱) │ ├──┬──────────────┬──┬───┬────────────────┤ │393 │戒指(珍珠戒指) │2個 │陳淑芳│如係犯罪所得,亦應發還被害人,爰│ │ │ │ │ │不宣告沒收之。 │ ├──┼──────────────┼──┼───┤ │ │394 │黃金耳環 │2個 │陳淑芳│ │ ├──┼──────────────┼──┼───┤ │ │395 │翡翠墜子 │1個 │陳淑芳│ │ ├──┼──────────────┼──┼───┤ │ │396 │黃金鍊組(含項鍊1只、手鍊2只 │5個 │陳淑芳│ │ │ │、戒指2只) │ │ │ │ ├──┼──────────────┼──┼───┤ │ │397 │黃金飾品組(含項鍊1個、戒指2 │3個 │陳淑芳│ │ │ │個) │ │ │ │ ├──┼──────────────┼──┼───┤ │ │398 │胸針 │1個 │陳淑芳│ │ ├──┼──────────────┼──┼───┤ │ │399 │金項鍊(6.4錢) │1個 │陳淑芳│ │ ├──┼──────────────┼──┼───┤ │ │400 │黃金飾品(含項鍊、手環各1) │2個 │陳淑芳│ │ ├──┼──────────────┼──┼───┤ │ │401 │金鎖片 │1個 │陳淑芳│ │ ├──┼──────────────┼──┼───┤ │ │402 │金箔 │3個 │陳淑芳│ │ ├──┼──────────────┼──┼───┤ │ │403 │金項鍊(2錢) │1個 │陳淑芳│ │ ├──┼──────────────┼──┼───┤ │ │404 │金手鍊(1.1錢) │2個 │陳淑芳│ │ ├──┼──────────────┼──┼───┤ │ │405 │象牙手環 │1個 │陳淑芳│ │ ├──┼──────────────┼──┼───┤ │ │406 │日本龍銀 │12個│陳淑芳│ │ ├──┼──────────────┼──┼───┤ │ │407 │袁大頭硬幣 │2個 │陳淑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