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59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592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豊富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本院於104 年10月13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四、㈡、1.關於強制執行法第七十六條之修正日期均應更正為「85年10月9 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四、㈡、1.關於強制執行法第76條修正日期之記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則依前開說明,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前開部分自應更正為「85年10月9 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