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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592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吳佳穎王俊彥何一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592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豊富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本院於104 年10月13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四、㈡、1.關於強制執行法第七十六條之修正日期均應更正為「85年10月9 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四、㈡、1.關於強制執行法第76條修正日期之記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則依前開說明,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前開部分自應更正為「85年10月9 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佳穎

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何一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淑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592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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