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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76 條(查封不動產之方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查封不動產,由執行法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依左列方法行之: 一、揭示。 二、封閉。 三、追繳契據。
  2. 前項方法,於必要時得併用之。
  3. 已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為查封登記,其通知於第一項執行行為實施前到達登記機關時,亦發生查封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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