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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強制執行法 第 7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查封時,書記官應作成查封筆錄,載明下列事項: 一、為查封原因之權利。 二、不動產之所在地、種類、實際狀況、使用情形、現場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及其應記明之事項。 三、債權人債務人。 四、查封方法及其實施之年、月、日、時。 五、查封之不動產有保管人者,其保管人。
  2. 查封人員及保管人應於前項筆錄簽名,如有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人員到場者,亦應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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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hy433
8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77條及81條「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及其應記明之事項。」俗稱「莊明玉條款」 2013年單親媽媽莊明玉以270萬元 ,法拍得標台南市善化區善成段331建號建物(大成路316巷9號;基地座落同段1258公里地號)然而大眾銀行以凶宅為藉口拒貸,成為社會新聞焦點,引發2014年5月立法院三讀修正。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不動產之所在地、種類、實際狀況、使用情形、現場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及其應記明之事項 實務:凶宅乃民法物之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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