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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398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陳芸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3985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國慶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毒偵字第29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國慶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玖陸伍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陳國慶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8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9年11月12日執行完畢。復因犯竊盜等罪,分別經本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1483號、99年度易緝字第124 號、99年度審交訴第320 號、99年度審易字第4899號、100 年度審易字第107號,以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705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 月、8 月、8 月、8 月、8 月、5 月、5 月、11月、5 月、2 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高雄高分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783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10月確定,而於103 年2 月2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104 年6 月7 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之5 年內,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4 年6月9 日傍晚某時,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街0 號4 樓之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生煙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其於同日23時35分許,因與彭新平涉嫌竊盜案件而在高雄市○○區○○巷0 ○00號旁為警查獲,當場扣得其與彭新平所竊得之財物及其於上開時間施用剩餘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965 公克),並於翌日(10日)10時10分許,經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後,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確認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國慶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毒品案件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扣押物品及現場蒐證照片、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三、查被告陳國慶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99年11月12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之5 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案件,自應由檢察官依法追訴。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上開事實欄所載之前科及執行紀錄,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有施用毒品之不良素行,有上揭前案紀錄表可查,竟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足見其戒絕毒癮之意志不堅,本不宜寬貸,惟念其施用毒品乃戕害自身健康,尚未直接危害他人,反社會性不高,以及其係國小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至扣案之晶體1 包,經送驗後確含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驗餘淨重0.965 公克),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參,係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裝放上開晶體之包裝袋1 只,因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且無析離實益,亦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芸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3985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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