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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73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王麗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734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重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8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重佑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再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據該院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47年度台抗字第2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意旨足參)。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相關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聲請人經受刑人具狀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1紙附卷可稽,是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至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依被告前科紀錄表所載,雖已於民國103年6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依前揭判例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仍得由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扣除該部分已執行完畢之刑,並不影響本件應予定應執行刑之結果,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4年度聲字第1734號 陳重佑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罪名 │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號│ │ │ ├────┬───┼───┬───┤│ │ │ │ │法院、 │判決 │法院、│判決確││ │ │ │ │案號 │日期 │案號 │定日期│├─┼──────┼───┼────┼────┼───┼───┼───┤│1 │竊盜 │有期徒│102 年8 │本院102 │103 年│均同左│103 年││ │ │刑3 月│月26日下│年度審易│2 月 │ │3 月 ││ │ │,如易│午8 時29│字第3245│6 日 │ │11日 ││ │ │科罰金│分許 │號 │ │ │ ││ │ │,以新│ │ │ │ │ ││ │ │台幣1 │ │ │ │ │ ││ │ │仟元折│ │ │ │ │ ││ │ │算1 日│ │ │ │ │ │├─┼──────┼───┼────┼────┼───┼───┼───┤│2 │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103 年3 │本院103 │103 年│均同左│103 年││ │條例 │刑10月│月2 日某│年度審訴│9 月 │ │10月 ││ │ │ │時許 │字第1388│15日 │ │24日 ││ │ │ │ │號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麗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734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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