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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795號

聲請更定累犯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張雅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795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鴻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102年度簡字第2762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0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鴻城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度桃簡字第18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96年6月26日發監執行至96年7月13 日因動產擔保交易法除罪化出監,又於99(聲請意旨誤載為96)年6月至99年7月1日間故意再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27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13罪)、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而受刑人於本院102 年度簡字第2762號所犯之上開詐欺案件,經核與刑法第47條第1 項累犯之要件相符,且於裁判後始發覺,自應依法聲請更定其刑等語。

二、按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刑法第2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96年7 月11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13 日施行之動產擔保交易法,已將修正前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之規定刪除,即將原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之行為予以除罪化,而無刑事罰之規定。被告前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之罪,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度桃簡字第18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此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然嗣因上開刑罰除罪化,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上開規定予以行政簽結不執行,而未執行完畢等情,業據本院調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卷宗96年度執緝字第1176號核閱無訛,並有前揭簽呈影本(見本院聲字卷第18至19頁)、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是本件受刑人之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案件未執行完畢,受刑人再犯本院102 年度簡字第2762號乙案,即與累犯之要件不符,並無刑法第48條所稱「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之情形,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張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795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更定累犯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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