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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648號

聲請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陳明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648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益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傷害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4年度執聲字第1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益辰因傷害案件,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惟扣案鋁製球棒1支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且與主刑有其從屬關係,除有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所定例外情形,法院即不得於無主刑之裁判下單獨宣告沒收。故扣案物縱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於無主刑宣告情形下,法院仍僅得依上開二規定為單獨宣告沒收之依據,此外即不能任意宣告沒收而侵犯人民財產權。

三、查被告涉犯傷害案件,經告訴人撤回告訴,遂由本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2856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此有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鋁製球棒1支並非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本不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單獨宣告沒收;又雖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亦與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單獨宣告沒收規定不符。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究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明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648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宣告沒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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