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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15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美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159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順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4年度執聲字第18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順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受刑人黃順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經受刑人請求,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如附表所示之2罪,雖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既經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民國104年7月13日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憑,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刑。

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黃順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確定裁判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罪名、犯罪時間等總體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宛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
│號│      │        │(年月日)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1 │施用第│有期徒刑│104年1月17、│本院104 │104.5.19  │本院104 │104.5.19  │
│  │一級毒│7月     │18日某時許  │年度審訴│          │年度審訴│          │
│  │品    │        │            │字第567 │          │字第567 │          │
│  │      │        │            │號      │          │號      │          │
├─┼───┼────┼──────┼────┼─────┼────┼─────┤
│2 │施用第│有期徒刑│104年1月18日│本院104 │104.5.19  │本院104 │104.5.19  │
│  │二級毒│5月,如 │晚上8時許   │年度審訴│          │年度審訴│          │
│  │品    │易科罰金│            │字第567 │          │字第567 │          │
│  │      │,以新臺│            │號      │          │號      │          │
│  │      │幣1000元│            │        │          │        │          │
│  │      │折算1日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159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