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1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88號

聲請更定累犯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王俊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88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政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 聲請更定其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27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政隆前因竊盜案件,經鈞院判處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11月確定,並於民國100 年3 月18日執行完畢。嗣受刑人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之102 年2 月3 日、102 年4 月30日、102 年12月8 日、102年12月13日、102 年12月15日、102 年12月18日、102 年12月21日、103 年1 月19日、103 年1 月28日、103 年2 月5日,再犯竊盜等案件,經鈞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3998號判處並定應執行刑3 年確定,然受刑人上開103 年度簡字第3998號判決所犯之罪,符合前揭累犯之要件,且於裁判確定後始發覺,爰依刑法第48條規定更定累犯之刑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方為累犯,此觀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甚明。又被告所犯數罪,如符合刑法第50條、第51條應併合處罰之要件,雖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其中一罪且先執行,嗣法院又依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則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以前,各罪之宣告刑均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其在未裁定前已先執行之罪,僅應自執行刑中扣除,不能認已執行完畢(103 年度台非字第255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399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6 次)、5 月(1 次)、4 月(3次),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確定,且於該判決中並未論以累犯一節,有該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下稱本案),先予敘明。

㈡又受刑人前另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591 號、98年度審簡字第6277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5 次)、4 月(1 次)確定,嗣經本院以99年度審聲字第2117號裁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11月確定(下稱A 案),於98年7月9 日入監,於99年10月13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原保護管束期滿日:100 年3 月18日)一情,亦有上開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9年9 月21日法矯司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憑。

㈢再受刑人於上開99年度審聲字第2117號裁定之最初判決確定日(97年7 月21日)前之96年2 月、96年5 月,另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屏東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37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4 月確定(下稱B 案)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而上開A 案、B 案嗣經屏東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1982號裁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4 月確定等情,有該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本件A 案雖已先為執行,然因嗣後尚有B 案符合刑法第50條、第51條併合處罰之要件,而經法院重新定其應執行刑(即有期徒刑3 年4 月),故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以前,各罪之宣告刑均不發生執行完畢之情事,依上開說明,A 案已先執行之罪,僅應自執行刑中扣除,不能認已執行完畢。故聲請人執此謂A 案已執行完畢,本案漏未論以累犯云云,即有誤會。

㈣至上開A 案雖於99年10月13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本擬於100 年3 月18日保護管束期滿;然上開A 案之假釋,因前揭所述之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4 月之緣故,導致原假釋因不符合條件而經法務部予以註銷等情,有法務部101 年7 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101 年5 月18日、101 年7 月24日函附卷可憑,是上開A 案之假釋既已遭註銷,則原保護管束期滿日當然失效,自不生視為執行完畢之法律效果,故聲請意旨認為A 案已於100 年3 月18日執行完畢一情,即有違誤。此外,本院復查受刑人之前科紀錄,均無於本案犯罪前5 年以內,有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紀錄,自無其他得論以累犯之情事。從而,本件聲請人依刑法第48條規定聲請本院更定累犯之刑,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俊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88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更定累犯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