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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0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唐照明吳保任林岳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0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志隆
選任辯護人
陳聰敏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志隆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拾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李志隆涉犯刑法第272條第1項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刑法第247條第1 項、第250條之損壞直系血親尊親屬屍體罪嫌、刑法第174條第1項、第4項(起訴書誤載為第5項)之放火燒毀現非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嫌,經訊問後坦承犯行,犯罪嫌疑重大,其中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重罪,衡諸社會通常觀念,為逃避審判及刑罰執行,本有較高逃亡風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而殺人罪對社會治安危害甚大,本案又涉及兩條人命,權衡國家司法權之有效行駛,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規定,自民國104年7月27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經訊問被告後,審酌卷附相關事證,認被告所涉犯涉犯刑法第272條第1項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刑法第247條第1 項、第250條之損壞直系血親尊親屬屍體罪嫌、刑法第174條第1項、第4 項之放火燒毀現非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嫌仍屬重大,被告雖坦承犯行,然其所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重罪,而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乃基本人性,是其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執行程序進行之可能性仍屬存在。而衡諸社會通常觀念,其為逃避刑罰執行,本有較高之逃亡風險,且其上述虞逃及重罪羈押之原因並未消滅,又本案尚未審結,為保全被告以利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10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吳保任

法 官 林岳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火秋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0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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