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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409號

重利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鄭子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1409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聖博
被告
張月芳
共同選任辯護人
趙家光律師
共同選任辯護人
鄭鈞懋律師
被告
李宥朋(原名:李明賢)

      李承建

      郭信宏

      蕭勝輝

      陳世南

      陳旭閔

      吳柇宏

      吳宗軒

      陳藝方

      黃暐媞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八」之編號20「處刑欄」第六至十行所示關於「王聖博共同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編號21「處刑欄」第一至五行所示關於「王聖博共同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刪除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可參。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八編號20、21處刑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均為重複記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應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國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409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重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