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40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1409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聖博
- 被告
- 張月芳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趙家光律師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鄭鈞懋律師
- 被告
- 李宥朋(原名:李明賢)
李承建
郭信宏
蕭勝輝
陳世南
陳旭閔
吳柇宏
吳宗軒
陳藝方
黃暐媞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八」之編號20「處刑欄」第六至十行所示關於「王聖博共同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編號21「處刑欄」第一至五行所示關於「王聖博共同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刪除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可參。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八編號20、21處刑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均為重複記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應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法 官 鄭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