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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867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郭任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2867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韓淞翃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50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韓淞翃於民國104年10月18日0時49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重型機車沿中安路行駛,至高雄市小港區中安路與桂園路交叉口附近時,因其內急欲尋找廁所,竟未經告訴人龔威華之同意,攀爬告訴人所經營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中安崇恩老人長期照顧中心」(下稱老人照顧中心)靠近中安路側門旁之圍牆,無故侵入告訴人上開老人照顧中心附連圍繞之土地及老人照顧中心建築物之房間內。嗣因被告翻閱圍牆時,觸動紅外線警報器,保全人員陳志忠到場後發現被告騎乘之機車停放於中安路側門圍牆旁,立即報警,經員警到場,於老人照顧中心建築物內發現被告,並以現行犯當場加以逮捕,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已調解成立,並據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本院移付調解簡要紀錄、調解筆錄、撤回告訴聲請狀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至20頁、第26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任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867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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