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38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138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韋廷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15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韋廷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林韋廷明知愷他命(Ketamine,俗稱K 他命)、Methylone(bk-MDMA )、XLR-11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竟仍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3 年11月19日20時許,在位於高雄市新興區七賢路與忠孝路口之「七賢國小」旁,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肥」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2 萬元之代價,購入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6包(驗前純質淨重、驗前及驗後淨重,均如附表一所示)、如附表二所示含有第三級毒品Methylone (bk-MDMA )及XLR-11之咖啡包6 包而非法持有之。嗣於同日22時5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前,因其形跡可疑而為警攔查,經員警察覺其衣服附有濃厚異味後徵得其同意進行搜索,進而在其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內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6包、如附表二所示之含有第三級毒品Methylone (bk-MDMA )及XLR-11之咖啡包6 包,始悉上情。
二、認定上開犯罪事實之依據
㈠被告林韋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高雄市警察局新興分局前金分駐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 年3 月2 日高巿凱醫驗字第31867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 份、查獲現場照片4 張及扣案毒品照片46張。
㈢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6包、如附表二所示之含有第三級毒品Methylone (bk-MDMA )及XLR-11之咖啡包6 包。
三、按法律解釋之方法,包括文義解釋、系統解釋、歷史解釋、目的解釋等,基於罪刑法定原則及刑法最後手段性(刑法謙抑性),對於犯罪之法律要件、法律效果及犯罪追訴條件之範圍,不但不得超過文義解釋之最大範疇,更應於文義範圍內,綜合立法目的、歷史及體系等解釋方法,作出最適當解釋,以免增加法律條文所無之限制致害及罪刑法定原則,或不當擴大刑罰範圍,進而影響刑法安定性及明確性(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153 號判決可資參照)。本院審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研析並循從該條之文義解釋、立法目的後,認縱持有不同種類之第三級毒品,若合計達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亦成立該罪,換言之,該項所稱「第三級毒品」,若屬不同種類,重量仍應合併計算,而屬單純一罪,其理由如下:
㈠依文義解釋,該項僅稱「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意即持有第三級毒品達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即已成罪,根本未要求該第三級毒品需同一種類,首堪認定。
㈡再觀本條92年之舊法僅於第4 項規定「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嗣後本條於98年5 月間重新修訂並增列3 至6 項,而每一項係依序依照持有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達特定重量時而予以加重處罰之規定,意即從系統及體系解釋上,係依照毒品之「級數」作為區分處罰輕重與否之標準,亦足資認定。
㈢末以本條項修訂過程之歷史及目的解釋以觀,依本條項行政院所提之修正理由,其認:「⑴毒品供應之遏止,有賴加強緝毒,而為貫徹對交易毒品者採行嚴格之刑事政策,對於持有毒品之數量,已達顯非自己施用所需者,有予以重罰必要。⑵國外之立法例,不乏依據毒品之價格及必要性或生理機能短時間施用毒品之容許性,就持有毒品在一定數量以上者,予以不同評價。例如在泰國持有第一級毒品二十公克以上、第二級毒品一百公克以上者,均視為販賣;新加坡「毒品濫用法」第十七條亦明文規定持有一定數量毒品者,推定有販賣意圖。另韓國、南非、美國、荷蘭、菲律賓、澳洲之立法例,均對持有一定數量毒品者,施以重刑。⑶為落實抑遏毒品犯罪之刑事政策,避免僥倖之徒狡飾卸責,對於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情形,顯然遠超出個人施用所需者(姑不論規定之重量為純質淨重,如每次施用海洛因之單一劑量為二十毫克,二十公克可施用一千次;每日施用之安非他命為0.5毫克,一百公克可施用二百日),實可合理推論其係意圖販賣而持有,爰予重罰。惟此等情形究與有確切證據證明有販賣意圖情形有間,刑度亦有所緩和」(參立法院公報第98卷第26期院會紀錄第189 頁至192 頁),意即本條項增訂目的在於持有遠超過自己施用所需數量之毒品,有販賣可能性,刑事政策上亦處以較重刑罰而予遏止,然因為僅有販賣之虞,而未達販賣之實,自應從總持有之同級毒品重量統整以觀,而不得以同級毒品之種類作為區別。且若依據種類分別計算,則必然使有心人士依重量、種類分開包裝,而命不同人分別持有以作為避險方式與逃避刑責之門路,換言之,目前第三級毒品種類達40餘種以上,持有者可能同時持有多種類型之第三級毒品,但各種均未超過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然其合計可能卻早已遠超過純質淨重20公克甚多時,若仍未能論科刑罰,則實有逸脫本條項增訂之立法意旨及目的。
㈣綜上所述,依據各項解釋方式,均指向本條項所稱之「第三級毒品」,應指不區分種類,而其純質淨重均應合併計算,至為明確而特予敘明。
四、經查,本件被告所持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6包,其純質淨重共計已達20公克以上;如附表二所示摻有Meth ylone( bk-MDMA)及XLR- 11 成分之咖啡粉6 包,雖因低於最低定量極限而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此有前開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據。惟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所持有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6包應與摻有Methylone( bk-MDMA )、XLR- 11 成分之咖啡粉6 包合併計算純質淨重,且顯然已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所定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而應論以一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五、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猶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且持有毒品之數量非微,固屬不該;惟念被告所持有之期間甚短,且所持有之毒品僅為供己施用,此業據被告供陳在卷,尚未直接危及他人。又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考量被告前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憑;兼衡其自陳高中休學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述,於行為時年僅19歲(現亦僅20歲),其一時思慮不周,致犯本罪,事後始終坦認犯行,頗見悔意,經此偵查、審判及科刑判決教訓後,當能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又被告年僅19歲,可塑性甚高,復為初犯,宜予自新之機會,如命其提供相當時數之義務勞務,應得以矯正偏差觀念及行為,並避免令其入監執行短期自由刑對其身心產生不良之影響,及社會負面烙印導致其難以回歸社會生活正軌之弊。本院因認上開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 年。另為使被告了解持有毒品之嚴重性,加強其法紀觀念,以防再犯,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5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併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作為緩刑之負擔,以勵自新,併觀後效。如於緩刑期間更犯罪,或違反上開緩刑之負擔,得依法撤銷緩刑,執行原宣告之刑。
七、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規定,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然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除就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設有處罰規定外,未另設處罰之規定。惟鑑於第
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 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 項中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中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持有第三、四級毒品,但不構成犯罪行為而言;倘係查獲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又同條例對於犯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所查獲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 款之規定沒收之。經查,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白色結晶體26包及咖啡包6 包,經送鑑驗結果確分別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Methylone (bk-MDMA )及XLR- 11 成分(重量分別如附表一、二所示),此有前揭檢驗鑑定書可佐,乃屬違禁物至明;而用以盛裝上開毒品所用之包裝塑膠袋,係用以包裹扣案第三級毒品之用,防其裸露、潮濕並便於攜帶,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則上開包裝袋客觀上既與上開毒品無法完全析離,應視同毒品,依前開說明,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宣告沒收;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
八、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第38條第1 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九、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驗前淨重 │ 驗前純質淨重 │ 驗後淨重 │ ├──┼────────┼──┼─────┼───────┼─────┤ │ 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4.672公克 │3.43公克 │4.611公克 │ │ │(含包裝袋壹只)│ │ │ │ │ ├──┼────────┼──┼─────┼───────┼─────┤ │ 2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4.725公克 │3.849公克 │4.656公克 │ │ │(含包裝袋壹只)│ │ │ │ │ ├──┼────────┼──┼─────┼───────┼─────┤ │ 3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4.743公克 │3.926公克 │4.688公克 │ │ │(含包裝袋壹只)│ │ │ │ │ ├──┼────────┼──┼─────┼───────┼─────┤ │ 4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4.750公克 │3.411公克 │4.702公克 │ │ │(含包裝袋壹只)│ │ │ │ │ ├──┼────────┼──┼─────┼───────┼─────┤ │ 5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4.772公克 │3.408公克 │4.707公克 │ │ │(含包裝袋壹只)│ │ │ │ │ ├──┼────────┼──┼─────┼───────┼─────┤ │ 6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4.79公克 │3.551公克 │4.728公克 │ │ │(含包裝袋壹只)│ │ │ │ │ ├──┼────────┼──┼─────┼───────┼─────┤ │ 7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4.785公克 │3.539公克 │4.725公克 │ │ │(含包裝袋壹只)│ │ │ │ │ ├──┼────────┼──┼─────┼───────┼─────┤ │ 8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4.756公克 │3.489公克 │4.692公克 │ │ │(含包裝袋壹只)│ │ │ │ │ ├──┼────────┼──┼─────┼───────┼─────┤ │ 9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4.765公克 │3.608公克 │4.692公克 │ │ │(含包裝袋壹只)│ │ │ │ │ ├──┼────────┼──┼─────┼───────┼─────┤ │ 10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4.728公克 │3.732公克 │4.66公克 │ │ │(含包裝袋壹只)│ │ │ │ │ ├──┼────────┼──┼─────┼───────┼─────┤ │ 1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2.157公克 │1.561公克 │2.085公克 │ │ │(含包裝袋壹只)│ │ │ │ │ ├──┼────────┼──┼─────┼───────┼─────┤ │ 12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2.153公克 │1.609公克 │2.086公克 │ │ │(含包裝袋壹只)│ │ │ │ │ ├──┼────────┼──┼─────┼───────┼─────┤ │ 13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2.184公克 │1.639公克 │2.126公克 │ │ │(含包裝袋壹只)│ │ │ │ │ ├──┼────────┼──┼─────┼───────┼─────┤ │ 14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2.135公克 │1.575公克 │2.07公克 │ │ │(含包裝袋壹只)│ │ │ │ │ ├──┼────────┼──┼─────┼───────┼─────┤ │ 15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2.178公克 │1.521公克 │2.12公克 │ │ │(含包裝袋壹只)│ │ │ │ │ ├──┼────────┼──┼─────┼───────┼─────┤ │ 16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2.178公克 │1.645公克 │2.119公克 │ │ │(含包裝袋壹只)│ │ │ │ │ ├──┼────────┼──┼─────┼───────┼─────┤ │ 17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2.179公克 │1.788公克 │2.105公克 │ │ │(含包裝袋壹只)│ │ │ │ │ ├──┼────────┼──┼─────┼───────┼─────┤ │ 18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2.138公克 │1.62公克 │2.072公克 │ │ │(含包裝袋壹只)│ │ │ │ │ ├──┼────────┼──┼─────┼───────┼─────┤ │ 19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2.19公克 │1.755公克 │2.119公克 │ │ │(含包裝袋壹只)│ │ │ │ │ ├──┼────────┼──┼─────┼───────┼─────┤ │ 20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2.15公克 │1.747公克 │2.093公克 │ │ │(含包裝袋壹只)│ │ │ │ │ ├──┼────────┼──┼─────┼───────┼─────┤ │ 2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2.193公克 │1.65公克 │2.105公克 │ │ │(含包裝袋壹只)│ │ │ │ │ ├──┼────────┼──┼─────┼───────┼─────┤ │ 22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2.176公克 │1.628公克 │2.131公克 │ │ │(含包裝袋壹只)│ │ │ │ │ │ │ │ │ │ │ │ ├──┼────────┼──┼─────┼───────┼─────┤ │ 23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2.208公克 │1.584公克 │2.145公克 │ │ │(含包裝袋壹只)│ │ │ │ │ │ │ │ │ │ │ │ ├──┼────────┼──┼─────┼───────┼─────┤ │ 24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2.128公克 │1.598公克 │2.072公克 │ │ │(含包裝袋壹只)│ │ │ │ │ ├──┼────────┼──┼─────┼───────┼─────┤ │ 25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2.153公克 │1.766公克 │2.087公克 │ │ │(含包裝袋壹只)│ │ │ │ │ ├──┼────────┼──┼─────┼───────┼─────┤ │ 26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2.186公克 │1.519公克 │2.111公克 │ │ │(含包裝袋壹只)│ │ │ │ │ ├──┼────────┼──┼─────┼───────┼─────┤ │共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貳拾│82.172公克│62.148公克 │80.507公克│ │ │(含包裝袋貳拾陸│陸包│ │ │ │ │ │只) │ │ │ │ │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 驗前淨重 │ 驗後淨重 │備註 │ │ │ │ │ │ │ │ ├──┼───────┼───┼─────┼─────┼──────┤ │ 1 │檢出含Methylon│壹包 │4.051公克 │ 3.552公克│量微濃縮250 │ │ │e(bk-MDMA)及│ │ │ │倍檢出低於最│ │ │XLR-11成分之咖│ │ │ │低定量極限,│ │ │啡包(含包裝袋│ │ │ │故無法定量其│ │ │壹只) │ │ │ │純質淨重。 │ ├──┼───────┼───┼─────┼─────┤ │ │ 2 │檢出含Methylon│壹包 │3.537公克 │ 3.03公克 │ │ │ │e(bk-MDMA)及│ │ │ │ │ │ │XLR-11成分之咖│ │ │ │ │ │ │啡包(含包裝袋│ │ │ │ │ │ │壹只) │ │ │ │ │ ├──┼───────┼───┼─────┼─────┤ │ │ 3 │檢出含Methylon│壹包 │ 5.247公克│ 4.61公克 │ │ │ │e(bk-MDMA)及│ │ │ │ │ │ │XLR-11成分之咖│ │ │ │ │ │ │啡包(含包裝袋│ │ │ │ │ │ │壹只) │ │ │ │ │ ├──┼───────┼───┼─────┼─────┤ │ │ 4 │檢出含Methylon│壹包 │4.439公克 │3.891公克 │ │ │ │e(bk-MDMA)及│ │ │ │ │ │ │XLR-11成分之咖│ │ │ │ │ │ │啡包(含包裝袋│ │ │ │ │ │ │壹只) │ │ │ │ │ ├──┼───────┼───┼─────┼─────┤ │ │ 5 │檢出含Methylon│壹包 │3.538公克 │3.003公克 │ │ │ │e(bk-MDMA)及│ │ │ │ │ │ │XLR-11成分之咖│ │ │ │ │ │ │啡包(含包裝袋│ │ │ │ │ │ │壹只) │ │ │ │ │ ├──┼───────┼───┼─────┼─────┤ │ │ 6 │檢出含Methylon│壹包 │4.143公克 │3.61公克 │ │ │ │e(bk-MDMA)及│ │ │ │ │ │ │XLR-11成分之咖│ │ │ │ │ │ │啡包(含包裝袋│ │ │ │ │ │ │壹只) │ │ │ │ │ │ │ │ │ │ │ │ ├──┼───────┼───┼─────┼─────┤ │ │共計│檢出含Methylon│陸包 │24.955公克│21.696公克│ │ │ │e(bk-MDMA)及│ │ │ │ │ │ │XLR-11成分之咖│ │ │ │ │ │ │啡包(含包裝袋│ │ │ │ │ │ │陸只)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