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號
104年度聲字第1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介忠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
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3639
、3640號),本院合併裁定如下:
主文
吳介忠犯如附表所示之四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陸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介忠前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第7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而宣告多數罰金者,則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1條第5 、7 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吳介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分別就有期徒刑、罰金二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是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第42條第3 項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7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編│罪名 │ 宣告刑 │犯罪日期(├──────┬─────┼──────┬─────┤ │號│ │ │民國)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 │ │ │ │ │民國) │ │民國) │ ├─┼────┼───────┼─────┼──────┼─────┼──────┼─────┤ │1 │賭博 │罰金新臺幣6 千│103.1.25 │本院103 年度│103.4.28 │本院103 年度│103.6.4 │ │ │ │元,如易服勞役│ │簡字第1206號│ │簡字第1206號│ │ │ │ │,以新臺幣1 千│ │ │ │ │ │ │ │ │元折算1 日。 │ │ │ │ │ │ ├─┼────┼───────┼─────┼──────┼─────┼──────┼─────┤ │2 │不能安全│有期徒刑3 月,│103.3.16 │本院103 年度│103.7.21 │本院103 年度│103.9.29 │ │ │駕駛致交│併科罰金新臺幣│ │交簡字第4395│ │交簡字第4395│ │ │ │通危險罪│1 萬5 千元,有│ │號 │ │號 │ │ │ │ │期徒刑如易科罰│ │ │ │ │ │ │ │ │金,罰金如易服│ │ │ │ │ │ │ │ │勞役,均以新臺│ │ │ │ │ │ │ │ │幣1 千元折算1 │ │ │ │ │ │ │ │ │日。 │ │ │ │ │ │ ├─┼────┼───────┼─────┼──────┼─────┼──────┼─────┤ │3 │不能安全│有期徒刑2 月,│102.12.8 │本院103 年度│103.10.13 │本院103 年度│103.11.18 │ │ │駕駛致交│併科罰金新臺幣│ │交簡字第5853│ │交簡字第5853│ │ │ │通危險罪│1 萬元,有期徒│ │號 │ │號 │ │ │ │ │刑如易科罰金,│ │ │ │ │ │ │ │ │罰金如易服勞役│ │ │ │ │ │ │ │ │,均以新臺幣1 │ │ │ │ │ │ │ │ │千元折算1 日。│ │ │ │ │ │ ├─┼────┼───────┼─────┼──────┼─────┼──────┼─────┤ │4 │竊盜 │有期徒刑3 月,│103.4.7 │本院103 年度│103.8.15 │本院103 年度│103.9.29 │ │ │ │如易科罰金,以│ │簡字第3065號│ │簡字第3065號│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