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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89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王令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891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蘇正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16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正國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正國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2 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蘇正國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2 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宣示判決筆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前述2 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上揭規定,本院定其應執行刑,應於各刑之最長期以上,即於附表所示2 罪宣告刑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6 月)以上,並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2 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 年),兼衡受刑人所犯前述2 罪均係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犯罪手法、侵害法益相同,犯罪時點僅相隔不滿2 月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前述2 罪,定其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刑法第41條第8 項之規定,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令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是否為得│備註  │
│號│        │            │            ├────────┬───────┼────────┬───────┤易科罰金│      │
│  │        │            │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之案件  │      │
├─┼────┼──────┼──────┼────────┼───────┼────────┼───────┼────┼───┤
│1 │施用第二│有期徒刑6月 │103年10月25 │高雄地院104年度 │104年2月26日  │高雄地院104年度 │104年2月26日  │是      │      │
│  │級毒品  │            │日          │審易字第56號    │              │審易字第56號    │              │        │      │
├─┼────┼──────┼──────┼────────┼───────┼────────┼───────┼────┤      │
│2 │施用第二│有期徒刑6月 │103年9月8日 │高雄地院104年度 │104年4月16日  │高雄地院104年度 │104年4月16日  │是      │      │
│  │級毒品  │            │            │審易字第475號   │              │審易字第475號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891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