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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3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王令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34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鄂宇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3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鄂宇嶸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鄂宇嶸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2 罪,各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鄂宇嶸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2 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於附表所載之日期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簡易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上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依上開規定,本院定其應執行刑,應於各刑之最長期以上,即於附表所示2 罪宣告刑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6 月)以上,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2 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 年)。準此,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2 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之規定,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令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是否為得│
│號│        │            │            ├───────┬───────┼───────┬───────┤易科罰金│
│  │        │            │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之案件  │
├─┼────┼──────┼──────┼───────┼───────┼───────┼───────┼────┤
│1 │施用第二│有期徒刑6 月│103 年5 月20│高雄地院103 年│103 年9 月24日│高雄地院103 年│103 年10月14日│是      │
│  │級毒品  │            │日凌晨3 時48│度簡字第3346號│              │度簡字第3346號│              │        │
│  │        │            │分許為警採尿│              │              │              │              │        │
│  │        │            │時回溯120 小│              │              │              │              │        │
│  │        │            │時內        │              │              │              │              │        │
├─┼────┼──────┼──────┼───────┼───────┼───────┼───────┼────┤
│2 │施用第二│有期徒刑6 月│103 年9 月16│高雄地院103 年│103 年12月22日│高雄地院103 年│104 年1 月13日│是      │
│  │級毒品  │            │日          │度簡字第4808號│              │度簡字第4808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34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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