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42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1429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聰武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73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楊聰武於民國104年7月2 日16時5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1 樓長谷世貿大樓公眾得出入之服務櫃檯,因故與告訴人楊品潔發生爭執,竟基於侮辱告訴人之故意,向告訴人辱罵「你他媽的臭B 」,致生損害於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經本院依職權移付調解成立後,業據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並有調解筆錄、撤回告訴聲請狀各1 份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