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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51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蔡書瑜蔡書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5年度審訴字第519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洺瑝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105 年度審訴字第519 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毒偵字第651 號),嗣由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5 年5 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五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亮足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許洺瑝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許洺瑝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毒聲字第845號裁定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3 年1 月2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毒偵字第39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4501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以102 年度簡字第4502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609 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3 年6 月20日執行完畢。其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2 款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4 年11月7 日下午3 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巷0 弄00號住所,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後以抽菸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又於104 年11月9 日下午6 時25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扣除公權力拘束時間),在其上開住處內,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聞煙霧(玻璃球未扣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4 年11月9 日下午5 時30分許,在許洺瑝上開住處前,為警盤查發現其係列管毒品調驗人口,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

四、附記事項:本件被告上開二罪所處之刑,分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規定不於本判決定其應執行刑,如被告欲選擇定應執行刑,應於本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之。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形外,不得上訴。六、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法 官 蔡書瑜

  書記官 鄭筑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法 官 蔡書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519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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