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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55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何一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558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郭錦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6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錦仁犯如附表所示之伍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郭錦仁因犯附表所示5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款、第2項,亦有明文。

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5 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檢具受刑人於民國105 年6 月6 日出具之聲請書,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5 罪,分係妨害公務罪、傷害罪、侮辱公務員罪、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侵害之法益並非全屬相同,犯罪之類型、性質容有差異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前述5 罪,在5 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最長期(7 月)以上,有期徒刑合併之刑期(25月)以下之範圍內,並受如附表所示曾定應執行刑與未曾定應執行刑部分之總和(21月)限制,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一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罪名     │   宣告刑   │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備註  │
│號│            │(有期徒刑部│              ├──┬─────┬────┼─────┬────┤      │
│  │            │分)        │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傷害罪      │有期徒刑肆月│103 年10月4 日│本院│104 年度易│104 年5 │均同左    │104 年6 │編號一│
│  │            │            │              │    │字第234號 │月26日  │          │月23日  │至四部│
│  │            │            │              │    │          │        │          │        │分曾經│
├─┼──────┼──────┼───────┤    │          │        │          │        │本院以│
│二│侮辱公務員罪│有期徒刑參月│103 年11月9 日│    │          │        │          │        │104 年│
│  │            │            │              │    │          │        │          │        │度聲字│
│  │            │            │              │    │          │        │          │        │第3979│
├─┼──────┼──────┼───────┤    │          │        │          │        │號裁定│
│三│妨害公務罪  │有期徒刑伍月│103 年11月9 日│    │          │        │          │        │定應執│
│  │            │            │              │    │          │        │          │        │行刑為│
│  │            │            │              │    │          │        │          │        │有期徒│
├─┼──────┼──────┼───────┤    ├─────┼────┼─────┼────┤刑1 年│
│四│不能安全駕駛│有期徒刑陸月│104 年6 月6 日│    │104 年度交│104 年7 │均同左    │104 年8 │2 月確│
│  │動力交通工具│            │              │    │簡字第3876│月20日  │          │月11日  │定    │
│  │罪          │            │              │    │號        │        │          │        │      │
├─┼──────┼──────┼───────┤    ├─────┼────┼─────┼────┼───┤
│五│不能安全駕駛│有期徒刑柒月│104 年5 月12日│    │104 年度審│104 年7 │均同左    │104 年8 │      │
│  │動力交通工具│            │              │    │交易字第74│月23日  │          │月11日  │      │
│  │罪          │            │              │    │7號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558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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