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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何一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1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蕭雲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雲峰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蕭雲峰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款、第2項,亦有明文。

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 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檢具受刑人於104 年12月22日出具之聲請書,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2 罪,分係偽證罪、公共危險罪,均係侵害超個人法益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前述2 罪,在2 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最長期(5 月)以上,有期徒刑合併之刑期(8 月)以下之範圍內,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一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    │          │        │          ├──┬─────┬────┼─────┬────┤
│    │          │        │          │法院│   案號   │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一  │偽證罪    │有期徒刑│102 年10月│本院│104 年度訴│104 年7 │均同左    │104 年7 │
│    │          │伍月    │15日      │    │字第251號 │月2日   │          │月23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不能安全駕│有期徒刑│104 年6 月│    │104年度交 │104 年9 │均同左    │104 年10│
│    │駛動力交通│參月    │26日      │    │簡字第4689│月17日  │          │月20日  │
│    │工具罪    │        │          │    │號        │        │          │        │
│    │          │        │          │    │          │        │          │        │
└──┴─────┴────┴─────┴──┴─────┴────┴─────┴────┘
(得抗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1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