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4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55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曾鈴媖曾鈴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5年度審易字第2553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尚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毒偵字第5492號),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6 年2 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三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盧致宏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少年法院(現改制為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4年10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同法院以94年度少調字第764 號裁定不付審理確定。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2312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又因施用、持有毒品,經本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5818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共2 罪)、4 月(共2 罪)確定;另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459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又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4388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再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5084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7 罪嗣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1914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7 月確定,於104 年7 月1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104 年10月26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戒除毒品,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 年7 月25日16時許,在高雄市○○區○○街000 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5 年7 月26日13時40分許,因警偵辦另案販賣毒品案件,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許嘉文停放在高雄市○○區○○路000 巷○○○○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因甲○○在場,其在警察局製作筆錄時,於員警尚未發覺其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前,向員警坦承有於上開時、地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自首而願接受裁判,復經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ll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情形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法 官 曾鈴媖

  書記官 洪光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法 官 曾鈴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553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