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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智簡字第111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林柏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智簡字第111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孝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67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賴孝忠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追徵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與證據,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4 條第2 項之規定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三、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4154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民國100 年6 月7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於受前案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審酌被告以遠低於市場行情之價格,販賣仿冒告訴人麗麒華有限公司商標之鋁合金輪圈,混淆大眾對於告訴人商標價值之認知,造成告訴人損失,惡性與危害非輕;兼衡被告販賣數量僅1 組,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情節相對輕微,並於買受人旭益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王碧雀及廖魁斌涉嫌違反商標法之另案偵查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5672號),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並當場賠償10萬元,有調解程序筆錄可參,犯罪後態度良好,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違反義務程度、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因上開前科,而不得緩刑,附此敘明。

五、被告販賣上述仿冒商品所得新臺幣1 萬元,已歸被告所有,雖未扣案,但為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且金錢為代替物,已有金額而無需估算價額,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追徵之。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2 項,商標法第97條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柏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16775號
    被      告  賴孝忠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孝忠前於民國98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以99年度審字第41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0年
    6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其係齊亨輪胎有限
    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00 號10樓之2,下稱齊亨
    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齊亨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宋漢招涉嫌違
    反商標法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其明知商標註冊號
    第00000000號之商標及圖樣,係麗麒華有限公司(下稱麗麒
    華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登記,取得商標
    權,指定使用於車輪、輪圈等商品,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限內
    ,非經麗麒華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
    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亦不得明知係上開商品而販賣,
    然其於104年4月間某日,以遠低於上開商標商品之價格,在
    網路上購得仿冒上開商標之鋁合金輪圈1組(4個)後,竟基
    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同年6月1日,將仿冒上開商
    標之鋁合金輪圈1組(4個),以新臺幣1 萬元販賣予旭益汽
    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00 號,
    下稱旭益公司,其名義負責人王碧雀及實際負責人廖魁斌涉
    嫌違反商標法罪嫌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以該署105 年度偵字第56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經
    麗麒華公司之代表人蔡銘遠佯裝為顧客,於同年10月11日在
    旭益公司購得上開仿冒商標之鋁合金輪圈1組(4個),並報
    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麗麒華有限公司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
    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孝忠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之代表人蔡銘遠於警詢中所指情節、證人即同案
    被告廖魁斌、宋招漢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證情節相符,並有扣
    押物品目錄表、齊亨公司銷貨單影本、旭益公司發票影本、
    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影本各1 紙、照片7張、XXR WHEEL品牌
    代理協議影本、XXR鋁合金輪圈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佐,足證
    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
    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科刑情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
    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 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檢  察  官   甘  雨  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智簡字第111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標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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