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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556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張雅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5565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天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460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526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黃天香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黃天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5年9月2日9時1分許,在樵興企業有限公司所經營、址設高雄市○○區○○○路0000號之「第八街生活百貨」內,趁店員李○○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店內之雷特斯MINI充電式強風扇1個(市價新臺幣【下同】299元)及安佳抽取式衛生紙1串(市價49元),得手後隨即離去。嗣經李○○發覺物品短少,調閱監視器後報警處理,經警通知黃天香到案說明,並在黃天香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置物箱內扣得前開物品(均已發還李○○),因而查獲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天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審易卷第31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李○○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警卷第4至6頁,偵卷第12至14頁),並有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5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紙在卷可稽(警卷第21至25、27至29頁),是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16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3年8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以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以正當方法謀取生活上所需,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之財產權,實應非難。復考量除前揭論以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外,被告前有多次竊盜之前案紀錄,迭經法院論罪科刑,此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非佳;惟念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另衡酌其所竊上開物品價值非鉅,且均已由告訴代理人李○○領回,此有前開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參(警卷第27頁),是其犯罪所生損害已有減輕,且被告已與告訴人樵興企業有限公司和解,獲告訴人寬諒,此有和解書1紙在卷可查(審易卷第34頁)。兼衡被告自述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無業、家庭經濟狀況貧困而仰賴家扶中心協助(審易卷第32頁)、領有中度精神障礙殘障手冊(見警卷第31頁,惟參以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能了解問題、確切回答,且於檢、警調查過程中,就案發之經過詳情或一已言行,均能清楚回憶、陳述無礙,並就有利於己之情況提出說明或主張,依現存卷證,尚無證據足資證明其有何智能障礙致其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之情形,亦無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之情形,附予敘明)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竊得之充電式強風扇1個、衛生紙1串固為其本案犯罪所得,惟上開物品既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代理人李○○領回,已如前述,則依前開刑法規定,自無庸再於本案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5565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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